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淫罪

非法性交活動的行為

賣淫罪,是指女性為獲取報酬而無選擇地與其他男性進行以及提出或同意進行非法性交活動的行為。除公開的婦女賣淫外,根據法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開辦和經營妓院的,房屋的所有人、保管人等許諾將房屋或房屋的一部分作為賣淫場所的,為賣淫獲取報酬的目的在公共場所遊盪等行為,同樣成立此罪。英美法系刑法中規定的一種犯罪。賣淫罪屬於輕微的犯罪,或一般違警行為。由於賣淫罪是一種無被害人犯罪或自願被害人犯罪,所以近代以來,有些人對法律禁止賣淫罪的意義表示懷疑,主張廢除,實行非犯罪化。英美等國有些地方已在法律上將賣淫罪廢除,或者名存實亡。

詞語釋義


廣義的理解為,賣淫一般是指補償既非屬於性慾方面的又非屬於感情方面的一切性行為,具體來說即為了性或感情方面的一切報償或樂趣而從事的性行為才是正常的,而且這種性慾或感情方面的報償或樂趣必須是來源於性行為本身。因而出於其他任何別的目的、動機、原因而與他人進行的性行為均屬於妓女賣淫。
在我國,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人員判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