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廣東省的一項地方法規,生效於1997年4月28日。

目錄

正文


(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粵勞薪〔1997〕115號)
4月28日,省勞動廳印發了《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企業在以下法定節日,應依法安排職工休假:(一)元旦放假1天;(一)春節放假3天;(三)國際勞動節放假1天;(四)國慶節放假2天。
其他節日假期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二、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休假時間按本企業工齡計算:工作滿一年未滿五年者5天;滿五年未滿十年者7天;滿十年未滿二十年者10天;滿二十年以上者14天。
三、職工本人結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滿25周歲、女年滿23周歲)增加10天。職工結婚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四、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給予3天以內的喪假。職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經單位領導批准,可給予3天以內喪假。需要到外地料理喪事的,可根據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途中交通費由職工自理。
五、在一個單位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的職工,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內回家居住一個白天和一個晚上的,應在年休假期間安排探親。其中,國有單位職工探親時,年休假天數不足於原規定的探親假天數部分可給予補齊。旅途車船費按財政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六、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假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七、職工享受節日休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期間,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工資。其中,參加了生育保險的企業,女職工產假工資,可按當地生育保險規定的標準發給。
八、按國家規定可出國、出境探親的職工,其探親假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九、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的假期原則上應一次性連續安排,假期內遇公休假日的,均不另加假期天數。
十、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發給喪葬補助費、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或供養直系親屬生活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喪葬補助費的標準:3個月工資(月工資按當地上年度社會月平均工資計,下同);
供養直系親屬一次性救濟金標準:6個月工資;
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在職職工6個月工資;離退休人員3個月工資。
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死亡,由當地社會保險機構按養老保險有關規定發放待遇;在職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除有規定納入社會保險支付的地方外,由企業按上述標準發給死亡撫恤待遇。
十一、職工供養直屬親屬死亡,由企業發給喪葬補助費,標準一個半月工資。
十二、本規定適用於廣東省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十三、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今後國家有新規定,按國家的新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