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腕
翻腕
“翻腕”一詞在FIBA籃球規則裡面稱為攜帶球。
在運球當中發生攜帶球(即“翻腕”)為攜帶球違例。
“翻腕”可造成運球違例或帶球走違例。
攜帶球違例屬於非法運球。
攜帶球違徠例特點:運球中,手部置於球下方或使球在手中發生停留。
首先,“翻腕”一詞在籃球規則裡面稱為攜帶球。
攜帶球違例發生在運球過程當中。
“翻腕”特徵:運球中,手部置於球下方使球發生停留。
“翻腕”在運球中可以造成運球結束,從而導致球員非法運球或者發生走步違例。
運球結束定義:當隊員雙手同時觸及球或允許球在一手或雙手中停留時運球結束。
也就是說,若你在運球中發生“翻腕”那麼運球就已經結束,若再次運球就會形成攜帶球違例。
“翻腕”可造成球停留於手中形成持球/結束運球,若腳步移動超出規則限定便可形成帶球走。
規則徠並未規定手觸球與地面超過多少度即為翻腕,但是運球中手置於球下方,造成了球在手中的滯留不下落,即為翻腕,在運球中翻腕會形成攜帶球違例。
註:“兩次運球”違例和“翻腕”即攜帶球違例都屬於非法運球。
總結:“翻腕”其實就等同於雙手持球,使進攻球員在運球、移動中獲得利益。
每次運球中,必須使球和地面接觸。隊員運球后,用雙手同時接觸球或使球在手中停留的一剎那,運球即結束。運球結束后不得再次運球,除非失去對球的控制又重新控制球,才又可以運球。
下列情況不算運球:
1.連續投籃,得球后可運球。
2.運球前漏球,球拿穩后可以運球,運球后漏接,可以將球拿住,不能再運。
3.與附近的其他隊員搶球中用挑、拍以圖控制球,獲球后可以運球。
4.打落或攔截對手的球並獲得該球,可以運球。
5.只要不出現持球移動違例,球可在單手或雙手中拋接或停留。
運球過程中,不得將手的任何部位置於球的下面。
非法運球違例后,將球判給對方在違例地點附近的界線外擲界外球繼續比
賽。
註:“翻腕”在官方規則書中指的是“攜帶球”(carrying the ball/palm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