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無形資產收益
出售無形資產收益
出售無形資產收益是指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時,所得價款扣除其相關稅費后的差額,大於該項無形資產的賬面餘額與所計提的減值準備相抵差額的部分。
1.填報說明:填報納稅人因處置無形資產而取得的凈收益。國有企業在產權轉讓過程中,處置無形資產形成的國有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上繳財政的,不填報在此行。
2.數據來源:來源於納稅人會計核算營業外收入科目中處置無形資產凈收益。
3.有關稅收政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7]77號)規定:國有產權轉讓凈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繳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4.會計核算
企業出售無形資產,應按實際取得的轉讓收入,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無形資產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無形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無形資產的賬面餘額,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應支付的相關稅費,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金”等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出售無形資產收益”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出售無形資產損失”科目。
例:乙公司將擁有的一項商標權出售,取得收入1000000元,應交的營業稅50000元。該商標權的攤余價值為800000元,已計提的減值準備為20000元。乙公司的具體賬務處理如下:
借:銀行存款1000000
無形資產減值準備20000
貸:無形資產——商標權800000
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50000
營業外收入——出售無形資產收益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