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防水工程
地下防水工程
指對工業與民用建築地下工程、防護工程、隧道及地下鐵道等建(構)築物,進行防水設計、防水施工和維護管理等各項技術工件的工程實體。
1.成品保護不善。購置的地下堵漏材料或已完工的地下堵漏層,由於保管不善,施工不慎造成破壞且未及時修補而造成滲漏。
2.混凝土保護層厚度不夠。混凝土保護層按規範要求應為厚, 但施工時常常由於不能保證而出現裂縫, 造成滲漏。
3.不重視細部的構造處理,對變形縫、施工縫、后澆帶、預留介面、混凝土主體結構等部位採取的地下堵漏措施不當。
4.地下堵漏混凝土配合比在現場施工時配製不準確,特別是水灰比增大,使混凝土收縮大,出現裂縫引起滲漏。
5.混凝土養護不良造成早期失水嚴重,形成滲漏。
6.對混凝土圍護結構不採用地下堵漏混凝土,而只做柔性地下堵漏層。
地下防水工程應該遵循“防、排、截、堵相結合,因地制宜,綜合治理”的原則。在選材上推廣使用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UEA補償收縮防水混凝土等新材料、新技術。在施工上宜採用冷粘法、熱熔法和混凝土摻加防水劑等新工藝,以提高地下防水工程的質量,杜絕工程滲漏,促進防水技術不斷發展。
(一)地下防水工程設計方案,應該遵循以防為主,以排為輔的基本原則,因地制宜,設計先進,防水可靠,經濟合理。可按地下防水工程設防表的要求進行設計。
(二)一般地下防水工程設計,外牆主要抗水壓或自防水作用,再做卷材外防水(即迎水面處理),卷材防水做法,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施工。
(三)地下工程 比較複雜,設計時必須了解地下土質、水質及地下水位情況,設計時採取有效設防,保證防水質量。
(四)地下最高水位高於地下地面時,地下設計應該考慮整體鋼筋混凝土結構,保證防水效果。
(五)地下設防標高的確定,根據勘測資料提供的最高水位標高,再加上500mm為設防標高,上部可以做防潮處理,有地表水按安全防水地下設計。
(六)地下防水,根據實際情況,可採用柔性防水或剛性防水,必要時可以採用剛柔結合防水方案。在特殊要求下,可以採用架空、夾壁牆等多道設防方案。
(七)地下外防水工作面時,可採用外防內貼法,有條件轉為外防外貼法施工。
(八)地下外防水層的保護,可以採取軟保護層,如聚苯板等。
(九)對於特殊部位,如變形縫、施工縫、穿牆管、埋件等薄弱環節要精心設計,按要求作細部處理。
(一)前期準備
1.施工前應對圖紙審核,了解地下工程施工圖中的防水細部構造和技術要求,並編製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方案或技術措施。
2.地下防水工程施工應按各道工序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施工。
3.所使用的防水材料應有出廠合格證書,及北京市建委頒發的防水材料使用認證書。材料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防水材料進入現場,應按規定進行現場取樣複試,複試合格後方可使用。
4.地下防水工程必須由防水專業隊施工,其技術負責人及班組長必須持有市建委頒發的防水施工人員上崗證書。
5.使用本推薦做法施工必須遵守國家現行的有關安全防火、環保規定。
(二)作業條件
1.基層15-20mm厚的1:3水泥砂漿找平層應具有足夠的強度。找平層應抹平壓光、堅實、牢固、不起砂,不得有凹凸、鬆動、鼓包、裂縫、麻面等現象。其平整度應用2m長直尺檢查,找平層與直尺間的空隙不得超過5mm。
2.找平層表面必須乾淨、乾燥,其含水率不大於9%。
3.底板找平層與立牆交接處,找平層與積水坑,凹坑等交接處的陰陽角均應作成圓弧。圓弧半徑應根據卷材材種類按表2選用。
4.找平層的坡度應符合設計及有關規定要求,不得局部積水。
(三)注意事項
1.施工材料和輔助材料多屬易燃品,存放材料的倉庫及施工現場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規定。使用二甲苯等溶劑應有相應的防毒措施。
2.地下防水工程部位作業時,操作人員必須戴安全帽。
3.高聚物改性瀝青防水卷材熱熔法施工環境溫度不低於-10oC;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現場施工不低於-5oC;合成高分子防水塗料一般不宜冬期施工,如確實急需施工時,環境溫度應大於0oC。雨天、雪天、五級風以上均不得施工。
4.注意成品保護。防水施工要與有關工序作業配合協調,防水專業隊與有關施工操作人員共同保護防水層不遭破壞。不穿帶釘的鞋上防水層。
5.勞動組織可根據施工作業面變化進行調整,一般每組為5-8人。
(一)地下防水工程質量應符合下列要求。
1.竣工的防水層不得有滲漏和積水現象。
2.所有材料必須符合質量標準與設計要求。
3.防水層鋪貼方法和卷材搭接順序應符合施工工藝規定,搭接寬度應符合附表1要求,搭接縫必須粘牢、準確、嚴格,接縫邊緣嵌填密封。蓋壓條必須粘結牢固,縫隙嵌填密封嚴實。卷材表面平整,收頭牢固。
合成高分子防水塗膜總厚度規定不應小於2mm,防水層表面應平整無折皺。
4.細部構造做法必須符合設計要求。
5.每完成一道工序應有專人檢查,特別是隱蔽工程要達到合格,經驗收後方可進行下道工序。
6.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完畢,應及時整理全部技術資料,做好歸檔工作。
(二)保修期
地下防水工程的保修期應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由施工與使用單位簽約,凡保修期內出現滲漏,由施工單位負責返修,費用由責任方負擔。
防水標準:不允許滲水,結構表面無濕漬。
適用範圍:人員長期停留的場所;因有少量濕漬會使物品變質、失效的貯物場所及嚴重影響設備正常運轉和危及工程安全運營的部位;極重要的戰備工程
防水標準:不允許漏水,結構表面可有少量濕漬;工業與民用建築:濕漬總面積不大於總防水面積的1‰,單個濕漬面積不大於0.1㎡;其他地下工程:濕漬總面積不大於總防水面積的2‰,任意100㎡防水面積不超過3處,單個濕漬面積不大於0.2㎡。
適用範圍:人員經常活動的場所;在有少量濕漬的情況下不會使物品變質、失效的貯物場所及基本不影響設備正常運轉和工程安全運營的部位;重要的戰備工程。
防水標準:有少量漏水點,不得有線流和漏泥砂;單個濕漬面積不大於0.3㎡,單個漏水點的漏水量不大於2.51L/d,任意100㎡防水面積不超過7處,人員臨時活動的場所;一般戰備工程。
適用範圍:人員臨時活動的場所;一般戰備工程
防水標準:有漏水點,不得有線流和漏泥砂;整個工程平均漏水量不大於2L/m2.d,任意100㎡防水面積的平均漏水量不大於4L/㎡.d。
適用範圍:對滲漏水無嚴格要求的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