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同財產

家庭共同財產

家庭共同財產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換言之,是指家庭成員在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存續期間共同創造、共同所得的財產。

一個家庭要存在家庭共同有財產,要具備兩方面條件:一是有共同的勞動行為或受贈事實;二是家庭不僅由一對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組成。

特徵


家庭共有財產具備以下特徵:
1)、家庭共同財產的形式以家庭成員間的共同生活關係的存續為前提。沒有家庭共同生活關係,家庭共有財產也就無從談起。
2)、家庭共同財產只能產生於具備某種特殊身份關係的家庭成員之間。
3)、家庭共同財產有家庭成員共享所有權。
4)、家庭共同財產的形成主要是家庭成員在共同生活期間的共同勞動收入,家庭成員交給家庭的財產,家庭成員共同接受贈與的財產,以及在此基礎上購置和積累的財產。

區別


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法律上所稱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財產。《婚姻法》第13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3條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財產。
3.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時,也要注意下述問題:
1.夫妻的婚前財產和雙方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的範圍。
2.複員、轉業軍人的醫療費歸本人所有。如果結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較長的,可按共同財產對待。對夫妻婚前財產或婚後財產無法確認的,視為共同財產。
3.應將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加以區別。
家庭財產,即是家庭成員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姐妹的財產。
一般而言,家庭財產主要包括下述三種:
1.夫妻雙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財產。
2.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其中包括雙方或一方勞動所得財產,雙方或一方所得遺產或受贈的財產。
3.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其所有權屬於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權)。
4.還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不歸夫妻一方的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和其他應當歸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其基本特徵是:
一、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
二、夫妻之間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取得的財產;
三、夫妻之間依《婚姻法》的規定採取書面約定形成規定的財產。

相關規定


中 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節錄)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並公布
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八章 共 有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