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陝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根據中央編辦《關於陝西省個別機構職能調整備案的函》(編綜函字〔2013〕516號),設立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為省政府組成部門。
1確定考核推薦以師承方式學習傳統醫學或經多年實踐醫術確有專長人員參加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考試的傳統醫學組織或醫療、預防、保健機構職責。
2碘鹽加工鹽業企業衛生許可職責。
3取得醫學專業技術職稱和醫學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認定醫師資格職責。
4設置醫療機構向上一級衛計行政部門備案職責。
5軍隊醫療機構向社會開展診療活動備案職責。
6省級衛生應急綜合示範縣(市、區)命名職責。
7省級慢性非傳染性疾病綜合防控示範區審批職責。
8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新生兒疾病篩查許可職責。
10化學處理劑中的水解苯丙醯胺、聚二甲基二烯丙基氯化銨、硫酸鋁銨(銨明礬)、PH調節劑、滅藻劑、次氯酸鈣(漂白粉)、二氯異氰尿酸鈉、三氯異氰尿酸產品衛生許可職責。
11水質處理器中的陶瓷凈水器,飲用水PH調節器,氧化電位水發生器,除氟、除砷凈水器產品衛生許可職責。
12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衛生許可職責。
13設立造血幹細胞資料庫組織配型實驗室審批職責。
14新生兒疾病篩查中心設立審批職責。
15醫用特種車輛購置指標審批管理職責。
16鄉鎮衛生院技術等級認定職責。
17生產殺滅病媒生物藥品企業衛生許可職責(待《陝西省愛國衛生條例》依照法定程序修訂相關條款后執行)。
18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職責。
1將外國醫療團體來陝短期行醫審批職責、港澳台醫師(醫療團體)來陝短期行醫核准職責下放至設區的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2將醫療廣告審批職責下放至市、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3將預防性健康檢查醫療衛生機構審批職責下放至市、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4將省網際網路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前置審核職責下放至設區的市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5將公共場所改、擴建衛生許可職責下放至市、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6將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職責下放至市、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7將縣、鄉兩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設立變更撤銷許可職責分別下放至市、縣級衛生和計劃生育部門。
8根據《陝西省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職責。
1將起草有關食品安全、藥品、醫療器械等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的職責,划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的職責,划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3將組織實施藥品法典、貫徹落實國家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範的職責,划給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4將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划給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1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藝和新化學物質生產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的審批職責。
2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投資者在陝西省設置獨資醫院的審批職責。
3按國家標準,組織陝西省全國衛生縣城、全國衛生鄉鎮評審工作。
4按國家標準,組織陝西省全國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
1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堅持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協調推進醫療保障、醫療服務、公共衛生、藥品供應和監管體制綜合改革,鞏固完善基本藥物制度和基層運行新機制,加大公立醫院改革力度,推進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均等化,強化公共衛生服務項目監督管理,提高全省人民健康水平。
2堅持計劃生育基本國策,完善生育政策,加強計劃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考核,加強對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的指導,促進出生人口性別平衡和優生優育,提高出生人口素質。
3推進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在政策法規、資源配置、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宣傳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融合。加強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地方標準制定。
4鼓勵社會力量提供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加大政府購買服務力度,加強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和高層次人才培養。
(一)貫徹執行中省關於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中醫藥事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協調推進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醫療保障,統籌規劃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
(二)負責制定全省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免疫規劃、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落實,根據國家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目錄,制訂全省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預案、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和風險評估計劃,組織和指導全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和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救援,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三)負責制定職責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管理的規範、標準和政策措施,組織開展相關監測、調查、評估和監督,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組織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依法制定並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標準,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為食源性疾病及與食品安全事故有關流行病學調查提供技術支持。
(四)負責組織擬訂並實施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婦幼衛生髮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全省基層衛生和計劃生育、婦幼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推進基本公共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均等化,完善基層運行新機制和鄉村醫生管理制度。
(五)負責制定全省醫療機構和醫療服務全行業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制定醫療機構及其醫療服務、醫療技術、醫療質量、醫療安全以及采供血機構管理的規範、標準並組織實施,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准入、資格標準,制定和實施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規則和服務規範,建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管理體系。
(六)負責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建立公益性為導向的績效考核和評價運行機制,建設和諧醫患關係,提出醫療服務和藥品價格政策的建議。
(七)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組織制定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陝西省藥品增補目錄,制定基本藥物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
(八)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組織實施促進全省出生人口性別平衡的政策措施,組織監測計劃生育發展動態,提出發布計劃生育安全預警預報信息建議。制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制定優生優育和提高出生人口素質的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推動實施計劃生育生殖健康促進計劃,降低出生缺陷人口數量。
(九)組織建立計劃生育利益導向、計劃生育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和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等機制。負責協調推進有關部門、群眾團體履行計劃生育工作相關職責,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機制,提出穩定低生育水平政策措施。
(十)制定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制度並組織落實,推動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
(十一)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隊伍建設。加強全科醫生等急需緊缺專業人才培養,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和專科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
(十二)組織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衛生和計劃生育相關科研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院校醫學教育和計劃生育教育,組織指導實施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
(十三)指導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完善綜合監督執法體系,規範執法行為,監督檢查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的落實,組織查處重大違法行為。監督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
(十四)負責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健康教育、健康促進和信息化建設等工作,依法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參與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根據國家要求,組織衛生和計劃生育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十五)指導制定全省中醫藥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六)承擔全省保健工作宏觀指導,負責在陝西省召開的有關重要會議和重大活動的衛生保障工作;承辦省委、省政府以及省保健委員會委託或指定的有關保健醫療方面的工作任務及相關事項;負責省級保健對象重要醫療保健任務的協調和指導。
(十七)承擔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省預防控制艾滋病領導小組、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十八)承辦省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上述職責,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設16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對外交流合作處)。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督查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政務公開、政務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訪等工作。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工作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衛生援外方面及機關外事方面的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交流與合作。
(二)人事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人才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製和隊伍建設等工作;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的協調管理工作;負責高級專家的管理與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管理幹部培訓工作。
(三)規劃財務處。
擬訂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統籌規劃全省衛生和計劃生育服務資源配置工作,承擔區域衛生和計劃生育規劃的編製和實施,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公共服務體系建設;配合做好基層醫療衛生和計劃生育機構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的制定及監督管理工作;擬訂大型醫用裝備配置管理辦法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化建設和統計工作,參與全省人口基礎信息庫建設工作;組織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內部財務管理規章制度,按照相關規定參與衛生和計劃生育有關專項資金的管理;承擔機關及納入機關統一財務管理單位的預決算、財務、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指導省直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提出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建議。
(四)政策法規處。
組織起草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和省政府規章草案,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地方性標準並監督執行;承擔重大問題調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負責組織重大處罰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和相關法律法規諮詢等工作。
(五)體制改革處(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重大方針、政策,研究提出深化全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建議,督促落實領導小組會議議定事項;承擔組織推進公立醫院改革工作;承擔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監督管理工作。承辦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六)衛生應急辦公室(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政策、制度、規劃、預案和規範措施,指導和推進全省衛生應急體系和能力建設,指導、協調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準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總結評估等工作,協調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工作,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的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根據授權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七)疾病預防控制處(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省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依法管理傳染病、地方病、職業病的防治工作,開展疾病監測,做好預警預測;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省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省預防控制艾滋病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八)醫政醫管局。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醫療安全、醫療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地方性規範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準和服務規範並監督實施;指導臨床護理、醫院葯事、醫院感染控制、臨床實驗室管理等工作;參與藥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監督指導全省醫療機構評審評價工作,擬訂全省公立醫院運行監管、績效評價和考核制度;負責制定醫療事故和計劃生育手術技術鑒定的管理制度,協調、指導、監督醫療事故的處理。
(九)基層衛生處(公共衛生項目管理處)。
擬訂全省農村衛生和社區衛生政策、規劃、措施並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省基層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管理工作;監督指導各項基層衛生政策的落實;統籌協調管理全省公共衛生項目。
(十)婦幼健康服務處。
擬訂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政策、規劃、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婦幼衛生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婦幼衛生、出生缺陷防治、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指導病殘兒童的醫學終審鑒定工作;依法規範計劃生育葯具管理工作。
(十一)綜合監督處(食品安全標準與監測評估處)。
承擔公共衛生、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綜合監督,按照職責分工承擔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學校衛生、計劃生育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公共場所、飲用水安全、傳染病防治監督檢查,整頓和規範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指導規範綜合監督執法行為。組織擬訂食品安全地方標準;依法開展食品安全企業標準備案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交流;為食品安全事故有關的流行病學調查、食源性疾病暴發識別和溯源分析提供技術支持。
(十二)藥物政策與基本藥物制度處。
貫徹落實國家藥物政策和國家基本藥物制度,執行國家藥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藥物目錄,擬訂國家基本藥物目錄外陝西省藥品增補目錄;擬訂藥品、醫療器械的採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貫徹落實國家基本藥物優先和合理使用制度。
(十三)計劃生育基層指導處(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辦公室)。
指導基層加強計劃生育基礎管理和服務工作,貫徹落實計劃生育政策,推進基層計劃生育工作網路建設,負責組織計劃生育工作考評,貫徹落實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負責計劃生育優質服務先進單位評審工作。承辦省人口和計劃生育領導小組的具體工作。
(十四)計劃生育家庭發展處。
研究提出全省促進計劃生育家庭發展的政策建議,建立和完善計劃生育利益導向機制及特殊困難家庭扶助制度,擬訂全省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承擔出生人口性別比綜合治理工作。
(十五)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處。
負責全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系統建設及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數據統計,擬訂全省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服務管理工作規劃、政策,指導基層建立流動人口衛生和計劃生育信息共享和公共服務工作機制,推進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政策的落實。
(十六)宣傳與科技教育處。
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宣傳、公眾健康教育、健康促進方面的目標、規劃、政策和規範,承擔衛生和計劃生育科學普及、新聞宣傳和信息發布;擬訂衛生和計劃生育科技發展規劃及相關政策,組織實施省級科研項目、新技術評估管理、重點科研基地建設,負責實驗室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參與擬訂全省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協同指導醫學院校教育,組織指導畢業后醫學教育和繼續醫學教育,貫徹落實國家住院醫師規範化培訓制度和專科醫師培訓制度;組織指導衛生和計劃生育專業技術人員崗位培訓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人員服務管理處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所屬單位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紀檢組、監察室按有關規定設置。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機關行政編製為130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5名(其中1名兼任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醫政醫管局局長1名(副廳級)。處級領導職數47名(含醫政醫管局副局長2名、衛生計生督察專員8名、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
- | 黨組書記 |
劉寶琴 | 主任(正廳級) |
楊 樺 | 黨組副書記 |
吳相國 | 副主任、黨組成員 |
陳 昭 | 副主任、黨組成員 |
趙 嵐 | 省保健局局長、黨組成員 |
孫振霖 | 副主任、黨組成員 |
劉 嶺 | 副主任、黨組成員 |
余立平 | 副主任 |
李宏傑 | 紀檢組長、黨組成員 |
馬國林 | 副主任、黨組成員 |
蘇榮彪 | 省中醫藥管理局局長、黨組成員 |
韓榮超 | 副巡視員 |
郝超英 | 副巡視員 |
張建平 | 副巡視員 |
李金虎 | 副巡視員 |
劉增耀 | 副巡視員 |
安海燕 | 陝西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醫政醫管局局長 |
參考資料
(一)管理省保健局。
(二)管理省中醫藥管理局。
(三)指導省計劃生育協會工作。
(四)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有關職責分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研究提出省人口發展戰略,擬訂人口發展規劃和人口政策,研究提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以及統籌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的政策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擬訂全省計劃生育政策,研究提出與計劃生育相關的人口數量、素質、結構、分佈方面的政策建議,促進計劃生育政策與相關經濟社會發展政策的銜接配合,參與制定全省人口發展規劃和政策,落實中省人口發展規劃中的有關任務。
(五)與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1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和食品安全地方標準制定。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制定、實施食品安全風險監測計劃。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及時向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的建議。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對通過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或者接到舉報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組織進行檢驗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並及時向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通報食品安全風險評估結果。對於得出不安全結論的食品,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當立即採取措施。需要擬訂、修訂相關食品安全地方標準的,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應當儘快制定、修訂。
2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會同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建立重大藥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相互通報機制和聯合處置機制。
(六)加強與陝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配合協調。
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全省傳染病總體防治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工作,與陝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建立健全應對口岸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合作機制,建立和完善傳染病疫情和公共衛生事件通報交流機制,建立口岸輸入性疫情的通報和協作處理機制。
(七)原省衛生廳、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所屬的事業單位整建制劃歸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