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最高法院

加拿大司法機構的一部分

加拿大最高法院(英語:Supreme Court of Canada;法語:Cour suprême du Canada )是加拿大司法機構的一部分,亦是擁有全國最高司法管轄權的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位於首都渥太華。加拿大最高法院是加拿大刑事和民事案件的終審法庭,而且亦承認魁北克省和其他省份的普通法。由1名大法官和8名陪審法官組成,主要仲裁聯邦和各省上訴的重大政治、法律、有關憲法問題以及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的裁決為終審裁決。最高法院法官均由總理提名,總督任命,75歲退休。

機構歷史


英國政府通過的《1867年英屬北美法案》批准了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成立。但是加拿大國會到1875年4月8日通過有關法案才成立加拿大最高法院。
早期的加拿大最高法院不是加拿大案件的終審法庭,而是英國樞密院。而且,加拿大所有省份的高等法院可以將所有案件繞過加拿大最高法院而送到樞密院。
另一方面,早期的加拿大政府與英國樞密院的關係較為冷淡,因為多個裁決中都判省政府勝訴。例如,英國樞密院於1930年代裁定加拿大政府通過的社會計劃違憲。因此,加拿大政府就開始向英國爭取司法獨立。
加拿大政府於1931年立法,將加拿大最高法院定為所有刑事案件的終審法庭,並其後於1949年成為加拿大所有案件的終審法庭,成為完全司法獨立。

管轄範圍


加拿大法院組織體系包括聯邦法院和省法院兩套系統。其中,聯邦法院系統包括加拿大最高法院、聯邦法院和兩個專門法院(加拿大稅務法院和加拿大軍事法院)。省法院系統包括在加拿大的十個省和兩個地區設立的法院,雖然名稱上有所不同,但基本分為兩級:省高等法院和省法院,二者就構成了加拿大的省法院系統。
加拿大還有行政裁判廳。因為行政裁判廳並非真正意義上的“法庭”,所以並不是加拿大法院系統的正式組成部分,但是,行政裁判廳負責處理的爭議相當多,如涉及勞工關係,涉及在雇傭、住房供給、公共設施和公共服務等方面存在歧視待遇的申訴等,基本上都是由行政裁判廳負責處理的。
加拿大的法院不像其他國家那樣分為審判法院和上訴法院,而是在同一法院內設有初審庭和上訴庭。例如,在省高等法院、聯邦法院和軍事法院內均設有初審庭和上訴庭。據此,加拿大的法院體系可以被分為三個審級:初審庭、上訴庭和加拿大最高法院。
在法院的審級上,刑事案件是以犯罪性質的嚴重程度來確定,而民事案件則是根據訴訟標的額的大小來確定。位於加拿大法院體系第一個審級的有:省法院、省高等法院初審庭、聯邦法院初審庭、加拿大稅務法院和軍事法院初審庭。它們在管轄範圍上的區別在於:
(1)省法院是法院系統的基礎,審理約95%的訴訟案件:審理大多數的刑事案件;在某些省份,還審理涉及小數額款項的民事案件;有些省法院還沒有青少年和家庭法庭。
(2)省高等法院初審庭負責審判性質較為嚴重的刑事案件,如構成殺人罪、叛國罪、海盜罪的案件;訴訟標的額較大的民事案件,並享有聯邦授予它的對離婚案件的專有裁定權。
(3)聯邦法院初審庭的管轄範圍包括涉及專利、版權、商標和工業設計等的訴訟,以及不專屬於一省管轄的海事或有關鐵路的訴訟等。
(4)加拿大稅務法院的管轄範圍是關於稅務和稅收的事項。
(5)軍事法院初審庭負責軍事案件的審理。
位於加拿大法院體系第二個審級的有:省高等法院上訴庭、聯邦法院上訴庭和軍事法院上訴庭。各省法院系統的最高層次為省高等法院上訴庭,主要受理來自省內下級法院(包括省法院和省高等法院初審庭)的民事和刑事上訴案件。聯邦法院上訴庭主要受理來自聯邦法院初審庭和加拿大稅務法院的上訴案件。軍事法院上訴庭受理來自軍事法院初審庭的上訴案件。
加拿大最高法院位於這個審級體系的最上端,是最終上訴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沒有初審管轄權。它受理的案件既包括不服聯邦法院上訴庭、軍事法院上訴庭的案件,又包括不服各省高等法院上訴庭的案件。這一點也正是它與美國最高法院的區別所在:加拿大最高法院是聯邦法院系統和省法院系統共同的最終上訴法院,而美國最高法院則僅僅是聯邦的最終上訴法院。加拿大最高法院管轄範圍包括實行大陸法的魁北克省和實行英美法的九個省和三個地區。絕大多數案件必須先得到對上訴的准許,然後才能得到審理。法庭如果認為上訴請求涉及重要的公共事物,或者涉及應當由最高法院決定的重要法律問題,將會准許上訴審。最高法院還審查十省上訴法院審理的案件、聯邦行政庭的案件和聯邦法院上訴庭審結的案件,後者專屬管轄稅務、移民等案件。

法院季審


最高法院每年有三個開庭期。第一次從1月的第四個星期二至復活節;第二次從4月的第四個星期二至6月底;第三次從10月的第一個星期二至聖誕節。通常,8月和9月不開庭。按法律規定,至少有五位大法官出席,才能開庭。大多數案件都是九位大法官全部出席庭審。每年平均審理120件案件。法庭可以在律師最後陳辭后當庭宣判。不過,大部分案件是閉庭后書面發布判決。判決由多數意見決定,並不要求意見一致,持反對意見或者雖是多數意見但理由不同的法官可以在判決書中寫明自己的觀點。只有當事人自己和加拿大律師才能在最高法院出庭,法庭一般不聆訊證人。

辦公場所


在加拿大,一個法院可以有多個辦公場所。例如,一個省法院可以有數十個分佈在全省各縣或地區的辦公場所,分別審理各自轄區內的案件,但它們並非比省法院低一個審級的縣法院或地區法院,也不是省法院的派出法庭,它們本身就是省法院。如安大略省法院就有六七十個辦公場所。
加拿大全國各類各級法院共有約750個辦公場所。其中,聯邦法院系統中的兩個法院——聯邦法院(包括上訴庭和初審庭)和稅務法院共有分佈在全國各地的固定辦公場所22個;此外,省法院系統共有700餘個辦公場所,其中省高等法院上訴庭的辦公場所共有14個(魁北克省和艾伯塔省各2個,其餘各省或地區各1個)。
加拿大法院的辦公場所是根據人口數量、案件數量等情況,按照方便訴訟、節省開支的原則而設立的。例如,不列顛哥倫比亞省(B.C省)高等法院的主要辦公場所設在溫哥華,在省內其他地區的中心地帶還設有80餘個辦公場所,但每天都在使用的只有其中的44個。為了節省開支,其餘設在一些小城鎮的辦公場所有點類似於“巡迴法院”,即只有法官到此巡迴辦案時才被使用,所以實際使用率並不高。
加拿大最高法院設在渥太華,曾在國會山莊山腳下一幢石質的二層小樓里辦公多年。法院大樓是由蒙特利爾市建築師設計的,1939年開工,因為戰爭的拖延,法院在1946年才搬進去。它坐落在國會大廈以西,臨渥太華河。法院大樓從上午9時至下午5時向公眾開放,包括周末。每年的5月至8月,每天都有法學院的學生給參觀者做導遊。團體參觀可預約。

法官委任


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全都是由加拿大司法部推薦后而被加拿大總督委任的。這個產生方法在加拿大有些爭議性,因為國會,特別是反對黨先前都不會知道法官的人選,而低調地被委任。加拿大國會在2004年起成立了一個委員會來審查被推薦的法官,但是沒有權力駁回司法部的人選。有資格成為加拿大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省法院的法官或擁有律師執業牌照10年以上的人。加拿大最高法院使用以下的比例分配席位給不同的地區
省份/特區席位
魁北克省3(法定)
安大略省3
加拿大西部
英屬哥倫比亞(卑詩)省
亞伯達省
緬尼托巴省
沙士吉萬省2
大西洋省份
紐賓士域/新不倫瑞克省
紐芬蘭與拉布拉多省
愛德華王子島
諾華士高沙省/新斯科舍省1

現任領導


首席大法官理查德·瓦格納(Richard Wagner)於2017年12月就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