自動投案

個人承認犯罪事實的行為

自動投案是犯罪人在其犯罪行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雖被發覺但司法機關尚未對其傳訊、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緝期間,主動投案的行為。自動投案有3種形式:(1)直接向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投案;(2)犯罪人有投案的誠意,但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親自投案而委託他人報案或以信電投案;(3)在特殊情況下,向負有偵查、審判任務的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保衛人員交代罪行,也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但明知上述人員不會告發者除外。

對象


1,司法機關,是指對犯罪負有偵查、起訴、審判職能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派出單位,如公安派出所、檢察室、派出人民法庭等。這些機關是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力與犯罪進行鬥爭的專門機關,從這個意義上說,它們也是自動投案的首選機關。
另,國家安全機關作為與危害國家安全犯罪作鬥爭的專門機關,也應包括在司法機關範圍之內。
2,單位、組織或個人
(1)犯罪嫌疑人系在職、在崗人員,有工作單位的,可以向所在單位投案。
(2)犯罪嫌疑人系城鎮無業居民,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向其所在的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基層組織投案。
(3)犯罪嫌疑人系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民及農村個體手工業者等,可以向其所在的鄉村基層組織如鄉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等投案。
(4)犯罪嫌疑人系在校或不在校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其就讀的學校或者其監護人所在的單位投案。
(5)犯罪嫌疑人還可以向其他有關負責人員即某些個人投案。

符合條件


一、投案行為必須是發生在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這是自動投案的時間規定。
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是指:
1、犯罪事實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之前;
2、犯罪事實已被司法機關發現,但犯罪分子本人尚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之前;
3、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以被司法機關發現,但司法機關尚未對犯罪分子採取訊問或強制措施之前;
4、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實尚示被司法機關發現,僅因犯罪分子形跡可疑而被審查、教育主動交待的,也符合犯罪人尚未歸案之前的情形。
二、投案行為是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這是自動投案是否成立的關鍵。
犯罪分子的意志所決定的,是指犯罪分子在前述的時間規定內,由犯罪分子自己的意志決定投案行為,他有以下幾種表現:
1、真誠的認罪、悔罪、爭取從寬處罰;
2、經家長、親朋好友規勸而投案;
3、社會力量迫使其投案。
三、必須是向司法機關或者個人承認自己實施了犯罪行為,這是投案自首的實質性條件。
這裡所指的司法機關是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人民法院;
個人是指犯罪分子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其他有關負責人。
四、必須是自願置於有關司法機關或者個人的控制之下,等待進一步交待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