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中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為促進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的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02年6月29日通過,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修正是根據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修正,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法律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2年2月29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的決定》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清潔生產的推行
第三章 清潔生產的實施
第四章 鼓勵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清潔生產,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和避免污染物的產生,保護和改善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清潔生產,是指不斷採取改進設計、使用清潔的能源和原料、採用先進的工藝技術與設備、改善管理、綜合利用等措施,從源頭削減污染,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減少或者避免生產、服務和產品使用過程中污染物的產生和排放,以減輕或者消除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和服務活動的單位以及從事相關管理活動的部門依照本法規定,組織、實施清潔生產。
第四條 國家鼓勵和促進清潔生產。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計劃以及環境保護、資源利用、產業發展、區域開發等規劃。
第五條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全國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
第六條 國家鼓勵開展有關清潔生產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國際合作,組織宣傳、普及清潔生產知識,推廣清潔生產技術。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和公眾參與清潔生產的宣傳、教育、推廣、實施及監督。

推行

第七條 國務院應當制定有利於實施清潔生產的財政稅收政策。
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有利於實施清潔生產的產業政策、技術開發和推廣政策。
第八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及國家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編製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報經國務院批准后及時公布。
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應當包括:推行清潔生產的目標、主要任務和保障措施,按照資源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水平確定開展清潔生產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和重點工程。
國務院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根據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本行業清潔生產的重點項目,制定行業專項清潔生產推行規劃並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有關行業專項清潔生產推行規劃,按照本地區節約資源、降低能源消耗、減少重點污染物排放的要求,確定本地區清潔生產的重點項目,制定推行清潔生產的實施規劃並組織落實。
第九條 中央預算應當加強對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投入,包括中央財政清潔生產專項資金和中央預算安排的其他清潔生產資金,用於支持國家清潔生產推行規劃確定的重點領域、重點行業、重點工程實施清潔生產及其技術推廣工作,以及生態脆弱地區實施清潔生產的項目。中央預算用於支持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地方財政安排的清潔生產促進工作的資金,引導社會資金,支持清潔生產重點項目。
第十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支持建立促進清潔生產信息系統和技術諮詢服務體系,向社會提供有關清潔生產方法和技術、可再生利用的廢物供求以及清潔生產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和服務。
第十一條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工業、科學技術、建設、農業等有關部門定期發布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
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組織編製重點行業或者地區的清潔生產指南,指導實施清潔生產。
第十二條 國家對浪費資源和嚴重污染環境的落後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實行限期淘汰制度。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制定併發布限期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以及產品的名錄。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需要批准設立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的產品標誌,並按照國家規定製定相應標準。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指導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和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的研究、開發以及清潔生產技術的示範和推廣工作。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部門,應當將清潔生產技術和管理課程納入有關高等教育、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開展清潔生產的宣傳和培訓,提高國家工作人員、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公眾的清潔生產意識,培養清潔生產管理和技術人員。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單位和有關社會團體,應當發揮各自優勢做好清潔生產宣傳工作。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採購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通過宣傳、教育等措施,鼓勵公眾購買和使用節能、節水、廢物再生利用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產品。
第十七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根據促進清潔生產工作的需要,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未達到能源消耗控制指標、重點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的企業的名單,為公眾監督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供依據。
列入前款規定名單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的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

實施

第十八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原料使用、資源消耗、資源綜合利用以及污染物產生與處置等進行分析論證,優先採用資源利用率高以及污染物產生量少的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第十九條 企業在進行技術改造過程中,應當採取以下清潔生產措施:
(一)採用無毒、無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嚴重的原料;
(二)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產生量少的工藝和設備,替代資源利用率低、污染物產生量多的工藝和設備;
(三)對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物、廢水和餘熱等進行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
(四)採用能夠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污染防治技術。
第二十條 產品和包裝物的設計,應當考慮其在生命周期中對人類健康和環境的影響,優先選擇無毒、無害、易於降解或者便於回收利用的方案。
企業對產品的包裝應當合理,包裝的材質、結構和成本應當與內裝產品的質量、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性廢物的產生,不得進行過度包裝。
第二十一條 生產大型機電設備、機動運輸工具以及國務院工業部門指定的其他產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標準化部門或者其授權機構制定的技術規範,在產品的主體構件上註明材料成分的標準牌號。
第二十二條 農業生產者應當科學地使用化肥、農藥、農用薄膜和飼料添加劑,改進種植和養殖技術,實現農產品的優質、無害和農業生產廢物的資源化,防止農業環境污染
禁止將有毒、有害廢物用作肥料或者用於造田。
第二十三條 餐飲、娛樂、賓館等服務性企業,應當採用節能、節水和其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技術和設備,減少使用或者不使用浪費資源、污染環境的消費品。
第二十四條 建築工程應當採用節能、節水等有利於環境與資源保護的建築設計方案、建築和裝修材料、建築構配件及設備。
建築和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標準。禁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築和裝修材料。
第二十五條 礦產資源的勘查、開採,應當採用有利於合理利用資源、保護環境和防止污染的勘查、開採方法和工藝技術,提高資源利用水平。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當在經濟技術可行的條件下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產生的廢物、餘熱等自行回收利用或者轉讓給有條件的其他企業和個人利用。
第二十七條 企業應當對生產和服務過程中的資源消耗以及廢物的產生情況進行監測,並根據需要對生產和服務實施清潔生產審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
(一)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或者雖未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但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
(二)超過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標準構成高耗能的;
(三)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者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
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企業,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相關法律的規定治理。
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應當將審核結果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報告,並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但涉及商業秘密的除外。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企業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情況進行監督,必要時可以組織對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效果進行評估驗收,所需費用納入同級政府預算。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不得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
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八條 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以外的企業,可以自願與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的協議。該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應當在本地區主要媒體上公布該企業的名稱以及節約資源、防治污染的成果。
第二十九條 企業可以根據自願原則,按照國家有關環境管理體系等認證的規定,委託經國務院認證認可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進行認證,提高清潔生產水平。

鼓勵措施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清潔生產表彰獎勵制度。對在清潔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一條 對從事清潔生產研究、示範和培訓,實施國家清潔生產重點技術改造項目和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自願節約資源、削減污染物排放量協議中載明的技術改造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資金支持。
第三十二條 在依照國家規定設立的中小企業發展基金中,應當根據需要安排適當數額用於支持中小企業實施清潔生產。
第三十三條 依法利用廢物和從廢物中回收原料生產產品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十四條 企業用於清潔生產審核和培訓的費用,可以列入企業經營成本。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清潔生產綜合協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規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點污染物產生、排放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公布,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未標註產品材料的成分或者不如實標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物質超過國家標準的建築和裝修材料的,依照產品質量法和有關民事、刑事法律的規定,追究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四款規定,不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或者在清潔生產審核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實施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清潔生產綜合協調的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五款規定,承擔評估驗收工作的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向被評估驗收企業收取費用的,不如實評估驗收或者在評估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利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2總局意見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環發[2003]60號):《關於貫徹落實《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若干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實施清潔生產是預防污染、保護環境的有效途徑,是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必然選擇,對我國社會經濟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貫徹實施《清潔生產促進法》,認真履行環境保護部門的職責,推進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提出以下意見:
一、各級環保部門要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各種形式開展《清潔生產促進法》的宣傳。要組織各級環保部門幹部學習《清潔生產促進法》,落實好環保部門促進和監督實施清潔生產的職責,明確目標和任務。要對有關企業和單位進行《清潔生產促進法》的宣傳和培訓,使他們了解《清潔生產促進法》的內容和精神,明確本企業本單位實施清潔生產的責任和實施清潔生產對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加強市場競爭力、提高企業經濟效益的重要性,增強實施清潔生產的責任感、積極性和自覺性。
二、根據《清潔生產促進法》的規定,環保部門要履行好如下職責:
1、省級環保部門應加強對清潔生產實施的監督,可以在主要媒體上定期公布污染物超標排放或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規定限額的污染嚴重企業名單,並要求污染嚴重企業按國家環保總局的規定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
2、對污染物排放超過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或者排污總量超過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企業,對使用有毒有害原料進行生產或在生產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的企業要求實施清潔生產審核,並將審核結果報告當地環保和經貿主管部門;
3、在新、改、擴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要求企業優先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
4、按照自願的原則與達標企業簽訂進一步節約資源、減少排放的協議,並在主要媒體上公布企業名稱和減排成果;
5、對不按規定實施清潔生產審核或者不如實報告審核結果的企業、不公布或不按規定要求公布污染物排放情況的企業實施處罰;
6、制定清潔生產環境標準和清潔生產審核技術指南,建立清潔生產審核制度,指導企業開展清潔生產;
7、批准設立環境保護方面的產品標誌,並按國家規定製定相應標準;
8、組織和支持建立清潔生產信息服務體系,指導和支持清潔生產技術的示範和推廣,組織清潔生產的宣傳和培訓;
9、建立激勵機制,對實施清潔生產的企業進行表彰和獎勵;
10、配合經貿部門制訂清潔生產推行規劃,定期發布清潔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導向目錄,定期發布限制、淘汰的生產技術、工藝、設備及名錄,以及制定清潔生產審核管理辦法等。
三、加強對企業生產全過程的環境監督。各級環保部門要認真做好企業情況的摸底調查,重點對企業主要排放污染物種類、超標達標情況、是否超過排污總量限額、生產中是否使用有毒有害原料和排放物中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質情況等進行調查分析,掌握應實行清潔生產審核的企業情況。2003年上半年,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保部門應公布一批污染嚴重企業名單,並要求這些企業公布其主要污染物排放情況,接受公眾監督。污染嚴重企業的排放情況和企業實施清潔生產審核結果的公布按國家環保總局規定實施,公布的時間和周期由省級環保局根據其管理的需要確定。
四、加強清潔生產實施的監督。清潔生產審核及其相應的監督管理實行分級負責原則。國家環保總局負責制定清潔生產審核和公告方面的規章制度,檢查各地實施清潔生產情況。省級環保部門負責省內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且有一定規模的大型企業清潔生產的實施監督,其他企業清潔生產實施的監督由市、縣級環保部門負責。企業分級由省級環保部門作出規定。在國家環保總局清潔生產審核相關規定未制定發布前,省級環保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先行制定試行辦法。
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的地方環保部門,要把企業進行清潔生產審核的結果和採用清潔生產工藝的情況,作為核定該單位排污許可證允許排放量的依據;對沒有實施清潔生產企業排污總量的核定,應比照同類型已經實施清潔生產企業進行。
五、工業建設項目應當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工藝和設備。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包括清潔生產分析的專題,對建設項目清潔生產水平進行分析評價。項目建設過程中,要檢查和督促建設單位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環保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清潔生產措施。
六、建立促進清潔生產的激勵機制,運用經濟和市場手段調動企業實施清潔生產的自覺性和積極性。對開展清潔生產成效顯著的企業,可以給予獎勵和表彰。
七、承擔行業清潔生產標準和技術指南編製的單位應加大工作力度,儘快完善清潔生產的技術標準體系和清潔生產審核技術指南,為各級環保部門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管理提供技術指南和依據。
八、各地環保部門應儘快建立和完善各地清潔生產中心,形成推進清潔生產工作的技術支撐體系。要充分利用現有的環境科研、服務機構和社會團體的力量,開展清潔生產的審核、諮詢、信息等技術服務工作。要制定針對清潔生產服務體系的運作機制和管理規則,使其走上規範化、科學化的軌道。
國家清潔生產中心是國家環保總局指導清潔生產的技術依託單位,地方各級清潔生產中心要加強與國家清潔生產中心的溝通和聯繫,及時反映工作中的問題,提出工作建議。
九、各級環保部門要繼續做好清潔生產的示範和推廣工作。要在有條件的地區和企業,結合生態工業、循環經濟的推行,進行清潔生產示範建設,探索推進清潔生產實施的途徑和方法,推廣清潔生產技術,引導更多的企業實施清潔生產。推進生態工業和循環經濟是實施清潔生產的有效手段。各地環保部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繼續推進生態工業、循環經濟示範區建設的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