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基金
林業基金
林業基金是由林業部和財政部共同建立的一種專用基金。根據1981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保護森林發展林業若干問題的決議》設立。其來源包括:(1) 國家對林業的基建投資、中央和地方政府對林業的財政撥款;(2) 銀行貸款;(3) 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更新改造和基本折舊基金;(4) 從木材、竹子和其他林產品售價中徵收的育林費;(5) 其他林業收入。其使用範圍是林業基本建設支出;培育森林和保護森林的費用支出;伐區延伸和固定資產更新改造的費用支出;林業教育和科研支出;改善林業職工的文化生活福利設施的支出。
(一)各級財政撥款用於營林的資金;
(二)國家有關部門通過各級林業部門安排的造林投資;
(三)各級林業部門按規定徵收、提取的育林基金;
(四)各級林業部門用林業基金投資、開發、經營的用材林、經濟林的純收益;
(五)縣林業部門從支付給林農木材收購價款中預留的森林資源更新費,由於林農沒有更新造林,不退還給林農而由林業部門統一用於造林的資金;
(六)經營木材採伐、收購的森工企業,超過地方財政部門核定的利潤(所得稅)增盈部分或虧損包干基數減虧額分成部分,按比例提出的用於發展林業生產的資金;
(七)其他經當地人民政府或財政部門批准作為林業基金的收入。
(一)林木的培育、墾複、改造; (二)營造大面積用材森;
(三)森林採伐的跡地更新;
(四)森林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五)營造速生豐產林。
林業基金用於發展用材林、經濟林等商品性林業的,實行有償周轉使用,限期回收,並取得積累;用於不能取得直接經濟收益的營林支出(如護林防火等),實行無償使用。各級財政撥款用於營林的資金,由林業部門建立有償回收制度,回收的資金繼續留給林業部門周轉,用於擴大營林再生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