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牌交易
掛牌交易
掛牌交易指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等國有資產出讓過程中,為了避免價值流失經常採用的交易形式。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的交標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現貨掛牌交易是在交易市場組織下,買方或賣方通過交易市場現貨掛牌電子交易系統,將可供需商品的品牌、規格等主要屬性和交貨地點、交貨時間、數量、價格等信息對外發布要約,由符合資格的對手方提出接受該要約的申請,按照“時間優先”原則成交並通過交易市場簽訂電子購銷合同,按合同約定進行實物交收的一種交易模式。分為買掛牌和賣掛牌交易。
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議方式的優點,並同樣是具有公開和公平與公正特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的預防土地交易過程中的腐敗問題;尤其適用於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
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出讓人發布掛牌公告,按公告規定的期限將擬出讓宗地的交易條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場所掛牌公布,接受競買人的報價申請並更新掛牌價格,根據掛牌期限截止時的出價結果確定土地使用者的行為。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議方式的優點。
土地的掛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內將土地交易條件在土地交易機構進行公告,並接受交易申請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公開掛牌交易的,應公告最低交易價和其他交易條件。公告期限不少於20日。
公告期限屆滿,按照以下規定確定能否成交:
(一)若在規定期限內只有一個申請人,且報價高於最低交易價,並符合其它交易條件的,則此次交易成交;
(二)在規定期限內有二個以上申請人的,允許多次報價,土地使用權應由出價高者獲得。報價相同的,由在先報價者獲得;
(三)若在規定期限內沒有申請人,或者只有一個申請人但報價低於最低交易價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條件的,委託人可調整最低交易價,重新委託交易中心交易。
報價以報價單為準。成交后,由委託人與買方簽訂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並由交易中心鑒證。
申請人掛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價由委託人決定,但該最低交易價不得低於應補交地價、應繳納稅費及應付交易服務費用之和。
掛牌出讓綜合體現了招標、拍賣和協議方式的優點。並同樣是具有公開、公平、公正特點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重要方式,尤其適用於當前我國土地市場現狀,具有招標、拍賣不具備的優勢:
一是掛牌時間長,且允許多次報價,有利於投資者理性決策和競爭;
二是操作簡便,便於開展;
三是有利於土地有形市場的形成和運作。掛牌出讓是招標拍賣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重要補充之一。
掛牌交易主持交易商必須具備的條件:
(1) 本市場依法存續的交易商;
(2) 具有良好的行業背景;
(3) 註冊資本以及經營規模符合本市場規定的條件;
(4) 具有強烈的社會責任感,關心行業健康持續發展;
(5)向本市場交納上市產品服務費,具體標準由本市場另行公布執行。
掛牌交易主持交易商的確立程序
(1) 符合條件的交易商向本市場提交“掛牌交易主持交易商資格申請;
(2) 本市場產品上市管理部門對照要求進行審查;
(3) 獲得申請通過後本市場給予申請人確認回復,簽署協議;
(4)掛牌交易主持交易商按照本市場公布的相關收費標準繳納費用。
1、掛牌交易主持商除擁有本市場交易商的權利以外還擁有以下特別權利:
(1)有申請設立和修改自己所掛牌交易的標準化電子交易合同。(修改不包括已經成交的合同)。
(2)與本市場共同擁有掛牌交易標準化電子交易合同交易所形成的品牌與知識產權。
(3)提請將所掛牌交易的標準化電子合同升級為現貨專場交易合同(創業板)或中遠期交易合同(主板)的權利。
(4)有按照本市場的規定轉讓或出售掛牌交易的合約經營權的權利。
(5)其他與本業務相關的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該享受的權利。
2、掛牌交易主持交易商除須承擔交易商義務外,還須以下義務:
(1)對自己申請設立並掛牌交易的標準化電子合同承擔全部法律責任與履約交割義務。
(2)對全體交易商解釋本電子交易合同以及協同本市場共同推廣宣傳的義務。
(3)按照規定向本市場繳納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