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選調

解決用人緊缺問題的方法之一

公開選調,指公務員選調或選調公務員,是黨政機關在空編情況下,根據自身需要在一定範圍內通過公開競爭擇優的方式選擇調用外單位的公務員,是部分黨政機關單位引進優秀人才、解決用人緊缺問題的方法之一。

定義


公開選調,就是公開的選撥調用公職人員。為滿足工作需要,每年中共各省委組織部、各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公務員局會組織公務員錄用聯合招考工作。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先的用人標準,採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實施錄用公務員。

法規依據


公開選調,上級暫沒有出台專門文件進行規定,各地方黨政機關在發布選調公務員公告時,常用的依據是“因工作需要”、“根據《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事實上,公務員選調本質是公務員轉任,是公務員交流的一種方式,這一點跟公務員遴選是一樣。雖然上級沒有專門對公務員選調作出規定,但地方規定是有的,以廣東為例,據悉中山、梅州兩市出台了自己的選調公務員規定,如2012年12月,中山市印發《關於規範公務員選調工作的通知》(中人社發〔2012〕387號),規定從市外調入公務員的,原則上公開選調;市內調入的,採取交流轉任或公開選調的方式進行;公開選調的公務員原則上要求40周歲以下、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急需緊缺的專業人才可放寬到大專學歷。
公開選調可參考《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
公務員調任規定(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拓寬選人渠道,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規範公務員調任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調任,是指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機關擔任領導職務或者副調研員以上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
調任領導成員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調任必須堅持德才素質與職位要求相適應的原則,根據工作需要和資格條件,堅持組織安排與個人意願相結合,從嚴掌握,擇優任用。
第四條調任必須在規定的編製限額和職數內進行,並有相應的職位空缺。
第五條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職責分工負責公務員調任工作的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調任資格條件
第六條調任人選應當具備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還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工作能力強、勤奮敬業、實績突出。
(二)具有與擬調任職位要求相當的工作經歷和任職資歷。
(三)具備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的晉陞至擬任職務累計所需的最低工作年限。
專業技術人員調入機關任職的,應當擔任副高級專業技術職務2年以上,或者已擔任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
(四)調入中央機關、省級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調入市(地)級以下機關任職的,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調任廳局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5周歲;調任縣(市)領導班子成員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50周歲,調任其他處級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5周歲;調任科級領導職務的,原則上不超過40周歲。
(六)符合法律、法規、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因工作特殊需要,前款第(三)、(四)、(五)項需適當調整的,市(地)級以下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省級以上機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同意。
第七條公務員調出機關后擬再調入機關擔任高於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的,應當具備從調出機關時所任職務晉陞至擬調任職務所需的任職資格年限。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調任: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涉嫌違紀違法正在接受有關的專門機關審查尚未作出結論的;
(四)受處分期間或者未滿影響期限的;
(五)正在接受審計機關審計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調任程序
第九條調任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根據工作需要確定調任職位及調任條件;
(二)提出調任人選;
(三)徵求調出單位意見;
(四)組織考察;
(五)集體討論決定;
(六)調任公示;
(七)報批或者備案;
(八)辦理調動、任職和公務員登記手續。
第十條根據調任職位的要求,調任人選通過組織推薦方式產生。必要時,可以對調任人選進行考試。
第十一條對調任人選應當進行嚴格考察,並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內容包括調任人選的德、能、勤、績、廉等方面的表現。
考察時,應聽取調任人選所在單位有關領導、群眾和幹部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所在單位應予積極配合,並提供客觀、真實反映調任人選現實表現和廉政情況的材料。
第十二條根據考察情況集體討論決定擬調任人員,並按照任前公示制有關規定在調出、調入單位予以公示。
第十三條公示期滿,對沒有反映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調任的,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對反映有嚴重問題未經查實的,待查實並做出結論后再決定是否調任。
第十四條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確定擬調任人員后,調入機關按照規定的許可權辦理審批或者備案。
地方省級以下機關調任公務員須報市(地)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呈報審批、備案的材料應當包括請示、公務員調任審批(備案)表、考察材料、調出單位意見和紀檢監察機構提供的廉政情況;按規定需要進行離任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的人員,應當對其進行審計,並提供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
調任人員審批、備案后,辦理調動手續,並按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十五條調任人員的級別和有關待遇,根據其調任職務,結合本人原任職務、工作經歷、文化程度等條件,比照調入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
第十六條調任人員除由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職務的以外,一般實行任職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職;考核不合格的,另行安排工作。
第四章紀律與監督
第十七條調任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調任審批或者備案機關應當嚴格履行職責,認真審核把關,不得隨意降低標準,放寬條件;
(二)調入機關應當嚴格履行有關程序,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不得個人或者少數人說了算,弄虛作假,搞不正之風;
(三)調出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法規、政策,提供真實情況,不得突擊提拔;
(四)參加考察的人員應當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不得隱瞞、歪曲事實真相;
(五)調任人員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接到調動通知后,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行政、工資關係等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調任工作中存在應當迴避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對違反規定的調任事項,呈報的不予批准;已經作出決定的宣布無效,並按照規定對主要責任人以及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國有企業和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群眾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調入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擔任本規定第二條所列職務,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務員主管部門和中央、國家機關可根據本規定,結合各自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開選調
公開選調

特點


跟公務員遴選有點類似,公務員選調是職務的平調,在調出單位是科員的,在調入單位也是科員。從選調公務員考試公告分析,公務員選調絕大部分是選調科員,調入單位主要是希望能找到優秀的年輕幹部幹活。一些時候,調入單位選調的職位是科員,但由於地方公務員待遇存在差異以及其他原因,身為副科的領導也參加選調,他將有可能失去副科領導身份,在新單位按科員級別安排工作!
公務員選調不乏面向全國選調,選調的範圍由選調單位自己決定。公開選調與公開遴選最大的不同在於,遴選是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選用公務員,但公開選調卻很靈活,可以是上級機關向下級機關公開選調,也可以是下級機關向上級機關公開選調,或者平級機關公開選調。

程序


從大量的選調公告來看,公務員選調的程序主要有資格審查、筆試、面試、體檢、考察、公示和辦理選調轉任手續等程序。有一些選調單位乾脆去掉筆試環節,資格審查完后直接面試。公務員選調的筆試、面試題目也很靈活,由各選調單位自己決定,都不一樣。從公選王遴選網提供的大量選調公務員考試真題可得知,公務員選調的筆試都離不開寫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