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
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
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是“官民產學研金”和社會各界組成的全國性一級社會團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領導下和國家有關部委指導下開展工作。
民營科技企業是民營企業中依靠科技進步求發展、產品(工藝)科技含量較高、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最富有生機和活力的優秀群體,是我國自主創新和發展高技術產業的生力軍。作為溝通政府與民營科技企業、社會各界與民營科技企業、民營科技企業與民營科技企業、民營科技企業與國際市場之間的橋樑和紐帶。
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努力學習研究在新形勢下國家宏觀經濟、科技的發展方向以及黨和國家的相關政策,追蹤調查研究民營科技企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總結推廣民營科技企業的經驗;引導民營科技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速企業的資本股份化、技術創新化、管理科學化、融資多元化、產業規模化、經濟全球化的進程,為會員參與國際競爭提供政策、法規諮詢,項目評估論證和信息服務,促進民營科技企業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的宗旨是: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認真貫徹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樹立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創新型國家的發展戰略以及黨和國家的各項現行方針政策;團結廣大民營科技企業家和科技界、經濟界等社會各界有識之士,共同促進民營科技企業迅速健康的發展;努力為民營科技企業營造寬鬆的社會環境,全心全意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各項優質服務。
該會的理事會成員由兩部分組成,一是政府有關部門的政府官員、管理與執法部門、關心支持民營科技事業發展的社會各界名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開發區、民營科技園、政策理論研究部門、金融、新聞單位、社會團體的負責人;二是具有一定規模和代表性的民營科技企業及企業家。
該會設有秘書處、辦公室、理論研究部、培訓部、信息諮詢部、國際交流部、民營科技園區專業委員會、維權工作委員會、蘆薈專業委員會等;此外,本會還擁有各技術領域、經濟和管理方面的專家諮詢委員會,可以為民營科技企業提供全方位的諮詢服務。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名稱
本會定名為中國民營科技促進會。英文譯名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Private Sci-Tech Enterprises,英文縮寫為CAPPSE。
第二條 性質
本會是全國性科學技術社會團體,是由科技型的民營企業和企業家,從事科技、經濟、教育、商務、稅務、國土管理、金融、法律、新聞等方面的專家學者,以及工業、農業、經濟、科技各類開發區、示範基地的管理工作者、政府管理部門的單位和人士自願組成,系非盈利、聯合性的全國性一級社團組織。是致力於民營經濟發展的社會各界有識之士、科技型的民營企業和企業家、民營企業的科技工作者和促進者之家。
第三條 宗旨
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科學發展觀,在我國建立和諧社會過程中,團結廣大會員以及社會各界人士,貫徹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推動自主創新,促進民營經濟的健康發展,促進地方經濟和區域經濟的快速發展;努力發揮促進會在政府與企事業單位、政府與公眾之間的紐帶和橋樑的作用。努力把促進會建設成為“貫徹政府意圖,維護民營權益,服務會員單位”的中介機構和自律性組織。為我國在21世紀中葉建成中等發達國家的經濟發展和國防建設做出積極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科學技術部(業務主管單位)和國家民政部(社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令和法規;積極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關於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家中長期發展規劃;
2.對我國中小科技企業發展狀況進行調查研究,為黨和政府宏觀
決策提供政策建議;
3.為維護科技型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積極向黨和政府反映會員
的呼聲和要求;
4.探索科技型民營企業在促進地方經濟和區域發展中的工作機
制和模式;推動各行業民營科技的技術進步;推動產業集群和特色產業基地的發展;
5.推動“寓軍於民”工作的有效開展;
6.積極促進科技型民營企業的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
收再創新活動納入國家技術創新體系,為企業發展牽線搭橋,並提供諮詢服務;
7.為科技型民營企業提供各項服務:技術成果的評估;產品的推介;技術交易和市場開拓;項目融資和企業上市;
8.加強調查研究,總結交流經驗,組織開展民營經濟發展中理論
研討,組織技術、經濟方面的報告會、交流會;開展各類培訓活動;
9.表彰在技術創新活動中,在促進民營科技發展工作中,在積極奉獻國家社會的活動中,有突出成績的會員;
10.開展國際合作和交流活動,組織舉辦國內外學術會議,考察、展覽等活動;幫助科技型民營企業走向國際市場;
11.編輯出版會刊,組織編寫相關科技發展報告,出版資料等。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會員種類、條件
本會會員分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團體會員:
1.中央及地方與民營科技發展有關的政策研究、體制改革、科教文衛、經濟管理、工商行政、社會團體、產業部門改制的研究院所等企事業單位;
2.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開發區、農業科技園、民營科技園區、大學科技園、科技型民營企業、中小企業等單位;
3.與民營科技企業發展相關的技術創新、生產力促進、企業孵化器等服務與合作機構。
個人會員:
1.從事科技、經濟、改革、法律、管理等方面的專家學者和管理工作者;
2.具有一定實力和素質較高的企業家;
3.與民營科技合作、運用民營運行機制及與之發展相聯繫的國有企業、大院大所、高等院校、新聞單位、政府相關部門的負責人以及關心民營科技發展的有關人士。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3.在本會業務範圍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會長或常務副會長批准;
4.由本會統一印製、頒發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的活動;
3.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違反國家法律、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其常設機構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決定終止事宜;
5.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後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構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擬定和修改章程(草案);
10.決定本會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熱心本會的事業,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3.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年齡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二屆以上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法定代表人,可在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中遴選,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后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4.表本會聘請對民營科技工作積極支持的領導、專家和企業家擔任本會名譽職務;
5.其它有關事項。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本會工作計劃;
2.協調本會所屬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和本會各辦事機構及所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聘用本會辦事機構及所屬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工作人員;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或社會的資助;
4.在標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合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根據本會財力和經濟收入情況加以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5年10月2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