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

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是要求在一定區域,建立集中的污染處理設施,對多個項目的污染源進行集中控制和處理。這樣做既可以節省環保投資,提高處理效率,又可採用先進工藝,進行現代化管理,因此有顯著的社會、經濟、環境效益。污染集中控制制度是從我國環境管理實踐中總結出來的。多年的實踐證明,我國的污染治理必須以改善環境質量為目的,以提高經濟效益為原則。就是說,治理污染的根本目的不是去追求單個污染源的處理率和達標率,而應當是謀求整個環境質量的改善,同時講求經濟效率,以儘可能小的投入獲取儘可能大的效益。但是,以往的污染治理常常過分強調單個污染源的治理,追求其處理率和達標率,實際上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零打碎敲,儘管花了不少錢,費了不少勁,搞了不少污染治理設施,可是區域總的環境質量並沒有大的改善,環境污染並沒有得到有效控制。

基本簡介


二、必要措施
為了有效的推行污染集中控制,必須有一系列有效措施加以保證。
①實行污染集中控制,必須以規劃為先導。污染集中控制與城市密切相關,如完善城市排水管網,建立城市污水處理廠,發展城市煤氣化和集中供熱,建設城市垃圾處理廠,發展城市綠化等。因此,集中控制必須與城市建設同步規劃,同步實施。
②實行污染集中控制,必須突出重點,劃定不同的功能區劃,分別整治。
③實行污染集中控制,必須與分散控制相結合,構建區域環境污染綜合防治體系。
④疏通多種資金渠道是推行污染集中控制的保證。要實現集中控制必須落實資金。充分利用環境保護基金貸款丶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資金丶銀行貸款及地方財政補貼等多種渠道籌措資金。
⑤實行污染集中控制,地方政府協調是關鍵。污染集中控制不僅涉及企業,也涉及地方政府各部門,充分依靠地方政府的協調,是污染集中控制制度得以落實的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