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貳官
佐貳官
佐貳官 官名。即“副職官員”,亦稱“輔佐官”。其官階略低於主官,但並非主官之屬官。清代中央各部院之副職為左、右侍郎,也稱卿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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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寺衙門之副職,一般稱少卿。但通常“佐貳官”之稱是專指地方政府的副職而言。地方督撫衙門無佐貳官之設,清初兩司衙門的參政、參事、副使、僉事,具有兩司佐貳官之性質,受兩司派遣,守、巡一方,或專負某項事務之責,乾隆十八年(1753)取消參政、參事、副使、僉事職名,一律稱為道員,成為一道或專理某項事務的主官,而非佐貳類之官。府之佐貳官為同知、通判,佐助知府分管理事、理餉、督糧、監兌或分管清軍、總捕、驛站、茶馬、營田、水利、撫邊、撫夷、撫番、撫傜、撫黎等事宜。州之佐貳官為州同、州判,縣之佐貳官為縣丞、主簿,佐助州縣主官管理糧馬、緝捕、水利等事務。凡府及州縣之佐貳官,或與主官同城,或分防。據光緒《大清會典》記載:清代地方政府的佐貳官定額,計有京府治中一人,通判二人;府同知一百一十人、通判八十八人;直隸州州同二十人、州判三十五人;散州州同三十二人、州判三十五人;京縣縣丞二人,普通縣之縣丞三百四十五人、主簿五十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