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設貸款
基本建設貸款
基本建設貸款是銀行利用信貸資金,對納入基本建設計劃的建設項目發放的貸款。此類貸款主要由建設銀行經辦,其他專業銀行也承擔部分貸款業務。貸款對象是具有法人地位,實行獨立核算,有償還能力的全民和集體企業,以及實行統一核算或財政包乾的專業公司。主管部門、管理局等基本建設貸款實行指令性計劃,年度安排的貸款,既要納入國家綜合信貸計劃,又要列入國家投資計劃,沒有計劃的不得安排貸款。申請貸款的建設單位,在對擬建項目經濟合理性、技術可行性和建設必要性等進行周密可行性論證的基礎上,提前將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送專業銀行總行和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分行進行評估,確定是否發放貸款。貸款條件要求借款單位必須具有法人資格,在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能承擔經濟責任,項目生產的產品適銷對路,經濟效益好,有償還借款能力,同時還要有不少於總投資10%~30%的自有資金等。貸款銀行對符合貸款條件的項目,即與借款單位簽訂借款合同。銀行發放基本建設貸款,一般需要有借款單位的財產抵押或者有償還能力的法人提供保證。財產抵押或法人擔保在借款合同中具體說明。貸款合同到期后,借款單位不能清償貸款本息,銀行則按照合同規定,以抵押的財產補償,或者要求保證單位代為償還。借款單位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還本付息。
凡是具有法人資格,在經濟上實行獨立核算,能承擔經濟責任,並有還款能力的國有和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以及國家批准的建設單位均可向銀行申請基本建設貸款。
貸款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已經有權機關批准,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設計任書已編製完畢並上報審批;貸款項目投資方向符合國家產業、技術和經濟政策並納入國家中、長期計劃和行業規劃;貸款項目經過銀行評估,產品適銷對路有發展前景,經濟效益好,有按期還本付息能力;各項建設資金落實到位並有不少於項目總投資20%~30%的自籌資金存入銀行;建設所需的土地、材料、設備、施工力量以及環保措施已基本落實;貸款項目所採用的工藝須先進、技術過關;投資后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交通及協作配套條件有保證;能落實符合條件的第三方保證單位或歸屬於自己的財產作抵押。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基本建設貸款中央財政貼息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更好的發揮其政策扶持、引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演算法》及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政貼息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的,專項用於基本建設貸款貼息的資金。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貸款是指各類銀行提供的符合本辦法規定的貼息範圍的基本建設項目貸款。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基本建設項目原則上為基本建設貸款安排的中央級大中型在建項目,以及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基礎設施項目。
大中型項目的劃分標準仍按照原國家計委確定的項目審批標準執行,即經營性項目總投資在5000萬元以上(含5000萬元)、非經營性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含3000萬元)為大中型項目。
第二章 貼息政策
第五條 貼息資金實行先付后貼的原則,即項目單位必須憑貸款銀行開具的利息支付清單向財政部門申請貼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