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範圍
行政複議範圍
確定行政複議範圍的基本模式,就是複議範圍的法律規定模式或基本標準,依據這個標準來確定何種行政糾紛可納入行政複議之內。理論上關於複議範圍模式有三種:概括式,列舉式,混合式。
目錄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征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義務的;
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不屬於行政複議範圍的事項:一是行政處分或其他人事處理決定,二是對民事糾紛的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