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中刑律統類》頒行於唐宣宗大中七年(853年),為左衛率府倉曹參軍張戣所制。共12卷,分為121門,1250條。是唐中後期最主要的立法活動。
《大中刑律統類》 將《
唐律疏議》的條文按性質拆分為121門,然後將“條件相類”的令、格、式及敕附於律文之後。這種將律、令、格、式、敕混為一體,分門編排的體例,改變了自秦、漢以來的
法典編纂的傳統,開闢了新的
立法形式,後人簡稱該形式為《
刑統》。
《大中刑律統類》的立法模式為後世效法,
五代至宋,“刑統”取代“律”,成為主要的法典,如《同光刑律統類》《
大周刑統》《
宋刑統》等。
唐中後期立法形式的變化,與當時特定的社會環境息息相關。“
安史之亂”后,
唐朝的社會、政治、經濟結構發生了重大變化,原有的律、令、格、式、敕顯得有些脫節。但
祖制不能改,統治者只好另闢蹊徑,採取更靈活、更方便的立法方式——“
格后敕”,以應付社會形勢的快速變化。但這種存舊增新的做法難免造成
法律條文相互衝突,擾亂正常的司法。另外由於統治者“人主規規,無復太宗之治”,使法制弊病不得革除,
唐律如江河日下,輝煌不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