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鏈
法律術語
法律術語,指一系列客觀事實與物件所形成的證明鏈條。證據鏈是指在證據與被證事實之間建立連接關係,相互間依次傳遞相關的聯繫的若干證據的組合。
需要注意的是,證據鏈必須要在多個證據同時存在的情形下才能適用,如果在單獨證據不能直接證明被證事實的情況下也可以適用證據鏈,然後證據之間要互相具有聯繫,最後,組成證據鏈的各個證據不拘形式,證據鏈的證明力為各個證據的總和。
公安刑偵人員在破案過程中需要廣泛收集證據,當所收集的證人證言和痕迹物證有秩序的銜接組合出犯罪嫌疑人作案的主要環節,能夠完整地證明其犯罪過程,方可判定其有作案嫌疑並對其採取必要的刑事偵查措施。法院在審判時必須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證據鏈對犯罪嫌疑人進行有罪或無罪認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證據裁判原則,但是第53條規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體現了證據裁判原則的要求。刑事訴訟法第53條除了規定“證據確實、充分”證明標準以外,同時明確了證據確實、充分的三項條件,其中第三項條件是“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這也就意味著全案證據之間必須形成一個不相矛盾、能夠相互印證且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鏈。因此,證據鏈的構成至少包括以下三個要求:一是有適格的證據;二是證據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三是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案件事實排除了合理懷疑。
證據鏈
證據鏈中的證據必須適格
所謂適格就是要求證據必須具有可采性。可采性要求證據必須滿足:1.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具有關聯性。證據必須同案件事實存在某種聯繫,並因此對證明案情具有實際意義。2.證據沒有法律所禁止的情形,包括法律所禁止的證據形式和取證方式。
所形成的證據鏈能夠證明案件的證明對象
證明對象作為證明的最初環節,指的是證明活動中需要用證據加以證明的案件事實。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主要指的是有關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的事實。刑事訴訟法第50條和第227條分別規定了刑事訴訟證明對象中的實體要件事實和程序要件事實。證明對象的實體要件事實包括:1.被指控犯罪構成要件事實,一般認為包括犯罪客體、犯罪主體、犯罪的客觀方面以及犯罪的主觀方面。2.與認定犯罪行為輕重相關的各種量刑情節事實。3.排除行為違法性、可罰性和行為人刑事責任的事實。
證據鏈之中的證據必須能夠相互印證 排除合理懷疑
證據鏈
證據鏈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