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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法

第四版

《徠票據法(第四版)》是2003年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美]Richard E.Speidel。

編輯推薦


本書所稱的“流通票據”系指本票、匯票、支票及存單。儘管在本書的最後出於對資金支付系統完整性的考慮,對信用證、電子資金支付系統做了粗略的論述,但總體上,提單、倉單、擔保協議、投資證券等具有流通性的有價票據並不在本書的論證範圍之中。

內容簡介


本書共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從第一章到第十章共十章,重點論述流通票據;第二部分,從第十一章到第十三章共三章,重點論述支票托收。在金融高度發達的當代社會中,票據的流通過程基本上是通過銀行體系完成的,因此,只有了解了銀行完成支票托收的過程,才可能全面、準確地理解票據行為和票據法,這也是本書作者匠心獨具之處。
導 讀 本書的兩位共同作者,一位是Richard E.Speidel,美國西北大學法學院教授;另外一位是Steve H.Nickles,美國明尼蘇達大學法學院教授。
本書是美國西方出版公司著名的Nutshell系列中的一本,這套叢書著眼於介紹基本原理。正如作者在前言中所說,本書的目的是為讀者理解流通票據並為進一步的研究打下基礎。在本書中,作者致力於幫助讀者理解流通票據交易的結構,並幫助讀者了解、分析並解決在交易中產生的各種糾紛。整本書的法律基礎是美國1990年《統一商法典》經修訂的第三篇和第四篇;該法律的官方正式評論,儘管還沒有成為正式的法律,但也是極為重要的參考。讀者如果能夠在閱讀本書時,同時比照美國《統一商法典》及其官方評論,將極有助於對美國流通票據制度的學習和研究。
本書所稱的“流通票據”系指本票、匯票、支票及存單。儘管在本書的最後出於對資金支付系統完整性的考慮,對信用證、電子資金支付系統做了粗略的論述,但總體上,提單、倉單、擔保協議、投資證券等具有流通性的有價票據並不在本書的論證範圍之中。
本書共分為兩大部分:第一部分,從第一章到第十章共十章,重點論述流通票據;第二部分,從第十一章到第十三章共三章,重點論述支票托收。在金融高度發達的當代社會中,票據的流通過程基本上是通過銀行體系完成的,因此,只有了解了銀行完成支票托收的過程,才可能全面、準確地理解票據行為和票據法,這也是本書作者匠心獨具之處。

圖書目錄


PREFACE
CHAPTER 1 INTRODUCTION
CHAPTER 2 OVERVIEW OF INSTRUMENTS
CHAPTER 3 THE MEANING OF INSTRUMENT
CHAPTER 4 CONTRACT LIABILITY ON INSTRUMENTS
CHAPTER 5 CONDITIONS OF SECONDARY LIABILITY
CHAPTER 6 DISCHARGE OF LIABILITY ON INSTRUMENTS
CHAPTER 7 INSTRUMENTS AS PROPERTY:ENFORCEMENT,TRANSFER AND NEGOTIATION
CHAPTER 8 WARRANTY AND RESTITUTION:INSURING ENFORCEABILITY FOR TRANSFEREE AND PAYEE
CHAPTER 9 CLAIMS AND DEFENSES TO INSTRUMENTS
徠CHAPTER 10 HOLDER IN DUE COURSE
CHAPTER 11 THE CHECK COLLECTION PROCESS:FINAL PAYMENT AND“RIGHTFUL DISHONOR”
CHAPTER 12 RELATIONSHIP BETWEEN CUSTOMER AND PAYOR BANK:LOSS ALLOCATION IN THE ABSENCE OF FRAUD AND FORGERY
CHAPTER 13 RISK ALLOCATION:FRAUD AND FORGERY
INDEX TO KEY TER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