烏茲別克議會
烏茲別克議會
烏最高會議為兩院制議會,由參議院和立法院組成。
25日烏舉行新一屆議會選舉,將最高蘇維埃更名為最高會議,併產生新一屆最高會議。最高會議為一院制。2002年1月27日,烏舉行全民公決,決定將烏最高會議由一院制改為兩院制。同年12月12日,最高會議二屆十次會議通過有關建立兩院制議會的法律,規定新一屆最高會議由參議院和立法院組成。
2004年12月26日,烏舉行新一屆最高會議立法院選舉,2005年1月9日舉行立法院第二輪選舉。選舉共產生120名立法院議員。目前,立法院各黨團組成如下:自由民主黨議員團39人、人民民主黨議員團32人、“民族復興”民主黨議員團30人、“公正”社會民主黨議員團10人、獨立議員9人。
2005年1月17日至20日,烏舉行最高會議參議院選舉,產生84名參議院議員。1月24日,卡里莫夫總統簽署命令,任命16名參議院議員。
2005年1月27日,烏最高會議參議院和立法會召開聯席會議,選舉穆拉特·沙里夫霍賈耶夫為首任參議院主席,埃爾金·哈姆達莫維奇·哈利洛夫為立法院主席。現任參議院主席為伊爾吉扎爾·馬佳庫博維奇·薩比羅夫,2006年2月當選。現任立法院主席為基洛拉姆·塔什穆哈梅多娃,2008年1月當選。
參議院為上院,由100名議員組成。其中84名參議員以不記名方式在卡拉卡爾帕克斯坦共和國、12個州和塔什干市(每地6名)選出。其他16名參議員由烏總統在科學、藝術、文學、生產等領域有傑出貢獻的烏茲別克公民中選任。參議院議員須滿25周歲,在烏居住不少於5年。專職參議院議員人數不得少於議員總數的四分之一,在擔任專職參議員期間,不能從事任何科學和教學之外的有報酬的工作。參議員的選舉、任命和解除根據烏茲別克共和國總統提議進行。參議院議員可為兼職,但不能同時擔任立法院議員。每屆參議院任期為5年。參議院設主席1人、副主席2人(其中一位是卡拉卡爾帕克斯坦共和國的代表),下設辦公廳,預算和經濟改革委員會,立法和司法問題委員會,國防安全委員會,對外政策委員會,科教文體委員會,農業,水利及生態委員會。
參議院工作的主要組織形式為召開會議,每年不得少於3次。首次會議應在中央選舉委員會確認新一屆參議院組成后的1個月之內舉行。首次會議由中央選舉委員會主席主持,直至選舉出新一屆參議院主席。烏茲別克共和國總統、總理、內閣部長、憲法法院院長、最高法院院長、最高經濟法院院長和總檢察長可出席會議。參議院也可邀請國家機構和非國家非商業組織、學術機構、專家學者、新聞媒體代表與會。會議公開透明,如有必要也可閉門舉行。
參議院的職權為:
1.選舉參議院主席、副主席、各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2.根據烏茲別克共和國總統提名選舉烏茲別克共和國憲法法院主席。
3.根據烏茲別克共和國總統提名選舉烏茲別克共和國最高法院主席。
4.根據烏茲別克共和國總統提名選舉烏茲別克共和國最高經濟法院主席。
5.根據烏茲別克共和國總統提名任命和免除烏茲別克共和國國家保護自然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6.批准烏茲別克共和國總統任命和解除烏茲別克共和國總檢察長、副總檢察長的總統令。
7.批准烏茲別克共和國總統任命和解除烏茲別克共和國國家安全局局長的總統令。
8.批准根據烏茲別克共和國總統提名任命和解除烏茲別克共和國駐外國外交機構和其他機構代表。
9.根據烏茲別克共和國總統提名任命和解除烏茲別克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
10.根據烏茲別克共和國總統提議通過大赦的決議。
11.根據烏茲別克共和國總檢察院提議剝奪參議院成員豁免資格。
12.聽取烏茲別克共和國總檢察長、烏茲別克共和國保護環境國家委員會主席、烏茲別克共和國中央銀行行長的報告。
13.通過與議會有關的活動和議事規則。
14.通過參議院決議和其他有關國家政治、社會經濟生活及內政外交有關問題的決議。
立法院為下院,由120名議員組成,在多黨制基礎上由各選區選舉產生。每屆立法院任期為五年。立法院議員不能從事除科學和教育之外的贏利性職業。立法院設主席1人、副主席4人(分別由4個議員團領導人擔任),下設辦公廳、預算和經濟改革委員會、立法和司法問題委員會、勞動和社會問題委員會、國防安全委員會、國際事務與議會間交往委員會、工業建築和貿易委員會、農業水利及生態委員會、科教文體委員會、民主體制、非政府組織和公民自治機構委員會、信息與通信技術委員會。
立法院的職權為:
1.選舉立法院主席、副主席、各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2.根據烏茲別克共和國最高檢察院提議剝奪立法院成員豁免資格。
3.通過與立法院有關的活動和議事規則。
4.通過立法院決議和其他有關國家政治、社會經濟生活及內政外交有關問題的決議。
烏議會兩院共同許可權有:
1.通過烏茲別克共和國憲法及其修改與補充。
2.通過烏茲別克共和國憲法法律及其修改與補充。
3.通過烏茲別克共和國舉行全民公決的決定及其舉行日期。
4.批准烏茲別克共和國內政外交政策並通過國家戰略性綱領。
5.批准烏茲別克共和國立法、執行和司法機關的體制和許可權。
6.通過烏茲別克共和國加入新的國家組成和作出退出烏茲別克共和國的組成的決定。
7.從法律上調整烏茲別克共和國海關、貨幣和信貸事務。
8.通過烏茲別克共和國政府提出的烏茲別克國家預算並監督其執行。
9.制訂稅收及其他支付責任政策。
10.從法律上調整烏茲別克共和國行政區劃、領土組成和邊界劃分。
11.設立、廢除、變更區、市、州的名稱和邊界。
12.批准國家獎勵和稱號。
13.批准烏茲別克共和國關於設立和廢除部、國家委員會和其他國家機關的總統令。
14.設立烏茲別克共和國中央選舉委員會。
15.審議並通過烏茲別克共和國總統提議的烏茲別克共和國總理人選。
16.選舉烏茲別克共和國議會人權代表及副代表。
17.審議烏茲別克共和國審計院報告。
18.批准烏茲別克共和國總統關於在烏茲別克共和國遭到侵略或其他必須履行的共同防衛侵略協議責任情況下宣布在烏茲別克共和國宣布戰爭狀態的法令。
19.批准烏茲別克總統在全部或部分地區不穩時宣布實施緊急狀態的命令。
20.批准和廢除國際條約。
21.憲法賦予的其他權利。
上述有關問題的審議規則是先由烏茲別克共和國立法院進行,隨後提交參議院。在總統就重大問題發表報告時,參議院和立法院可舉行聯席會議。會議公開透明。兩院也可就其他重大問題舉行聯席會議。
2007年4月11日,烏總統卡里莫夫頒布《關於加強政黨在國家改革、民主化和現代化進程中作用的憲法性法律》,該法律於2007年2月28日由立法院通過,2007年3月29日由參議院批准。旨在加強政黨在國家改革、民主化和現代化進程中的作用,從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加強政黨作用法》共有8項條款,包括該法律的立法目的、議會立法院政黨派系(涉及議會多數派和反對派的有關規定)、立法院副主席的選舉程序、政府總理的任命程序、政府總理的罷免程序、各州及塔什干市行政長官的任命和批准程序、各州人民代表會議代表對州市行政當局的監督職能等。
2008年12月25日,烏總統卡里莫夫簽署對有關選舉立法進行修改的法律,將最高會議立法院席位由120個增至150個,其中135個根據地域原則在多黨制基礎上選舉產生,其餘15個交給烏生態運動。這一修改於2009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