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農貸款

涉農貸款

涉農貸款,是指《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銀髮[2007]246號)統計的以下貸款:

農戶貸款


(一)農戶貸款;
(二)農村企業及各類組織貸款。
本條所稱農戶貸款,是指金融企業發放給農戶的所有貸款。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準。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還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以戶為統計單位,既可以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也可以從事非農業生產經營。
(三)城市企業及各類組織涉農貸款。填報機構發放給註冊地位於城市區域的企業及各類組織從事農、林、牧、漁業活動以及支持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貸款。包括城市企業貸款和城市各類組織支農貸款。
鑒於農村、農業、農民屬於不同的分類標準,制度將涉農貸款分別按照城鄉地域、用途、受貸主體進行分類統計,從不同側面反映金融業對農村、農業、農民的貸款支持力度。在對農村貸款的統計上,分別統計了農戶貸款、農村企業貸款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在對農業貸款的統計設計上,不僅統計傳統的農業、林業、畜牧業和漁業貸款,還統計了農林牧漁服務業貸款。在對農戶貸款的統計上,不僅統計了農戶生產經營貸款,還統計了農戶消費貸款。從地域上考慮,除了統計農村貸款,考慮到城市也有用於農業和農村發展的貸款,因此增加了對城市涉農貸款的統計。

貸款分類


在涉農貸款的分類上,按照城鄉地域將涉農貸款分為農村貸款和城市涉農貸款;按照用途,將涉農貸款劃分為農林牧漁業貸款、農用物資和農副產品流通貸款、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貸款、農產品加工貸款、農業生產資料製造貸款、農田基本建設貸款、農業科技貸款等;按照受貸主體將涉農貸款分為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各類組織涉農貸款、城市企業和城市各類組織涉農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