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志民

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

李志民,男,漢族,1963年11月生,河北保定人,經濟學碩士。曾任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2021年06月03日,李志民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在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李志民獲刑13年6個月。

人物履歷


1984年07月——1985年08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鋼鐵學院機電系自動化教研室教師;
1985年08月——1988年01月,東北工學院研究生院自控系自動化專業學生;
1988年01月——1989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鋼鐵學院機電系自動化教研室教師、助教;
1989年09月——1995年04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鋼鐵學院科研處科研科副科長、研究生科科長、講師、副教授;
1995年04月——1996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鋼鐵學院科研處副處長、副教授;
1996年09月——1998年03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鋼鐵學院研究生部副主任(主持工作);
1998年03月——2000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鋼鐵學院自動化與計算機工程系主任、教授;
2000年11月——2001年09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鋼鐵學院黨委委員、副院長;
2001年09月——2008年01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副市長;
2008年01月——2011年08月,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常委、副市長;
2011年08月——2019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19年8月16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黨組成員、副廳長李志民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免去職務

2019年10月9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免去李志民的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職務。

依法雙開

2020年2月28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消息: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住建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李志民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志民理想信念喪失,背離黨的宗旨,對黨不忠誠不老實,對抗組織審查;在幹部選拔任用過程中收受他人財物;收受禮金;不正確履行職責,專項治理漏繳土地出讓金工作開展不力;在承攬工程、項目規劃評審、申請社保補貼資金等方面與私營企業主搞權錢交易,非法收受巨額財物;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土地出讓金損失。
李志民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李志民開除黨籍處分;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依法逮捕

2020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李志民(副廳級)涉嫌受賄、濫用職權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對李志民作出逮捕決定。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提起公訴

2020年6月,據最高檢官微消息,日前,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原黨組成員、副廳長李志民(副廳級)涉嫌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交辦,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向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志民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李志民利用擔任烏海市政府副市長、烏海市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委員會常務副主任、內蒙古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副廳長等職務便利,單獨或夥同其妻子張某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在擔任烏海市政府副市長期間,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獲刑

2021年06月03日,李志民受賄罪、濫用職權罪一案在巴彥淖爾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李志民獲刑13年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