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會制度
行會制度
舊徠時城市商品經濟中的工商業組織。有手工業行會、商業行會。在商品經濟有了一定發展時,為了調整同業關係,解決同業矛盾,保護同行利益,協調與政府的關係,同業或相關行業聯合起來組成行會,這種行會帶有地域和行業兩重性。行會產生於隋唐。唐代工商業組織大都稱“行”,源於街巷上的販賣攤商,往往一條街上開設的都是同類的店鋪,故稱“行”,如“織錦行”、“金銀行”等。到了宋代,行會組織更加發展。
歐洲封建社會城市中的行會組織。同一行業的手工業者或商人,為保障本行業的利益而建立的封建性團體。行會有嚴密細緻的章程,對內保證會員權利義務均等,對外實行壟斷。通常所說的行會,主要指手工業行會。
西歐的行會,產生於12~13世紀城市公社起義時期。13世紀時,巴黎大約有100個行會,到14世紀中葉,行會數增至350個左右。當時,西歐行會最普遍、最發達的是在一些一萬多人口的中等城市,而在只有一二千人口的小城市,以及對外貿易發達的口岸大城市,行會則不普遍。
北宋汴京徠、南宋臨安行會多達數十家,入行者百千人。
明清以後,行會進一步發展到會館、公所。組織也更為嚴密,訂有行規、業規、幫規等制度,形成一種壟斷勢力。清末期日益衰落。
產生 中世紀市場狹小並具有地方性,城市手工業者為了排除彼此間的競爭和農村手工業產品的競爭,也為了抵制封建領主的壓榨勒索,便逐步聯合起來加強自己的力量與地位,他們因襲農村公社的傳統,按照不同行業組織了行會。
一個行會的會員,包括本城操同一行業的所有匠師。匠師是小生產者,有自己的作坊和生產工具,有幫工和學徒各二三人。學徒經過三至五年升為幫工;幫工經過二至三年可以升為匠師,獨立開業,成為行會會員。這樣形成了匠師—幫工—學徒的封建行會等級制度。匠師本人參加勞動,但對學徒、幫工有程度不同的剝削。行會由會員選出若干人組成領導機構,這些人成為行會的上層分子。
西歐的商人行會是城市商人為集體自衛並壟斷一個地方商業而成立的組織。中世紀歐洲大陸及海上盜匪橫行,社會秩序不寧,經商要冒很大風險,商旅常遭盜匪搶劫或封建領主截留,商人有必要聯合起來相互支援,實行武裝護商。他們或合夥,或成立商人行會,以至發展為城市聯盟。他們還以團體名義向國王請求給予壟斷貿易的特權,使成員不受競爭的影響。商人不加入行會就不得在本城經商。商人行會往往建有宏大的會所,在城市勢力浩大,足以控制市政。在商人行會內部,會員必須遵守行規,按指定時間、地點、價格進行買賣。商人行會約出現於9世紀,到12世紀,英國、義大利已相當發達。
中世紀晚期,歐洲商人及商人行會仰仗他們手中的貨幣,通過不同的途徑來影響和控制手工業生產。最通常的方式是商人向手工業者提供原料換回成品或半成品,付給手工業者加工費;另一種方式是商人將所需設備出租給手工業者為其生產。商人為了贏利,千方百計地阻止手工業者聯合。當手工業行會普遍成立並逐步強大以後,商人或者通過市政當局干預行會,或者轉而控制分散的農村家庭手工業。隨著西歐商業資本的不斷擴大,商人行會逐漸失去作用趨於解體。中世紀末期西歐商業及商業資本的發展,有力地促進了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誕生。
參考書目 M.維貝爾著,姚曾廣譯:《世界經濟通史》,上海譯文出版社,1981。( M. Weber, General Economic History,Collier Books,New York,1966.)
章程 行會的指導原則是排除競爭,對內是用一切辦法來為所有會員提供平等的機會,對外則是為本行業取得壟斷地位。為此,行會制定了極其詳細的章程,幾乎對會員的一切行為都作了規定和限制。為了實現匠師間權益均等,防止彼此之間因資產增長不平衡而造成貧富差別,行會章程往往規定:①控制原料供應,即由行會統一購買原料分配給各匠師;②規定幫工和學徒的人數;③不允許使用超出慣例以外的任何工具和方法進行勞動;④嚴格控制每個會員的產品數量與質量;⑤禁止會員削價銷售,防止在出售價格上的競爭,等等。行會為了保持自身的壟斷地位採取以下做法:①要使得在本城開業的本行業匠師必須入會;②要把本行業有關技術方面的管轄權掌握在行會手裡;③要力爭自己出售產品或掌握產品價格,以免受商人控制;④要力爭參預市政以保護自身利益。
在西歐行會後期,出現了一些新的規章制度,使取得匠師身份越來越困難。如規定對幫工評定“傑作”的制度,幫工要升為匠師,就必須先在會長面前做出一件手藝很高的產品,以表明他具備了足夠的技能。這一規定減少了幫工升為匠師的機會,減少了競爭,也保證了本行業勞動者的技能水平,保證了商品的質量。自15世紀起,又附加了嚴格的經濟條件,規定幫工要升為匠師,必須擁有最低限度的固定資產(作坊房屋及生產設備)和流動資金,而這筆錢至少要幾年才能積蓄起來。在行會晚期還出現了一些規定,如學徒期滿后要為匠師無償勞動一段時間等。此外,行會還往往進一步把本行會會員的數目固定下來,不得隨意增多,以限制幫工成為匠師。
當幫工的處境日益困難,不能升為匠師和加入已有的行會,他們便自己成立組織,這就是14~15世紀在英國出現的幫工行會。在西歐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組織,但這種行會未能得到發展。
行會制度的建立,在初期有它一定的積極意義與進步作用,保護了城市手工業的存在與發展。
內外矛盾與解體 行會從建立之始就蘊含著許多內外矛盾:包括行會內匠師之間,匠師、幫工、學徒之間,行會與行會之間,特別是與產品相近或相連的行會之間的矛盾;以及行會與封建領主、與城市貴族、與商人、與農村手工業之間的矛盾,等等。這些矛盾發展到一定程度,行會制度也就從保護城市手工業及其生產技術發展,轉變成為發展的障礙。行會手工業是小生產,在嚴格的章程限制下只能墨守成規,在禁止生產過程中進行技術分工的情況下以傳統方法進行生產,因此,勞動生產率難以提高。
行會手工業既不能在作坊內部實行生產過程本身的分工,於是在市場需要的推動下,逐漸轉向把生產過程的各個構成部分,分裂為若干獨立的手工業。例如原來一個製造各種鐵器的鐵工業分成了制刀業、制剪業、制釘業、制馬掌業等。手工業生產的個體性質正好適合這種專業化的發展,於是行會種類不斷增多。這種行會的專業化雖然為未來的工場手工業的內部分工創造了條件,但是行會的種種限制性規定,堵塞了向資本主義轉化的渠道。
隨著市場的擴大,行會手工業的生產愈來愈不能滿足市場的需要,這就導致行會制度逐漸解體。富裕的匠師起初是暗中後來是公開地不遵守章程,擺脫行會的束縛。商人對於行會手工業者的支配作用也隨著市場的擴大而逐漸加強。過去,堅決抗拒商人資本侵入的行會制度,終於在自行分化的過程中被商業的衝擊力量攻破。城市行會的會員,逐漸地兩極分化,一小部分是富有的匠師或亦工亦商的資本家,一大部分則逐漸淪為城市無產者。與此同時,在農村中,散工制逐漸盛行,商人僱主(即包買商)逐漸支配農村家庭手工業,使之從封建性的個體經濟變成分散的工場手工業,農村手工業者部分地變成了出賣勞動力的工資勞動者。兼營商業的城市手工業者為了減少耗費,提高效益,把過去細分的專業部門漸次合併,共同受一個資本所有者控制。這種合併與上述散工制都為手工業工場的產生準備了條件。從15世紀起,資本主義工場手工業逐漸發展起來,取代行會手工業。到16世紀,英國的行會制度已基本消滅。大陸各國的行會制度殘存的時間較長,法國的行會制度於解體后又一度恢復並成為皇家御用行會,德國的行會制度則到19世紀才逐漸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