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商法典,又譯《商務敕令》。是指1673年法國國王路易十四在位(1643-1715)期間由法律研究和編纂委員會編成。因當時法國資本主義有所發展,加上國王起用柯爾培爾為財政大臣,推行重商主義政策,為適應國內外發展商業的需要,制定這一法典。
第3編“破產”,詳盡地規定了財產分散、通常的破產和詐騙破產等應負的責任,體現了嚴格維護債權人利益的原則。第4編對
商事法院及訴訟程序作了規定。法國商法典是對民法典的補充,民法典的一般規定,如所有權、契約等仍適用於商業關係,而實際商業關係中的一些
商業慣例和習慣,又是商法典的補充,也是調整其商業關係不可缺少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