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裁判
刑事裁判
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的過程中或審理結束時,根據事實和法律,對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所作的具有拘束力的決定。刑事裁判的形式在中國刑事訴訟中有判決、裁定和決定3種。
判決 人民法院就解決案件的實體問題,即被告人是否有罪、犯的什麼罪、是否適用刑罰,以及適用什麼刑罰等問題所作的決定。判決一經確定,便發生法律效力,就要按照它的內容予以強制執行。法律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是構成犯罪的行為。對於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任何其他機關、團體、企業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加以變更或撤銷。如果判決在認定事實上或者適用法律上確有錯誤,也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予以變更或撤銷(見審判監督程序)。生效判決未經法定程序撤銷,不能再對該判決所解決的問題,作出其他決定。
刑事判決可分為有罪判決和無罪判決兩種。人民法院通過對案件的審理,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確認被告人有罪時,即可作出有罪判決。有罪判決又可分為科刑判決和免刑判決。在通常情況下,人民法院確認被告人有罪時,就要作出科刑的判決,依法對被告人判處某種刑罰。但在特殊情況下,例如,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或犯罪較重,但犯罪后自首,並有立功表現的,也可以免除被告人的刑罰,作出有罪而免除刑罰的判決。人民法院經過審理,如果確認被告人被控的犯罪事實根本沒有發生,或者沒有充分的確實的證據證明犯罪行為是被告人所為,或者被告人的行為並不構成犯罪,就應作出無罪判決。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應當立即釋放。在上訴審中,如果原判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有錯誤,量刑不當;或原判事實不清,第二審人民法院重新查清了事實,在這兩種情況下,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用判決改判。
判決必須製作判決書。判決書是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法律文書。在司法實際工作中,判決書的格式儘管不完全相同,但第一審的判決書一般包括以下3個方面的內容:①人民法院的名稱,判決書的種類,公訴人的姓名、職務,被告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職業、家庭住址和其他身份事項,辯護人姓名、職業,案件的由來,開庭審理案件的日期,審判組織和審判方式。②事實、理由和判決(主文)。對被告人作出的有罪判決書中,事實部分寫明犯罪的時間、地點、手段、動機、目的、結果和其他有關的情節。理由部分寫明認定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指出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適用的法律,說明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理由。判決部分寫明被告人所犯罪名,判處的刑罰或者免予刑事處分;寫明刑期的起算日期及判決執行以前的羈押期間怎樣折抵刑期。在判處刑罰的判決書中,對於數罪併罰的,應當寫明數罪併罰的情況和決定應執行的刑罰。在宣告緩刑的判決書中,應當寫明緩刑的期限。對於有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應當寫明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如何處理,案內有贓物、證物需要處理的,應當寫明如何處理。對被告人作出的無罪判決書中,應當寫明被告人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能證明被告人犯罪的理由,並在判決部分寫明被告人無罪。③寫明不服判決上訴的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判決的日期;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署名。
刑事案件的判決應當向當事人宣告。宣告判決有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方式。
裁定 是人民法院在訴訟或判決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問題和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決定。在第一審,只有申請恢復延誤期限和駁回自訴才用裁定。上訴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以裁定駁回上訴、抗訴,維持原判;罪犯判決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表現,應當依法予以減刑、假釋的,由人民法院以裁定減刑、假釋。裁定有的應製作裁定書,有的以口頭方式作出。口頭裁定應記入法庭筆錄。
決定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用於解決訴訟程序問題。例如,《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人民法院院長決定;人民法院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對當事人和辯護人提出的通知新證人到庭、調取新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申請,應由法庭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決定可以是口頭的或書面的,口頭決定應記錄在卷,書面決定應製作決定書。決定作出后立即生效,不準單獨提出上訴或抗訴。對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的決定,當事人、被害人一般可以申請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