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證

證明參加選舉活動行為能力的文件

選民證,是指選民享有選舉權,並具有參加選舉活動的行為能力的證明書。選民憑選民證參加選舉活動。由選舉機構對選民進行資格審査后發給選民。中國選舉法規定,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前20天公布,併發給選民證。選民證是合格選民的證明,嚴禁贈送與出售。

意義


選民證是選民參加選舉活動的憑證,須寫明選民的姓名、性別、年齡等項內容。在選舉日,選民憑證進入選舉大會會場或者投票站領取選票。選民證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轉讓。民族自治地方的選民證還須加蓋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文字的公章。選民證可以委託選舉工作領導小組或者選民小組分別發放,亦可召開群眾大會發放,通過莊嚴的選民證發放形式,激發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責任感。

特殊情形


正常情況下在中國境內有以下三種人無法獲得選民證:
一。是低於18周歲的;
二。是被剝奪政治權利者;
三。是精神病患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