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豁免,指未經一國同意,不得對其財產加以扣押或執行。國家及其財產豁免的法律根據是主權原則,各主權國家都是平等的,平等者間無管轄權,因此,任何一個主權國家都不受他國司法管轄。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沒有系統規定執行
豁免制度,只是在一些
法律條文和司法解釋中對執行豁免有所涉及。現實中,由於經常出現債權人將債權不能實現的風險完全歸責於法院,不斷上訪、糾纏的事件,執行法院、執行法官不得不運用一切法律強制手段,以最大限度地實現申請人的債權;法院對於所有被執行人都幾乎採取相同的執行措施,竭盡拘留、罰款、查封、扣押之能事,即使不能執行到位,也能可以窮盡手段為由告慰天下,進而取得債權人的諒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