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士學位證書

證明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了學士標準的文件

學士學位證書是學習者在接受高等本科教育,並滿足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后,由高校學位評定委員會頒發給學習者的證書。它標誌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了學士的規定標準。

根徠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四條的規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國家教育委員會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教學〔1991〕24號《關於普通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證書與學士學位證書分開制發的通知》的規定,從1992屆應屆本科畢業生開始,學士學位證書與畢業證書分開制發。

2015年7月8日,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聯合印發關於《學位證書和學位授予信息管理辦法》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學位證書由各學位授予單位自行印製,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印製的學位證書不再使用。

詞義解釋


【詞義】
學士:現多指一種學位名稱;
學位:標誌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
證書:證書是指表明(或幫助斷定)事理的一個憑證。
合起來就是“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了學士的規定標準的一個憑證”的意思。
【例句】小明獲得了中國人民大學的學士學位證書。

基本介紹


學位是標誌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我國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博士后”不是學位,而是指獲准進入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博士學位獲得者。
國民教育系列的本科畢業生在所修課程平均成績及畢業論文均達到優良,且取得省級教育部門組織或認可的外語統考合格成績,參加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主幹課程”考試,並且成績合格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所授予的一種學位。
它表示學位取得者較好地掌握了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業知識和基本技能,並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並可以據此報考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

證書分類


工學、理學、農學、管理學、經濟學、醫學、教育學、軍事學、哲學、歷史學、文學、法學、藝術學學士學位,對應我國13個學科門類。

政策依據


學士學位證書制發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為加強對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管理和保證所發學位證書的規格質量,學士學位證書由國家教育委員會學位辦公室會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由學位授予單位頒發。
二、統一印製的學士學位證書,封面顏色為墨綠色,上部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下部印有“學士學位證書”字樣;內頁按學位授予對象分為“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和“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三種。
三、頒發學士學位證書是一項嚴肅的工作,學位授予單位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的有關要求,嚴格執行學士學位授予標準,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1.學士學位證書須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同意授予學士學位決定后,方能發給學士學位獲得者。
2.學士學位證書須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按不同的學士學位授予對象分別編號,並組織專人用毛筆或鋼筆,正楷填寫,加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個別單位沒有鋼印的可蓋紅色單位印章),由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簽字后,方為有效。
3.學士學位證書是表明學位獲得者在學術上已達到學士學位水平的證件,不得作其他用途。如發現證書有塗改者,不再有效。
4.如發現學士學位獲得者有不符合條件的,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作出撤銷授予其學士學位的決定,並收回已發的學士學位證書。
5.學士學位一般不予補授。
四、各學位授予單位領取空白學士學位證書後,應指定專人妥為保管,防止損壞和丟失。對發出的學士學位證書,應有登記(包括證書編號,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所在系和所學專業,就學時間和學制的年限,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日期,發證日期,經辦人等)。
徠五、授予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對發給他們相應的學士學位證書外,同時給英文或法文譯文副本。
六、關於學士學位證書訂購工作。
學士學位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統一到國家教育委員會學位辦公室訂購。由於時間等原因,此次僅辦理1992屆學士學位證書的訂購工作。具體訂購辦法是:
1.各學位授予單位按1992屆擬授予學士學位的不同對象的人數,填寫征訂單(附后)通過銀行將款匯到:工商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收款單位:國家教育委員會機關服務公司,帳號:890647一57;或通過郵局將款匯到:國家教育委員會學位辦公室,地址:北京西單大木倉衚衕35號。匯款時請註明“訂購學士證書”字樣。
2.征訂單分三聯。第一聯與匯款單據一併作為訂戶的報銷憑證(不另開發票),第二、三聯為發行憑證和存根。請訂戶將第二、三聯填寫清楚,與匯款單據一併寄回國家教育委員會機關服務公司(地址:北京西單大木倉衚衕35號,郵政編碼:100816)。
3.請訂戶認真詳細填好訂單的每一項,切勿漏填和誤填。征訂工作到1992年4月15日結束。
4.今後的學士學位證書訂購工作,另行通知。
關於填寫學士學位證書的注意事項
一、填寫學士學位證書是一項嚴肅的工作。請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定專人,用毛筆或鋼筆、正楷填寫。填寫的字體一律用國務院公布的《漢字簡化方案》中的簡字正體。填寫的內容必須準確。
二、根據本文所附“學士學位證書”內頁樣本中註明的“編號”,按照下列說明逐項填寫或蓋章:
1.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學位獲得者姓名的全稱。
2.用毛筆或鋼筆填寫學位獲得者的性別。
3.用毛筆或鋼筆、漢字填寫學位獲得者的出生年月,需同本人檔案記載一致。
4.用毛筆或鋼筆、漢字填寫學位獲得者的入學年月至畢業年月。
5.用毛筆或鋼筆依次填寫學位獲得者就讀學校以及所在系(不分系的可不填)、所學專業的全稱。非學位授予單位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並獲得學士學位者,應填寫非學位授予單位的名稱、系、專業。“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此項填寫內容和順序是:就讀學校、辦學形式、所學專業、學制年限的全稱。
6.用毛筆或鋼筆、漢字填寫學制的年限。“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無此項。
7.用毛筆或鋼筆填寫所授學位的學科門類,即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軍事學等十一大學科門類,分別填寫。
8.蓋學位授予單位的鋼印。鋼印的位置在證書的左下方:左邊金線向右一公分,下邊金線向上二公分。
9.蓋學位授予單位全稱的橡皮刻章(證書專用)。刻章應用長方形,不帶框,長度為四公分,寬度可根據單位全稱字數的多少確定(不宜超過一公分),字體一律用長宋用印顏色一律用深藍色。
10.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用毛筆簽字,也可用簽字用的刻章。用印顏色一律用深藍色。代理的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應在簽字后註上“代”字。
11.一律按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批准授予學士學位的日期填寫,用毛筆或鋼筆、漢字。
12.用打號機列印證書編號。由學位授予單位按不同的學士學位授予對象,分三類編號。
13.用毛筆或鋼筆、漢字填寫學位獲得者的國籍全稱。此項僅限“來華留學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證書的填寫。
三、英文或法文譯文副本,參照上述說明,用黑色鋼筆、英文或法文填寫。

證書代碼


一、1998年的規定:學位證書的樣式
博士、碩士、學士三級學位證書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統一印製,由學位授予單位頒發,從1998年起使用新的學位證書。學位證書的格式如下:
學士學位證書:參考學士學位證書政策依據,證書右側金框內以淡黃色底紋襯托有關文字,右上角有粘貼學位獲得者照片的方框。
為便於全國計算機聯網檢索查詢和實現防偽檢查,學位證書採取全國統一編號。證書編號為12位數,前五位為學位授予單位代碼;第六位為授予單位的級別,如:博士為2,碩士為3,學士為4;第七、八位數為授予學位的年度,如1998年為98、2000年為00;后四位為各校按授予人員排序的順序號碼。
二、學位委員會調整學位證書編號方式的通知
各學位授予單位:1998
年以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先後下發了《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關於調整學位證書格式的通知》(學位[1998]4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學位辦公室關於調整和制發專業學位證書的通知》(學位[1998]40號)、《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教育部學位辦公室關於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所獲學位證書編號的通知》(學位辦[1999]27號)等文件,對學位證書的編號方式做出了統一規定。由於近年來我國高等教育發展迅速,使現行學位證書編號位數無法涵蓋部分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學位人數。為了解決這一問題,經研究,決定對學位證書編號方式調整如下:
普通博士、碩士、學士學位證書(以下簡稱三級學位證書)編號調整為十六位數:前五位為學位授予單位代碼;第六位為授予學位的級別,博士為2,碩士為3,學士為4;第七至第十位為授予學位的年份,如:2005年為2005;后六位為學位授予單位授予學位人員的順序號碼。
調整后的編號方式自2006年啟用。此前各學位授予單位如有因編號位數不夠自行修改學位證書編號方式的情況,請速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