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警察協會

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中國警察協會於2005年9月12日在北京成立。

中國警察協會是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及其社團組織為主體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主管單位是公安部,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接受公安部的業務指導和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主要職責


中國警察協會的主要職責:
(一)開展公安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組織評審和推廣公安理論研究成果。
(二)了解、反映人民警察的意見和訴求,依法維護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三)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協調警察公共關係,促進警民關係和諧發展。
(四)傳播警察文化,弘揚警察精神,促進人民警察素質的提高。
(五)利用公共資源,開展文化、體育活動,豐富人民警察生活,促進人民警察身心健康。
(六)開展同有關單位、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七)開展同香港、澳門和台灣警察社團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同國外警察社團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友好往來。
(九)指導和協調單位會員的工作。
(十)開展與本協會宗旨有關的其他活動。

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團結、服務、自律,致力於促進人民警察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為人民警察服務,為公安工作服務,為建設和諧社會服務。
對黨忠誠
服務人民
執法公正
紀律嚴明。

組織機構


辦事機構有秘書處、人力資源(會員)部、警察科學研究部、維護公安機關和民警權益部、公共關係部、國際合作和對外交流部。
中國警察協會主席:田期玉
中國警察協會副主席(14人):
羅 鋒 孫明山 蔡安季 杜玉林 馬振川 柳耀華 李潤森
曲植凡 李文喜 李申學 李 江 梁勝利 賈東軍 梁偉發
中國警察協會特邀顧問(6人):
張秀明 李明朝 李貽衡 姜延虎 俞國行 張良基 高新亭
中國警察協會秘書長:馬維綱
中國警察協會常務理事(36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馬振川 王銳 王世全 王亞東 王和平 王彥吉 王冀昆 田期玉
呂卓 曲植凡 孫永波 孫明山 孫曉陽(女)杜玉林 李江
李文喜 李申學 李潤森 楊 雋 肖鳳祥 張長明 張世璦 陳占旭
陳由誠 陸炳華 羅鋒 趙聚忠 俞定海 柳耀華 賈東軍 梁偉發
梁勝利 董福元 程琳 蔡安季 裴錫章
中國警察協會理事(121人,按姓氏筆畫排序):
丁松林 子成(藏)馬萍(女)馬永清(回)馬振川 馬維綱 王銳
王世全 王旦軻 王立峰 王亞東 王和平 王澤洪 王彥吉 王濟晟
王智民 王冀昆 毛勁松 烏國慶 田期玉 戎新昌 曲植凡 呂卓
呂 濱 朱義泉 朱恩濤 朱家華 朱穗生 任三動 任銳忱 劉也
劉耀 劉仲坤 劉志民 劉志強 劉曉林 劉煥林 關玉嘉 孫倫
孫文德 孫永波 孫明山 孫曉陽(女)牟高望 杜玉林 杜先振
李江 李昭 李文喜 李申學 李代勝 李連琪 李忠信 李順桃
李振國 李潤森 楊雋 楊鈞(滿)勵明安 吳沙 吳健
吳小木 吳宗聲 吳金彪 肖鳳祥 何景渙 張京 張衛華 張長明
張世璦 張聖欽 張聲華 張啟增 張國光 張新安 陸炳華(壯)
陳英 陳煒 陳占旭 陳由誠 陳智敏 武冬立 羅鋒 羅石文
周厚震 周黎明 岳俊發 鄭卜學 鄭建新 單慧敏(女)趙飛
趙大斌 趙聚忠 胡緒鵾 柯良棟 柳耀華 賈東軍 俞定海 祝廣塏
袁子輝 徐學元 高學章 唐中元 黃關春 屠根葉 梁吉友 梁偉發
梁勝利 彭煥恭 董福元 韓玉生 程 琳 程九龍 魯鴻明 謝小嵐
謝大發 謝模乾 蔡安季 裴錫章 樊京玉

組織章程


(2005年9月12日,經中國警察協會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協會名稱為中國警察協會,英文譯名:THEPOLICEASSOCIATIONOFCHINA,譯名縮寫:PAC。
第二條本協會是由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及其社團組織為主體組成的、具有獨立法人地位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聯繫社會各界、協調警察公共關係的橋樑,是了解人民警察訴求、為其提供法律政策服務的渠道,是開展公安理論研究的陣地,是推進人民警察公益事業發展的社會力量。
第三條本協會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在憲法及法律的範圍內開展活動。
第四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服務、自律,致力於促進人民警察嚴格、公正、文明執法,為人民警察服務,為公安工作服務,為建設和諧社會服務。
第五條本協會的主管單位是公安部,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
第二章 職 能
第六條本協會的職能是:
(一)開展公安理論研究和學術交流,組織評審和推廣公安理論研究成果。
(二)了解、反映人民警察的意見和訴求,依法維護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三)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協調警察公共關係,促進警民關係和諧發展。
(四)傳播警察文化,弘揚警察精神,促進人民警察素質的提高。
(五)利用公共資源,開展文化、體育活動,豐富人民警察生活,促進人民警察身心健康。
(六)開展同有關單位、團體的交流與合作。
(七)開展同香港、澳門和台灣警察社團組織的交流與合作。
(八)開展同國外警察社團組織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友好往來。
(九)指導和協調單位會員的工作。
(十)開展與本協會宗旨有關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凡承認本協會章程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警察協會以及副省級市警察協會,業務範圍服務於公安工作的有關警察社團組織,向本協會提出書面申請,經批准后即為本協會的單位會員,發單位會員證。
第九條凡擁護本協會章程、具備相應條件的人民警察,由本人申請、申請人所在單位和本協會單位會員推薦,經批准后即為本協會的個人會員,發個人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的服務。
(四)對本協會的工作提出建議、實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
(二)執行本協會的決議,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三)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四)向本協會反映有關社情民意。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二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聽取並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項。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四條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四)聽取和審議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推舉名譽主席。
(六)選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與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理事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本協會設特邀理事。對於熱心本協會工作的有關知名人士,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為特邀理事。特邀理事履行理事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對本協會建設做出突出貢獻並與本協會保持友好合作關係的人士,經常務理事會決定,可聘請為榮譽理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和常務理事組成。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領導理事會的工作,對理事會負責。
(二)籌備召開理事全會。
(三)決定設立和撤銷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有關機構。
(四)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任免。
(五)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制定本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議至少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設名譽主席若干人,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具有比較豐富的公安工作經驗和一定的組織管理能力,熱心本協會的工作。
(三)身體健康,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主席、副主席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協會主席、副主席任期五年,且任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本協會主席為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本協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本協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主席辦公會。
(三)提名副秘書長,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決定本協會其他重要事項。
本協會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秘書長在主席領導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有關機構主要負責人,經秘書長辦公會議討論,提交主席辦公會議決定。
(三)協調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等有關機構開展工作。
(四)經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后,聘用辦事機構等有關機構的工作人員。
本協會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二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同意后提交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新修改的章程須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 會 徽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的會徽由雙手托起國徽和盾牌的環形背景圖案組成,寓意團結和服務。
第三十五條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以及本協會的重要場所和舉行重要活動時,須懸掛本協會的會徽。
第七章 資 產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業務主管單位撥款。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資產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的資產不受侵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八章 終 止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會址設在北京市。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經2005年9月12日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