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費

指共青團員向團組織交納的活動經費

團費是一個漢語辭彙,讀音為tuan fei,是指共青團員向團組織交納的活動經費,為團組織的合法收入,一般為工作單位收取。

經費來源


團的經費來源主要是:團員交納的團費、黨和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關於青少年事業的專項經費、團屬經濟實體收益、正當的社會資助和團組織的其它合法收入。
團費的交納和管理使用辦法由中央委員會統一規定。
團屬經濟實體,必須認真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努力為社會經濟發展服務,為青少年健康成長服務,為團的事業服務。
共青團員向團組織交納的活動經費。根據共青團團章規定,團員應按時自覺地交納團費。這是團員對團組織應盡的義務,也是團員組織觀念強弱的表現。
團費是用來組辦團的活動時所需的一種經費來源,主要由團員們交納。
青年入團后,應以上級團委批准其為共青團員的月份開始,每月按時向團組織交納團費。

繳納


1、凡有工資收入的團員,每月以比較固定的經常性工資收入為基數(見附註),按以下比例交納團費。
(1)每月工資收入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者,交納3元;
(2)每月工資收入在2000元以上者,交納月工資稅後收入的千分之2。(如:工資收入5000元-5499元者,繳納10元)。最高繳納20元。
臨時工、協議工團員,在有工資收入期間,按上述規定的比例交納團費。
2、在鄉鎮企業工作的農民團員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交納團費,其他農民團員每月交納團費5角。
3、學生團員(包括沒有工資收入的研究生團員),每月交納團費2角。帶薪學習的團員,按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交納團費。
4、城市和農村中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團員,每月按上季度交納所得稅後平均月收入,參照第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比例交納團費。
5、沒有經濟收入或依靠撫恤、救濟為生的團員,每月交納團費2角。
團員如確有生活困難,無力交納團費,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支部團員大會討論同意,團的基層委員會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團費。
6、解放軍武警部隊的團員交納團費的標準,由總政組織和武警部隊政治部決定。
7、保留團籍的共產黨員,從取得預備黨員資格起,應交納黨費,可不交納團費,自願交納團費者不限。
8、團員除按規定交納團費外,本人自願多交不限。
9、團員應自覺地向所在團組織交納團費。如有特殊情況不能親自交納或不能按月交納時,經團支部委員會同意,可以委託其他團員代為交納或預交、補交,預交、補交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10、對不按規定交納團費的團員,團組織應進行批評、教育。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不交納團費的,按自行脫團處理。

團費使用


1.恢復實行團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和全國鐵道團委、全國民航團委、中直機關團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以及解放軍、武警部隊的團組織每年上繳團中央部分團費的規定。
名級團委收取、留用團費比例規定如下;
(1)團中央收取團費總數的3%。
(2)團省、自治區、直轄市委,中直機關團工委,中央國家機關團工委,收取團費總數的12.5%,留用團費總數的9.5%,其餘上繳,全國鐵道團委、全國民航團委收取團費總數的11.25%,留用團費總數的8.25%,其餘上繳;團地、市、州、盟委和相應一級團委,收取團費的總數的25%,留用團費總數的12.5%,其餘上繳;團縣、市、旗委和相應一級團委,收取團費總數的50%,留用團費總數的25%,其餘上繳。
(3)團的縣級以下基層組織留用團費總數的50%,其餘上繳。
(4)鐵道系統、民航系統的局、廠(公司)、院、校團委將應上繳團費部分的10%上繳所在地的團省(自治區、直轄市)委。
(5)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各級團組織留用團費比例,由總政組織部和武警部隊政治部規定。總政組織部和武警部隊政治部將團費總數的3%上繳團中央。
2.團費應由各級團委組織部門統一管理。要建立和健全團費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單獨立戶存入銀行,不得同團的其他經費混在一起。各級團委在收到下級團組織上繳的團費時,應出具團費收據,並加蓋公章。
3.團費是團的經費來源之一,主要用於團的活動,團員、團幹部教育、培訓、獎勵和訂閱中國青年報、中國青年雜誌等團的機關報刊等方面的必要開支。不能把團費用於團員、團幹部的生活福利,嚴禁用團費請客送禮。要嚴格團費使用的審批手續。
4.團的各級組織每年將團費收支結算一次,並將收支情況連同按規定應該上繳的團費及時報送上一級團委。上級團委每年對下一級團委的團費收繳和管理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並予通報,表彰先進,督促後進,發現問題,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