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奈川條約
1854年日本和美國簽訂的條約
神奈川條約為1854年3月31日(嘉永7年3月3日(舊曆))江戸幕府與美國所締結的和親條約,日本通稱為《日米和親條約》(《日美和親條約》)。簽約代表,在日本方面全權代表為林復齋(大學校長)、美國方面全權代表為東印度艦隊司令長官馬休·佩里。條約中主要規定日本必須開放下田與函館這兩個港口與美國通商,並保證遇難船隻的美國船員得到安全保障。
神奈川條約
條約日本語批准書原本,在幕末江戶城火災中被燒毀。其中一份批准書原本內文以荷蘭語書寫,由美國方面持回國內,保管在美國國家檔案管理局(National Archives and Records Administration),目前仍在。2004年(平成16年)日美交流150周年紀念之際,美國以複印本條約批准書致贈日本。
條約日文原名所謂“日米”,“日”指日本、“米”指美國(美利堅合眾國)。原條約正式日本漢字全名為《日本國米利堅合眾國和親條約》,現日文通稱為《日米和親條約》。
1853年(嘉永6年)在佩里之前一年菲爾莫爾美國大總就親筆寫信給幕府要求開國並通商,幕府方面在要求后猶豫了一年,美方面也因此一度打消主意。不過,美國翌年2月13日(嘉永7年1月16日(舊曆))船隻由江戸東京灣(東京灣)入港再訪日本。幕府在武藏國久良岐郡橫濱村字駒形(神奈川縣橫濱市中區神奈川縣廳附近、現在位於橫濱開港資料館所在地)設置招待所,協議從開始到終了大約有1個月之久,締結了神奈川條約,內文全部有12條。
之後交渉場所移到伊豆國下田(現靜岡縣下田市)了仙寺,同年5月25日釐定了神奈川條約細則,據此締結下田條約(內文全部有13條)。佩里艦隊在同年6月1日從下田歸國。進一步,歸國途中停留在琉球並與琉球國締結通商條約。
美國在太平洋進行捕鯨活動需要大量的燃料,也因此要在日本進行燃料補給,而燃料費用卻被提高了,當時是這麼說的。不過美國方面最大的目的卻是食物與淡水的補給。特別是,其時對於穀類及其他食物,並沒有冷藏庫或真空保存食物的方法。也為了防止腳氣病及壞血病發生。進一步要提供船員在食物的新鮮及量上的滿足,生鮮蔬菜及肉類的補給就顯得異常重要。
《神奈川條約》之內容如下所訂定:
·美國船隻需要的物資補給(付款購買)是在開港后的下田、函館二地(通商口岸的設定)。
·漂流民的救助、引渡
·美國人的居留地設定在下田
·片面的最惠國待遇
除此之外,下田條約也定立了如下的細則條款:
·美國人活動的可能範圍是以下田為中心7里內、及與以函館為中心5里內之範圍為限,禁止進入武家・町家之範圍。
·對於美國人暫時的休息所設置在仙寺・玉泉寺,美國人的墳墓設置在玉泉寺內。
·美國人禁止從事獵取鳥獸等狩獵活動。
神奈川條約的內容,一般以“不平等條約”來看會較清楚。關於此點,“它並不是日本人到美國要求美國開國,不是那種不平等性的事。對於開國利益的獲得,日本方面比起美國方面是多了許多,或許可以延伸出這種說法。另一方面來說,如果你考慮到之後的文明開化現象,日本方面是獲得大得多的利益,也是可以是這麼說”,這些就如人們所認可的意見看法。不過,以某方面的評價來看,條約的內容與事實上的影響(進一步事後的評價)是有所混同,但是兩者是不相關的。
圖為日美神奈川條約定約地(橫濱市・關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