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資源稅
國家對使用水資源徵收的稅種
水資源稅,指國家對使用水資源徵收的稅種。
2018年,上半年9個水資源稅改革擴大試點省區市超採區取用地下水量同比下降9.28%。
目前,我國徵收資源稅的稅目主要有原油、煤炭、天然氣、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等。這七個稅目覆蓋了大部分已知的礦產資源,但仍有許多自然資源未包括在內,如水資源、黃金、地熱資源、森林資源等。
2009年6月17日,財政部副部長王軍表示,隨著經濟的現在資源的重要性已經被大家所認識,而且構成資源稅的內容延伸了很多,尤其是水資源浪費很嚴重,所以,下一步資源稅稅目要向這類產品擴大。現在至少水資源是要進入的。資源稅改革勢在必行。會議還傳出了資源稅改革的完整思路:擴大徵收範圍、改革計征方式、提高稅負水平、統籌稅費關係。徵收水資源稅主要是體現對資源價值的重視。從資源的角度分析,水資源稅的徵收對象範圍,無論是使用者還是開採者,都應該徵稅。對水資源開採者徵稅,意味著今後礦泉水等相關開採者也在徵稅之列;對使用者,涵蓋的範圍包括工業、居民、農業等,而最容易引發爭議的是居民飲用水。目前各地對居民飲用水的收費包括自來水水費、水資源費、污水處理費三部分。未來的水資源稅改革,是將這三部分都合併改為稅。
2016年5月1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對外發文《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宣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國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根據《通知》,我國將開展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工作,並率先在河北試點,採取水資源費改稅方式,將地表水和地下水納入徵稅範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對高耗水行業、超計劃用水以及在地下水超采地區取用地下水,適當提高稅額標準,正常生產生活用水維持原有負擔水平不變。在總結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將選擇其他地區逐步擴大試點範圍,條件成熟后在全國推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