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雙查
詞語
“一案雙查”,本質是對失職失責行為進行問責。紀檢機關把“一案雙查”引入對紀檢幹部執紀違紀行為的處置,在查辦案件過程中,既查黨員領導幹部的違紀問題,又查執紀過程中是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
梳理中央兩輪巡視的反饋意見可以發現,其中不少反映反腐新動向的辭彙,給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並受到廣泛熱議。
《監督執紀工作規則》中第五十四條總結實踐經驗,規定對審查結束后發現立案依據不充分或者失實,案件處置出現重大失誤,紀檢幹部嚴重違紀的,既追究直接責任,還應當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員責任。這就督促紀檢幹部在立案審查前必須做實做細初步核實等基礎工作,在立案審查后必須嚴格依規依紀處置,出現失職失責行為就要被問責,向全黨全社會昭示,監督者時刻都在接受監督。
中央巡視組在對青海、寧夏等地方的反饋意見中,多次提到要“加大查辦案件力度,提高突破案件能力,堅持‘一案雙查’”。“一案雙查”就是嚴格執行問責機制,既要追究當事人責任,又要倒查追究相關領導責任,包括黨委和紀委的責任。
2014年初廣西永福縣違規給領導幹部發放考核獎金,除了縣委書記被黨內嚴重警告並被免職之外,縣紀委書記由於沒有起到監督作用,也受到黨內警告處分,並被調離原崗位。
2016年2月,中央紀委對四川省委原副書記、原省長魏宏和資陽市原市委書記李佳案件開展“一案雙查”,查出四川省紀委調查李佳案的負責人李某,曾三次和李佳單獨見面,違反有關程序和規定,受到警告處分。此外,還有其他一些領導幹部也受到相應處理。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認為,以後黨委一把手、紀委領導即使自己不腐也必須承擔下屬腐敗的相應責任,這也促使黨風廉政建設在各地受到更多重視。以前那種下屬“幹部屢現貪腐問題而黨委主要負責人依然平安無事”的情況即將成為過去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