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經費
工會組織開展活動需要的費用
工會經費,是工會組織開展各項活動所需要的費用。
存在爭議的主要是針對2%工會經費部分。引起爭議的直接原因是這部分經費不是通過工會會員以會費交納的方式,是通過行政撥交的方式,從而引起人們對它的來源和實質存有分歧。爭議主要有四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其本質屬性應該是勞動力價值的一部分(也把它稱之為勞動價值補償),這是大多數人的觀點,也是政府的觀點;第二種觀點認為其本質屬性應該是對剩餘價值的分配,這是一小部分人的觀點;第三種觀點認為其是屬於生產資料的內容,這是極少數人的觀點;第四種意見認為是混合性的,認為既有屬於勞動力價值的部分,也有屬於生產資料的部分,這同樣是一小部分人的觀點。總的來說,觀點主要集中在第一和第二種,並且是比較對立的。
(1)會員按照中華全國總工會的規定交納的會費。
(2)工會舉辦的事業的收入。
(3)行政方面根據工會法的規定撥交的經費。
(4)各級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行政的補助。在基層工會,工會經費開支範圍包括群眾活動和事業方面、工會建設方面和工會行政工作方面,在縣以上工會,工會經費開支範圍還包括有國際活動方面和基本建設方面。另外,工會經費開支還包括基層工會上交經費和縣以上工會對下級工會補助支出兩個方面。各級工會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經費審查委員會,負責審査同級工會組織的經費收支和財產管理情況,向同級工會會員大會或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工會會員繳納會費是會員應盡的義務,同時也是會員在工會組織內部享受權利的物質基礎。會員繳納工會會費,體現了會員的組織觀念,密切了會員與工會組織的聯繫,同時也有利於職工之間的互助互濟和團結友愛的精神的增強。會費交納的標準,是根據不同時期會員的收入情況和工會工作情況,由全國總工會統一制定的。現行標準,根據全國總工會1978年工發101號通知規定,工會會員每月應向工會組織繳納本人每月基本收入0.5%的會費。工資尾數不足十元的不計交會費。只要企業發給的是“工資”,而不是發的獎金、津貼或補貼,就應按本人所得的工資收入計算交納會費。會員繳納的會費,全部留在基層,用於工會開展活動,勿需上交。
行政方面撥交的經費
行政方面根據工會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撥交的經費。根據《工會法》的規定,凡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按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並由工會按有關規定逐級上解。縣級以上地方總工會有權對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行政方面撥交工會經費情況進行檢查。對逾期未交或者少交工會經費的單位,經屢次催交無效時,可以正式文件通知繳款單位的開戶銀行,由銀行存款中扣交,並從當月的第16日起,每日扣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修改後的《工會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申請支付令,直至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工會所屬的企業、事業上繳的收入。
工會可以利用自己籌集的各種資金,舉辦職工旅遊,職工消費合作社等為職工服務的經濟事業。
4、人民政府的補助。
在工會經費不足的情況下,人民政府給同級工會的補貼,是工會經費的補充來源。它具有一次性和專用性的特點。
5、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主要指:上級工會的補貼,個人、社會團體及海外僑胞、友人的捐助,工會變賣財產收入,銀行存款利息收入等等。
行政撥交工會經費是國家以立法形式維護工會權益的具體表現,因此,它具有以下特徵
(1)強制性。行政撥繳工會經費是《工會法》規定的,《工會法》與其他法律一樣,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必須執行。不執行就是違法,就要強制執行。《浙江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應當按照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向工會撥繳當月的經費。未按規定撥繳或者逾期撥繳工會經費的,按日加收拖欠金額千分之五滯納金。”“各級工會應當按規定的比例向上級工會上繳經費。”“企業、事業單位撥繳的工會經費在稅前列支。”《浙江省實施〈工會法〉辦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不繳、欠繳工會經費的,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依法向企業、事業單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或者提起訴訟。”
(2)無償性。企事業、機關的行政方面向工會撥繳經費是無償的。撥繳工會經費是國家為了支持工會履行社會職能的需要,因此不需要償還。
(3)固定性。行政方面每月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交經費,這是法律固定下來的,具有長期的法律效力。
各基層單位行政方面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上月份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向工會撥交當月份的工會經費。工會在收到工會經費后,應向交款單位行政開具“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稅務部門據此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全國總工會對基層行政方面向工會撥交的經費,規定自上而下逐級上解形成各級工會的經費來源。各級工會經費留成比例為:基層工會的分成比例一般不少於60%,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和市、縣總工會的分成比例不超過35%,具體各留多少,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總工會決定;5%上交全國總工會。
(1)、工會收入的主要來源有四項:1、會員交納的會費收入、2、行政撥繳工會的經費收入、3、工會舉辦事業的收入、4、各級政府企事業行政的補助收入。
(2)、會費的收交標準:每月會員基本工資的千分之五。會費不上交上級工會。
(3)、行政撥繳的工會經費:
行政撥交工會經費的計提標準
《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機關行政方面應按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按月撥交給工會組織。根據國家統計局1985年規定的“全部職工”和“工資總額組成”兩個概念所包括的範圍概述如下:
1.“全部職工”。全民所有制單位職工,指的是在國家機關、黨派團體及其所屬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並由其支付工資的各種人員。其範圍包括以下三部分。
(1)固定職工。經國家勞動部門或組織部門正式分配、安排和批准招收為固定職工的人員。包括出勤的,因故未出勤的;編製內的,編製外的;在國外工作的;試用期間的以及臨時借調到其他單位,但仍由原單位支付工資的人員。
(3)其他職工。
①臨時工。根據國家勞動計劃,經各級勞動部門批准臨時使用的到期可以辭退的人員。包括從事季節性、臨時性生產和服務工作的人員。
②計劃外用工。在國家勞動計劃以外,通過各種形式吸收到全民所有制單位,由各單位直接組織安排生產或工作,並支付工資的人員。這部分人員,不論其工資的經費來源和支付形式,不論是否享受勞保福利待遇,不論是否吃商品糧,都應包括。如:鄉一級以上國家機關從農村聘用的幹部;縣級主管部門使用並支付工資的各種業務人員;全民所有制單位招收的職工家屬,以及街道組織或勞動服務公司介紹來參加生產或工作的人員;以集體所有制勞動指標招收,而實際分配到全民所有制單位頂崗的人員;由集體所制單位抽調、借用、併入和委託代培的人員,名義上是發包工,實際上由全民所有制單位安排生產或工作的人員;其他招收的職工。
在全民所有制中,下列人員不包括在“全部職工”中
(1)領取國家補貼的農村和城鎮民辦教師;
(2)實行個人承包離店經營不再由國家支付工資的人員;
(3)從企業領取原材料,在自己家庭中進行生產的家庭工;
(4)發包給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半制品加工、裝配、包裝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員(但以發包為名,實際由全民所有制單位直接組織安排生產或工作的人員,則應包括在“全部職工”中);
(5)發包給集體所有制單位拆洗縫補、房屋修繕、裝卸、搬運、運輸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員:
(6)從農村動員參加鐵路、公路、輸油氣管線、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作結束后立即辭退,只發給生活補貼的半義務性建勤民工〈其他以“民工”名義,從農村招收參加一般建設的人員,應列入“全部職工”);
(7)參加企業生產勞動的軍工和勤工儉學的在校學生;
(8)離休幹部、留用的退職退休人員、停薪留職人員、以國家救濟為主的人員、代辦鄉郵員等。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全部職工”,是在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及其管理部門中工作,並支付其工資的各種人員,包括固定職工、臨時職工、季節工、輪換工等。不包括參加集體所有制單位生產和勞動的軍工和學生,以及集體所有制單位聘用的離休、退休退職人員。
2.“工資總額組成”。全民所有制單位全部職工的“工資總額”是指國家在一定時期(年、季、月、日)內實際支付給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不論是從工資科目開支,還是由工資科目以外的其他各項經費科目(如搬運費、材料費、加工費、職工福利基金、企業基金、企業利潤留成與附屬機構的業務收入等〉開支的;也不論是以貨幣形式或實物形式支付的,均應計算在工資總額內。工資總額組成內容如下:
(1)各種工資。
①計時工資:按照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包括對已做工作按計時工資標準支付的計時工資;因病、工傷、產假、計劃生育假、事假、探親假、定期休假、事工、學習、執行國家或社會義務等原因按計時工資標準或按計時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資及學徒工的生活津貼。
②基礎工資:按照中發〈1985〉9號文件規定,以“大體維持工作人員本人的基本生活費”確定的工資。
③職務工資:按照中發〈1985〉9號文件規定,“按照工作人員職務高低、責任大小、工作繁簡和業務水平確定”的工資。
④計件工資:對已做工作,按計件單價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包括超額累進計件、直接無限計件、限額計件、超定額計件、按工作量包干計件、按營業額提成、超定額計件等工資制度或方法支付的工資。
⑤加班加點工資:對在法定節日、公休假日工作的職工,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進行工資的職工發給的勞動報酬。
⑥其他:根據國家規定支付的工資。如保留工資、附加工資、調整工資補發上年的工資等。
(2)各種獎金。對職工超額勞動的一種鼓勵,是為了獎勵先進,對生產、工作上有優良成績的職工,在標準工資以外交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
①各種生產(業務)獎:如質量獎、安全獎、提前竣工獎、綜合獎、年終獎、勞動分紅、影劇院超場獎、教師超鐘點獎等。
②節約獎:包括特定燃料、原材料節約獎。
⑧勞功競賽獎:包括發給先進集體、先進個人、勞動模範的各種實物獎勵和獎金。
④增收節支獎:機關、事業單位增收節支行政經費對職工的獎勵。
⑤其他獎金:鐵道、交通運輸部門從補票收入中支付的“堵漏獎”等。
⑥集體所有制單位的勞動分紅。
(3)各種津貼。為了補償職工額外或特殊的勞動消耗,以及為了保證職工的工資水平不受特殊條件影響,而以津貼形式支付給職工的勞動報酬。包括:
①對勞動強度大、勞動條件差的工種實行的津貼:如從事野外、高空、井下、流動施工、林區、高溫、艱苦氣象台站、微波站、冷庫低溫、廢品回收人員崗位、衛生防疫、醫療衛生、科技保健等工作津貼,以及夜班中班津貼、夜餐費和班中餐等。
②工齡、教齡和護士工齡津貼等。
③技術津貼。如特級教師、科研、優秀運動員技術補貼和體育津貼等。
④班組長津貼、中小學班主任津貼。
⑤其他津貼。直接支付給個人的冬季取暖補貼、職工生活津貼(如糧價補貼、煤價補貼等)、伙食津貼(如火車司機乘務員的乘務津貼、航行人員伙食津貼、空勤人員伙食津貼、汽車司機行車津貼、運動員伙食津貼、郵電人員外勤津貼、回民伙食津貼)、房貼、水電貼、書報費以及學徒服裝津貼等。
城鎮集體所有制單位工資總額計算範圍,也與全民所有制單位同。計提工會經費的全部職工與工資總額組成一覽表,見附表6-6。
督促行政依法撥交工會經費
為了做到及時、全部收齊行政撥交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應督促行政每月最遲於十五日以前完成工會經費的撥交工作,並按月根據“全部職工”和“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範圍檢查其計算是否正確無誤。可按行政上月份所填報的工資總額統計表所列數字作為核對計算撥交本月份工會經費的依據。
1.工會組織要向企業、事業、機關行政宣傳黨的有關政策法令,使這些政策法令得到切實遵守和具體落實。
2.除做好宣傳工作以外,還要有一定的組織措施。全國總工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於1980年12月31日發出《關於嚴格按照工會法規定撥交工會經費的通知》。其中規定:“對逾期不交工會經費的單位、工會組織應向其講明撥交工會經費的意義和規定,並及時催收迫轍。經屢次催收無效的,由縣或城市的區工會(產業工會管經費的,由基層的上一級工會)以文件正式通知繳款單位的開戶銀行,由銀行從其存款戶中扣交,並按欠交金額每日千分之五扣收滯納金。當然作出這一規定的目的,不是為了對行政罰款,而是為了確保工會工作和職工群眾文化教育體育活動能夠順利進行。不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不採用這一手段。”
3.行政撥交工會經費,不能撥現金,均應通過銀行填寫專用繳款書(附表6一7〉轉入基層工會帳戶,同時按規定比例通過銀行轉入或匯到上級工會的帳戶。基層以上各級工會收到基層交來的上解經費后,也應按規定比例通過銀行,逐級上解,不得截留。
《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這一規定,為工會經費的正確合理使用提供了依據。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為職工服務和工會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
第四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無正當理由拖延或者拒不撥繳工會經費,基層工會或者上級工會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拒不執行支付令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當根據經費獨立原則,建立預算、決算和經費審查監督制度。
各級工會建立經費審查委員會。
各級工會經費收支情況應當由同級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並且定期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接受監督。工會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有權對經費使用情況提出意見。
工會經費的使用應當依法接受國家的監督。
第四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當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設施和活動場所等物質條件。
第四十六條工會的財產、經費和國家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和任意調撥。
第四十七條工會所屬的為職工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其隸屬關係不得隨意改變。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各級工會的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根據全國總工會的有關規定,基層工會經費的使用範圍包括: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開展職工教育、文體、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為職工舉辦政治、科技、業務、再就業等各種知識培訓;職工集體福利事業補助;工會自身建設:培訓工會幹部和工會積極分子;召開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工會建家活動;工會為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的法律服務和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慰問困難職工;基層工會辦公費和差旅費;設備、設施維修;工會管理的為職工服務的文化、體育、生活服務等附屬事業的相關費用以及對所屬事業單位的必要補助。
另外,基層工會在保證正常工作活動且經費有結餘的前提下,可用部分結餘經費或實物開辦為職工服務的“三產”或做投資經營。但必須進行可行性經濟分析論證,需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同意,工會委員會討論決定后才能編列預算,並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續,確保投資項目的保值增值。
縣以上各級工會機關除按照規定應該由政府開支的費用外,其他所有費用,均從基層工會按2%收繳的工會經費中約40%比例的上解經費中開支,其範圍主要包括:職工活動費、工會行政費、工會業務費、事業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以及其他支出等。縣以上各級工會經費的使用,應堅持為下級工會和基層工會服務、為職工群眾服務的原則。
根據《工會法》的規定,應由同級政府承擔的費用,諸如工會辦公設施和職工活動陣地建設、縣級以上工會幹部的住房和離退休人員的待遇等費用,應該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不應擠占工會經費。
《工會法》規定:“工會經費主要用於基層職工的教育和工會開展的活動。經費使用的具體辦法由中華全國總工會制定。”1999年全總修改後的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包括使用管理原則和開支範圍兩個部分。
使用管理原則
① 堅持經費獨立管理原則,要獨立建立銀行賬戶,實行單獨核算。根據審定的預算,工會經費開支,由工會主管財務主席“一支筆”審批。
②堅持遵紀守法原則。嚴格執行國家財經政策、規定和開支範圍、標準,認真執行工會財務制度,遵守財務紀律。
③堅持“統籌兼顧、保證重點、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基層工會經費應重點用於維護職工權益、開展職工教育和職工群眾活動方面。
④堅持預算管理原則。一切費用均應納入預算,並按上級要求,認真編報和執行。
⑤堅持勤儉節約原則。要少花錢,多辦事,辦好事,節約開支,依靠職工用好經費,提高經費使用效益。
⑥堅持民主管理原則。要定期公布帳目,接受會員監督和經審會審查。
⑦堅持為職工服務原則。工會經費不得用於非工會活動的開支;不得支付社會攤派或變相攤派的費用;不得為單位和個人提供資金拆借、經濟擔保和抵押;不得在二級市場炒購股票。
開支範圍
經費開支範圍是指工會經費開支的界限,規定哪些費用由工會經費開支。根據工會工作的任務和活動內容,以及有關政策規定,管理辦法規定了九項經費開支範圍:
①會員活動費。用會費組織會員開展集體活動及會員特殊困難補助的費用。如組織會員活動日經費、郊遊活動費、聯歡會、參觀展覽會、電影、舞會、遊園以及其他集體活動的費用等。
②職工活動費。用於開展職工教育、文娛、體育、宣傳活動以及其他活動等方面的開支。
③工會業務費。用於履行工會職能、加強自身建設和開展業務工作等方面的費用。如: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學習政治、業務所需費用;培訓工會幹部和積極分子所需教材、參考資料和講課酬金;評選、表彰優秀工會幹部和工會積極分子的獎勵;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費用;建家活動費用;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開展的法律諮詢服務、勞動爭議協調等各項工作活動的費用;慰問困難職工的費用;基層工會辦公、差旅、維修等方面的費用。
⑤其他支出。用於以上支出以外的,由工會組織的活動費用。
⑥上繳經費支出。按規定比例上繳上級工會的經費。
⑦工會行政經費方面。縣級以上工會開支的行政管理、後勤保障的費用。
⑧專項資金使用方面。縣級以上工會機關,根據主管工會核定的專項預算,用撥入專項資金,從事專項工程、專項設備購置和專項維修而發生的實際支出
⑨補助下級工會支出。縣級以上工會為解決下級工會經費不足或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的補助款項。
國家規定由行政承擔的費用開支
據《工會法》、全總、財政部及國家的有關規定,下列費用應由行政列支:
⑴基層工會辦公用房、文藝、體育、教育和服務等活動場地設施、設備及其維修、水、電、取曖等費用。
⑵基層工會專職人員的工資、獎金、醫療、補貼、勞動保護費用及其他福利待遇。
⑶基層工會專職人員的離退休費及退職生活費。
⑷基層工會兼職幹部短期學習工資及差旅費。
⑸工會組織的勞動競賽、技術交流、技術革新活動所需的獎勵費用。
⑹企業光榮榜製作的設備材料費。
⑺企業車間、科室、班組訂閱的報刊費。
⑻企業行政主辦由工會進行管理的廣播站,人員、設備等費用。
⑼由行政方面或委託工會布置的慶祝“五一”節、國慶節及其他重大節日所需的宣傳活動費。
⑽行政方面委託工會舉辦的勞模、積極分子及先進生產(工作)者等方面的會議費和獎勵費。
截留挪用應上繳的工會經費屬於違紀行為
各級工會組織必須按照“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財務體制,以及全國總工會制定的經費分成和上繳比例的規定,按時、足額上繳工會經費,不得截留、挪用。截留、挪用應上繳的工會經費屬於違紀行為:
下列情形均屬於截留、挪用應上繳工會經費行為:
(1)收到本單位行政撥交的或下級工會上繳的工會經費后,未按規定的分成比例和期限上繳工會經費的。
(2)擅自改變全國總工會或省級工會的規定,降低上繳工會經費比例,減少上繳經費的。
(3)收到本單位行政撥交的或下級工會上繳的工會經費后,採取不入賬,少入賬或另設一套賬等手段,弄虛作假,隱瞞實際收入,減少上繳工會經費的。
(4)擅自將應上繳的工會經費挪用於本級工會或補助下級工會的基本建設,或挪用於所辦企事業的投資或其他用途,少上繳、不及時上繳工會經費的。
(5)同意所屬工會少上繳或不上繳工會經費,影響上級工會經費分成收入的。
(6)以其他手段或借口少上繳或不上繳工會經費的。
工會經費主要兩個方面:一是上交經當地工會部分,二是企業工會留用的部分。有關工會方面的支出都可以在工會經費裡面列支,但稅法允許抵扣的工會經費不能超過當年計稅工資總額的2%。
主要的工會支出
企業如果有工會就要計提工會經費(須是經過當地的工會批准或備案的)。當然你的工會經費也必須上交部分給出當地的工會。一般私營企業是沒有工會的,所以不用提工會經費,但如果你單位有工會,或當地要求必須設立工會,那就應該提工會經費。工會組織的活動經費通常包括三部分:
1、由企業向工會組織提供的辦公設施。包括工會日常活動所必需的房屋設備,以及有關水電、辦公用品等設施,通常由企業提供,其維修費用通常也由企業承擔。
2、企業按規定計提的工會經費。根據我國工會法的規定,企業每月應按全部職工實際工資總額的2%向本企業工會撥交工會經費,在管理費中列支。但必須收到專用收據才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
3、工會會員交納的會費。根據我國工會法的規定,工會會員每月按基本工資的千分之五交納會費。
工會經費的列支
工會經費主要用於職工的教育和工會活動,其開支範圍如下:
1、宣傳活動支出。包括工會組織日常的學習、勞動競賽,舉辦各種報告會、展覽會、講座和其他技術交流的宣傳費用,以及各種宣傳工具的購置維修和集體訂閱的報刊雜誌等支出。
3、體育活動支出。包括工會舉辦的各種體育活動的設備購置維修費、經費、運動用品和服裝費。
4、工會幹部訓練費,是指培訓工會專職人員的費用。
5、工會行政費有關支出。包括工會專職人員的人員經費、辦公費、差旅費等費用。
6、補助支出。包括工會會員的困難補助和職工集體福利事業的補助費用。
7、工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工會專職人員的工資由工會經費開支,其他各種待遇是於本企業其他職工相同,由企業負擔。
暫不計提工會經費的情況
1、未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可以不計提工會經費。
2、處於停產或半停產狀態的企業,可以不計提工會經費。
但是,以上兩條各地方規定不一,具體情況應查詢當地工會的有關組織。
範圍、比例及計算繳納公式
1、國稅代收工會經費的範圍:建立工會組織的所有企業、事業單位(省總工會直管單位和市財政全額預算撥款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除外)。
2、國稅代收工會經費的比例:企業、事業單位按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計提的工會經費中應上繳上級工會50%的部分。(省屬產業工會在漢單位和垂直管理單位的代收比例另行規定)
3、計算繳納公式: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2%
新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重新明確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工會經費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0〕678號)中所稱每月全部職工工資,是指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該數額是允許稅前扣除的工會經費的計算基數,未提供繳納工會經費專用繳款收據的,計提的工會經費全額納稅調增。
這與當前主流媒體就工會費的計提基數的解釋有些衝突,如有觀點依據《工會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工會經費的來源包括:(一)工會會員繳納的會費;(二)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按每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的經費;”《立法法》第七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工會法》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法律,而《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前者是上位法,後者是下位法,因此當兩者發生衝突時,應適用上位法,即按工資總額的2%在稅前扣除工會經費。
2005年1月21日,中華全國總工會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工會經費稅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總工發〔2005〕9號),對工會經費的稅前扣除作了進一步明確:凡依法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每月按照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2%向工會撥繳工會經費,並憑工會組織開具的工會經費撥繳款專用收據在稅前扣除。工資總額按照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1990年第1號令)頒布的標準執行,工資總額組成範圍內的各種獎金、津貼和補貼等,均計算在內。但總局[2006]56號文新的申報表重又強調按稅收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的工資額,在聯合發文尚未作廢之時,是否是有文件打架之嫌?有待總局進一步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