糧食風險基金
為維護糧食流通秩序調控的資金
所謂糧食風險基金,是指中央和地方政府用於平抑糧食市場價格,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實施經濟調控的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國家儲備糧油、國家專項儲備糧食的利息、費用支出和在特殊情況下需動用中央儲備糧調節糧食市場價格時所需的開支,用於地方政府為平抑糧食市場價格吞吐糧食發生的利息、費用和價差支出,對貧困地區吃返銷糧的農民由於糧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的補助。當年節餘的糧食風險基金結轉到下年度滾動使用。
在國發[1994]31號《糧食風險基金實施意見》文件中,第一次明確提出要建立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糧食風險基金是中央和地方政府用於平抑糧食市場價格,補貼部分吃返銷糧農民因糧食銷價提高而增加的開支,是促進糧食生產穩定增長,維護糧食正常流通秩序,實施經濟調控的專項資金。這是我國針對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商品而建立的第一個專項宏觀調控基金。
糧食風險基金始建於1994年,是國家為保護種糧農民、穩定糧食市場、確保國家糧食安全設立的專項調控基金,由中央財政與地方政府共同籌資建立,地方政府包干使用。糧食風險基金作為我國糧油宏觀調控的一項基本制度,有效促進了流通市場穩定和國家糧食安全。
在國辦發[1998]17號文件中,明確規定糧食風險基金必須專項用於:
第一,支付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第二,糧食企業執行敞開收購農民餘糧的政策,致使經營周轉糧庫存增加,流轉費用提高,而又不能通過順價出售予以彌補的超正常庫存的利息、費用補貼。
根據糧食風險基金用途,按照豐年向產區傾斜、歉年向銷區傾斜的原則分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當年節餘的糧食風險基金,如數結轉到下年滾動使用,但不得抵頂下年應到位資金。
國務院國發[1999]11號《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完善糧食流通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中又明確,中央對地方糧食風險基金補助,在合理確定補助基金技術的前提下,從1999年起,實行地方政府包幹辦法。實行包干后各地節餘的糧食風險基金只能用於糧食方面的支出,不得挪作他用。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國糧調[2000]87號文件《關於進一步做好陳化糧處理工作的意見》中,對處理陳化糧價差虧損明確規定,陳化糧發生的價差虧損,中央儲備糧和地方儲備糧分別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負擔;糧食購銷企業周轉庫存糧由糧食風險基金適當補助。對糧食企業周轉庫存中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原則上由糧食風險基金負擔。
在《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糧食流通體制改革的意見》(國發[2001)28號)文件中明確,適當增加中央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根據建立省級人民政府對糧食生產和流通全面負責的要求,為給糧食主產區更大的支持,從2001年開始,中央適當增加對糧食主產區的糧食風險基金補助,由地方包干使用。節餘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價差虧損補貼、糧食出口補貼和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在國發[2001]28號文件下發后,由財政部、國家計委、糧食局、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四部門制定了《糧食風險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法律法規的形式確立了糧食風險基金在國家對糧食進行宏觀調控中的作用。財政部財建[2004]75號文件《實行對種糧農民直接補貼,調整糧食風險基金使用範圍的實施意見》中,明確:實行對農民直接補貼及糧食流通體制市場化改革后,糧食風險基金的使用範圍調整為:
1.對種糧農民的直接補貼。
2.省級儲備糧油的利息費用補貼。
3.對政策性掛賬的利息補貼。包括陳化糧掛賬利息開支;改革前按保護價購進的庫存糧食銷售發生的價差虧損,經省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允許掛賬,掛賬利息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1998年6月以後,新發生的虧損掛賬,經省級人民政府認定為政策性掛帳的,掛賬利息從風險基金中列支。
4.按保護價收購的老庫存糧食在銷售之前,補貼的利息費用仍從風險基金中列支,費用補貼標準要適當降低,具體標準由省級人民政府根據本省情況自行確定。
5.對國有糧食購銷企業分流人員給予的適當補助,超過有關部門審批額度的補助,不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由地方自籌資金解決。
6.為做好對農民直補工作,與直補相關的工作經費,如宣傳費、紙張費、印刷費、核實種糧面積所需的必不可少的經費,原則上由地方財政預算安排,中央財政適當補助。地方財政安排有困難的,在從緊控制的前提下,允許從糧食風險基金中列支,具體列支金額由省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報財政部核定。節餘的糧食風險基金,要用於陳化糧差價虧損補貼、消化糧食財務掛賬等糧食方面的開支,不準挪作他用。
糧食風險基金的資金來源包括中央補助款、地方財政預算安排和地方財政預算外資金。
信用風險:包括基金所投資的債券、票據等工具本身的信用風險、以及以交易為基礎的投資的對家風險,如回購協議等。
市價暴露風險:市價暴露風險是指貨幣市場基金的實際市場價值,即按市價法估值得出的基金凈值與基金交易價格(通常情況下是基金面值)的偏離風險。
政策風險:因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國家宏觀政策發生變化,導致市場價格波動,影響基金收益而產生風險。
經濟周期風險: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利率風險: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債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上市公司經營風險: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技術更新、財務狀況、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上市公司還可能出現難以預見的變化。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通貨膨脹風險:基金投資的目的是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金資產的保值增值。
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的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並不能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再投資風險: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固定收益類證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這與利率上升所帶來的價格風險互為消長。
信用風險:基金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交收違約或者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況,從而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管理風險:基金管理人的專業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資管理水平直接影響到其對信息的佔有、分析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進而影響基金的投資收益水平。同時,基金管理人的投資管理制度、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範道德風險和其他合規性風險,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職業道德水平等,也會對基金的風險收益水平造成影響。
流動性風險:我國證券市場作為新興轉軌市場,市場整體流動性風險較高。基金投資組合中的股票和債券會因各種原因面臨較高的流動性風險,使證券交易的執行難度提高,買入成本或變現成本增加。此外,基金投資人的贖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倉位調整和資產變現困難,加劇流動性風險。
操作和技術風險:基金的相關當事人在各業務環節的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而引致風險,如越權交易、內幕交易、交易錯誤和欺詐等。此外,在開放式基金的後台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甚至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註冊登記人、銷售機構、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
合規性風險:指基金管理或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有關規定的風險。
其他風險:(1)因基金業務快速發展而在制度建設、人員配備、風險管理和內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產生的風險;(2)因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壓力可能產生的風險;(3)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可能嚴重影響證券市場運行,導致基金資產損失;(4)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