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制市

建制市

我國的建制市是行政區劃概念,與嚴格意義上的城市並不完全一致。在2003年底我國的660座建制市中,既有市轄區總人口(按國家統計局最新分組(非國家標準)定義,市轄區總人口為戶籍人口加一個月以上暫住人口,縣級市人口指城關鎮人口。)

釋義


1000萬以上的巨型城市,500~1000萬人口的超大型城市、200~500萬人口的特大城市和100~200萬人口的大城市,也有50~100萬人口的中等城市和50萬人口以下的小城市,更有數萬人甚至不足萬人的微型城市,其實這些微型城市只能稱之為小城鎮。對差別如此之大的660座建制市簡單進行總體評價,可比性較小。按國家統計局原規定,中小城市是指市區非農業人口在50萬以下的建制市,中小城市的主體是縣級建制市。而縣級建制市多從縣級建制而來。一些有條件的縣不久將來也有可能撤縣建市,成為新的小城市。考慮到統計資料的可得性和可比性,本評價對象界定為縣級市、縣以及市轄縣級區,簡稱為中小城市。
中小城市是我國城市體系中的重要組成部分。2003年在我國建制市中,中小城市佔建制市總數的8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小城市發展迅猛,數量增長速度快於大城市。按原分組標準計算,全國大城市1980年為45個,2000年達93個,增長了1.07倍;中等城市由70個增加到218個,增長了2.11倍;小城市(不含鎮)由108個增加到352個,增長了2.26倍。隨著我國城市化的推進,一批有條件的中等城市將成長為大城市,一批有條件的小城市將成為中等城市或大城市,同樣,更多有條件的城鎮將成為中小城市。現在一批中小城市創造的GDP已達數百億、創造的財政稅收已達數十億元。中小城市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進程中的作用將日益突出。

三種情況


中央直轄市

北京、上海、重慶、天津(市長是省部級幹部)

省轄市

1)、副省級市(15個,市長是副省級幹部。哈爾濱、長春、瀋陽、濟南、南京、杭州、廣州、武漢、成都、西安、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包括10個省級行政中心以及5個計劃單列市。)
2)、較大的市(國務院批准的較大的市也不多,如包頭,市長是廳局級幹部。特殊的是市人大可以制定地方法規,地方法規效力同於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規。)
3)、經濟特區(六個,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海南島、喀什,市長是廳局級幹部。特區人大可制定適應特區的法規,不受省人大約束,全國人大授權高於省人大。)
4)、地級市(市長是廳局級幹部,一般都是設區的市,但有4個例外,廣東省中山市、東莞市,海南省三亞市和甘肅省嘉峪關市,不設區、縣,直轄鄉鎮街道辦事處)
5)、縣級市(市長是縣處級幹部,一般都由地級市代管,如湖南津市,常德市代管)
PS:以上五類有重疊

縣轄市

解放前解放區設置縣轄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