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抵充
清償抵充
清償抵充是指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數宗同種類債務,而債務人的履行不足清償全部債務時,確定該履行抵充其中某宗或某幾宗債務的現象。清償抵充是債的清償中一個經常出現的問題,對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有著直接的影響。如某人欠銀行數筆借款,其中有的設定了保證擔保,有的沒有,有的利息高,有的利息低,現該債務人向銀行清償債務,但其所有還款項並不能清償其全部欠款,該次清償系償還哪筆借款,就屬於清償抵充問題。債務人清償的為何筆債務將直接影響到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在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宗債務中可能有附利息的也有不附利息的;有附條件的 也有未附條件的;有設定擔保的也有未設定擔保的等等。如果債務人的履行不足以消滅所有的債務究竟選擇消滅哪(幾)宗債務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就有著不同的利害後果。為妥善解決這一問題許多國家的民法都規定了一些具體規則。
在經濟生活中出現清償抵充在所難免。在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數宗債務而債務人所為的清償又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如果當事人之間就債務人的履行系抵充何宗債務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則清償人有權單方面指定其履行系清償何宗債務此指定為形成權清償人應向受領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在清償人指定后其不得隨意撤回指定。如果清償人沒有指定則可以依此順序抵充債務:
·債務中有已屆清償期和未屆清償期的應儘先抵充已屆清償期的債務。
·均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或者均未屆清償期的債務以債務無擔保者或者擔保最少者先抵充;擔保相等的以債務人因清償獲益最多者儘先抵充;獲益相等者以先到期的債務儘先抵充。
·債務人因清償獲益相等而清償期均相同者各按比例抵充一部分。
訟書
2、數宗債務的種類相同。
3、必須是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至少是足以清償一宗債務否則債權人可以拒絕其為一部清償也不發生抵充問題。
當事人之間就債務人的履行用來抵充何宗債務有約定時從其約定。
如當事人之間沒有約定則清償人有權單方面指定其履行用來清償何宗債務。
針對清償人不為指定或未為指定的情況一些國家或地區的民法規定了抵充次序:有已屆清償期的債務應優先抵充;均已屆清償期或均未屆清償期的應儘先抵充無擔保或擔保最少的債務;擔保相同的應儘先抵充因債務人清償而獲益最多的債務;獲益相等的儘先抵充先到期的債務;獲益相等且清償期相同的按比例分別抵充其一部分。
如債務人除原本債務外尚應支付利息和費用而其履行不足以清楚全部債務時則應依費用、利息、原本債務的順序抵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68條規定及其解釋質押合同無另外約定的質權人收取的質物之孳息應先抵充收取孳息的費用再抵充質權所擔保的債權。
民法學
中國《民法通則》第五章第二節《合同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構築了債的消滅制度的基本框架對債的消滅、清償做出了若干規定。但是這些規定過於疏簡、粗略難以準確地處理抵充的問題。
我國《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從中國民事立法過程來看這一現象的產生主要是由於制定《民法通則》時中國尚處於改革初期市場經濟尚未得以建立立法者特意作出原則性的概略規定將細節留待司法部門在審判實踐中探索經驗加以確定待時機成熟在總結提升制定為法律。《合同法》雖然才制定的先進立法文件但由於民法典尚在立法進程之中而合同之債僅僅是債的發生原因之一清償抵充則屬於民法典債編總則的內容故不宜在合同法中對此作出全面、詳盡的規定。因此法院在處理相關案件時應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和創造性運用法學方法論的原理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予以裁判。從中國現行民法體系分析可以發現清償抵充是立法機關應予規定而未規定的內容。這一法律規定的空白在法學方法論上屬於法律漏洞應通過補充的方法予以解決。類推適用、目的性擴縮(擴張或限縮)習慣補充是常用的法律漏洞補充方法。由於現行民法關於債的清償的規定極其簡單關於抵充的規定則完全是一片空白類推適用及目的性擴縮的補充方法均無適用的餘地。加上中國並無關於清償抵充的民事習慣故習慣補充的方法也不可行。因此要解決這一問題最後只能求助於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君臨一切法域的帝王條款同時也是法律解釋和漏洞補充的最後手段和最高準則。鑒於法理在學術界、實務界仍未被認為是法律的淵源制定法上也未規定可以依據法理作出裁判。因此對法理尤其是外國法理的借借鑒只能通過誠實信用原則這一橋樑、中介予以引入才能用於案件的裁判。
現就本人所代理的兩個相關案件運用法學方法論對其加以分析、論證以闡明債的清償抵充制度及其在中國司法中的運用。
【法律依據】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二十五條 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借貸債務的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後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債務人除借款本金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並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或者違約金;
(三)借款本金。
債權人主動放棄前述償債順序利益的法院應當予以尊重。
運用誠實信用原則補充法律漏洞必須根據案件類型、斟酌、權衡相關各方利益對其加以具體化之後才能予以適用。現就對清償抵充規則的補充作出如下初步分析:
(1)約束力定抵充應按意思自治原則只要約定合法當無干預的必要。
(2)指定抵充依債法原理債務人應依債的本旨而為給付
債權人對給付僅具有請求權而對負有數宗債務的債務人並不具有指定起清償何宗債務的權利。因此債務人可自主指定抵充的次序和種類。德國、日本、瑞士、台灣地區均采此立法例。這一問題也易於處理。依民法學說債務人的指定權屬形成權形成權的行使主要是為了使法律關係得儘快以確定故指定權應於清償時行使如無指定則依誠實信用原則及權利失效理論視為放棄指定以免在清償若干年之後再予指定而對債權人的利益造成不測的損害並導致法律關係發生紊亂。
(3)定抵充在清償時或清償前沒有約定或者指定抵充最為易於發生爭議也是清償抵充規則最複雜的地方。誠實信用原則在這方面的補充就是裁判者站在的中立角度根據誠實信用原則旨在謀求當事人之間利益平衡、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平衡的實質妥善、公正地對債權人及債務人的利益進行配置和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