婦女地位委員會

婦女地位委員會

婦女地位委員會是聯合國經社理事會9個職司委員會之一,1946年6月成立。初創時有15名成員,1967年擴大到32名。其成員由聯合國會員國的代表組成,代表由經社理事會按區域分配原則選舉選出,其中亞洲4名、非洲8名、拉丁美洲6名、東歐4名、西歐及其他地區8名,任期4年,可連選連任。

職責


該機構的職責是研究婦女在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作用;在全球範圍內就保障婦女在政治、經濟、社會、教育和法律等方面的權利的進展情況,向經社理事會提交報告,並對在婦女權益方面需立即引起注意的事項向經社理事會提出建議;制定有關婦女地位的公約、宣言;監督重要國際文件的執行;就有關婦女問題籌備和召開會議;制定提高婦女地位的計劃和預算;協調聯合國系統的婦女活動等。
該委員會在1970年以前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從1971年改兩年一次;1987年經社理事會通過決議,決定從1988年起到2000年改為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以便審查和評價《到2000年提高婦女地位內羅比前瞻性戰略》的執行情況。每次會議從成員國中選舉主席1人、副主席3人、報告員1人。會議通過的公約、宣言、主要建議均需提交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和聯合國大會討論通過。委員會閉會期間,日常事務由提高婦女地位司負責。該司原設在維也納聯合國辦事處社會發展和人道主義事務中心,加利就任聯合國秘書長后實行機構改革,1993年7月從維也納遷到紐約,隸屬聯合國政策協調和持續發展部。
該機構根據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各職司委員會的議事規則進行工作。該機構自成立以來,開展了一系列旨在提高婦女地位,維護婦女各項權益的重要活動。1949年開始制定《婦女政治權利公約》,1952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還有:1956年的《廢止奴隸制、奴隸販賣及類似奴隸制的制度與習俗補充公約》、1956年的《國外扶養費收取公約》、1957年《已婚婦女國籍公約》和1962年的《關於婚姻的同意、結婚最低年齡及婚姻登記的公約》。此外,該機構最有成效的工作之一,就是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該公約1976年經聯合國大會通過,1981年生效。共分6個部分,30條。內容涉及各國在各個不同領域消除對婦女歧視應採取的措施。委員會進行的工作,還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關於聯合國婦女十年;②關於婦女在發展中的作用;③關於計劃生育。

國內發展過程


1974年,中國首次當選為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成員國,並派代表團出席了第25屆婦地會會議。2005年3月11日,為期12天的聯合國婦女地位委員會第49屆會議 11日在紐約聯合國總部閉幕。會議強調各國政府必須採取更多實際措施和具體行動,爭取實現男女平等,促進提高婦女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