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市場經濟
現代市場經濟
即政府給予更多、更大、更強幹預的市場經濟。
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市場機制仍然是資源配置的基礎,經濟運行必須遵循市場自身的客觀規律,政府的干預、調節和計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彌補市場經濟的不足。
在資本主義早期的自由市場經濟階段,政府也有某些干預,但一般只限於較小的範圍。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的作用已不限於維持法律和秩序,而是在很大程度上介入國民經濟的生產、分配和流通的全過程和各個環節,即採取宏觀調控的措施,成為推動與調節經濟發展的重要力量。政府對經濟的調節作用主要有:(1)通過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收入政策控制總供求的變動,保持總供求的平衡。(2)通過建立國有企業來調整產業結構,推動基礎產業的發展。(3)通過調節國民收入再分配過程,建立有效的社會保障制度和社會福利制度,爭取社會公平,維護社會穩定。(4)通過政府投資和消費,支持科學研究和新興產業部門的發展。(5)通過制定有利於提高本國商品的國際競爭能力的進出口政策和各種中長期計劃,引導國民經濟的比例協調和發展方向。總之,政府的干預是市場機制的補充和完善,而不是否定和代替。
從歷史的角度考察,現代市場經濟是在自由市場經濟基礎上產生的。進入二十世紀后,隨著社會化大生產的迅猛發展,自由市場經濟的局限性日益明顯,經濟危機的破壞作用更加嚴重;壟斷的產生,特別是1929――1933年震撼世界的資本主義經濟大危機,從根本上動搖了資本主義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制度,以羅斯福“新政”和凱恩斯《就業、利息和貨幣通論》為標誌的國家干預主義政策和理論應運而生,自由的市場經濟開始被有調節的市場經濟所代替。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科學技術迅速發展,出現了革命性變化,生產的社會化程度大大提高,各部門、各地區以及國際間的經濟聯繫更加密切,政府對經濟運行的干預進一步加強,計劃的作用明顯增大、同時,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資源問題、環境問題等更加突出,人類生存的條件問題面臨嚴峻局面。這些都要求政府和國際社會對經濟和社會發展進行統一協調,加強計劃性。因此,建立現代市場經濟成為必然要求。在當今世界上,現代市場經濟有多種模式,如英美實行有調節的市場經濟、法國實行有計劃的市場經濟以及北歐實行的福利主義模式等。我國所要建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也是現代市場經濟。
在西方發達資本主義國家,較有影響的現代市場經濟體制模式主要有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法國的有計劃市場經濟體制、美國的壟斷主導型市場經濟體制和日本的政府主導型市場經濟體制。
第一,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原聯邦德國從戰爭的廢城中迅速崛起,常常被看作是戰後西方經濟發展的“奇迹”;而它在選擇市場經濟體制上的成功,則被看作是這一“奇迹”產生的最重要的因素之一。由於“德國把自由市場力量和大量的國家干預結合起來去實現預期的社會目標”,因而它的市場經濟被人稱為“社會市場經濟”。
德國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主要有四個方面的特徵:其一,競爭機制和價格機制是社會市場經濟運作中的最重要、最有效的機制。按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基本原則,每一個公民都有從事工商活動的自由、佔有和利用生產資料的自由、訂立經濟契約的自由、經濟遷徙的自由、經濟聯合的自由和從事各自競爭活動的自由。競爭和競爭機制的作用在形成合理的價格信號、實現供給和需求的大體平衡、資本和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生產者和消費者利益的協調、企業經營管理和技術的改進的同時,也產生了諸如導致集中和壟斷、損害中小企業和廣大消費者利益的“負面”作用。因此,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維護和推進正常競爭的立法,如以《反對不正當競爭法》為核心的規範市場競爭秩序的立法,以(反對限制競爭法)(即(卡特爾法))為主的保護競爭的立法,以及為分散財富和資本所有權的立法;此外。政府還有步驟地出台了一些儘可能完善的政策措施的辦法。保護競爭的公平性以及競爭機製作用的充分性。在價格體系中,佔主導地位的是由市場供求變化決定的自由價格;但是,價格形成及其作用過程的自由性,並不愈味著價格機製作用完全是自發的、放任自流的。社會市場經濟體制並不放棄對價格的管理和對價格機製作用的引導。特別是為了防止壟斷價格的形成,為了制止通貨膨脹,保護中小企業和公眾的利益,政府對價格的形成和價格機制的作用採取了相應的干預和控制措施,主要有三種:一是進行一般性的指導與監督。如提出價格建議、公布指導價格、規定價格波動的上下線、進行價格監督;二是審批部分私人企業和國有企業產品的價格及某些服務的收費標準;三是直接規定國有經濟部門提供的某些商品和勞務的價格,其中包括公共行政管理費、公共服務使用費以及鐵路、郵政收費等等。當然,這些措施的制定和實施是嚴格遵循“適合市場”這一基本原則的。
其二,國家利用財政、貨幣、信貸、外貿等政策,對經濟運行進行總體調節。德國社會市場經濟體制中宏觀調控的主要目標是:保待穩定的價格水平、較高的充分就業水平、保持經常的適度的經濟增長和對外經濟的平衡。這四大目標中,保持穩定的價格水平這一目標處於優先地位。隨著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發展,作為宏觀調控目標的內容也發生一些重要的變化。
例如,近20年來,進一步把合理的收入分配和財產分配、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的合理利用、合理的勞動結構等內容,先後增列為宏觀調控的目標,形成了宏觀調控的七大主要目標。當然,這七項目標是不可能同時實現的。在經濟發展的一定階段,需要針對具體的經濟問題,適時地突出其中的一項或幾項目標。圍繞宏觀調控的目標。國家所採取的手段和政策大體可分為兩大方面:一是財政調控手段和政策;二是金融貨幣調控手段和政策。就財政調控手段和政策而言。“令人感興趣的一個特徵是它為協調不同級別政府(聯邦、州和地方)的預算所作的努力”①,與這種財政體制相適應。實施的是一種以共享稅為主體的分稅制體制。就金融貨幣調控手和政策而言。中央銀行和宏觀貨幣政策在其中佔有突出的地位。中央銀行的職能包括:制定貨幣和信貸政策;發行貨幣;充當聯邦政府的國庫代理機構;在整個銀行體系中起著銀行的銀行和最後放款人的作用。
其三。“共決”的組織形式及其實施。所謂“共決”,實際上就是一種吸收僱員代表參與企業的杜會事務、人事事務和經濟事務的決策和組織工作的形式。為了推進“共決”的實施。
政府頒布了一系列法規,其中主要的有1951年頒布的煤礦、鋼鐵企業的《共決法》、1952年頒布的《企業法》、1956年頒布的《共決補充法》、1972年頒布的《企業法》和1976年頒布的《共決法》等。按這些法規規定,“共決”的組織形式主要有企業委員會、經濟理事會、企業全體僱員會議、監事會、執行委員會等。這些組織形式的相互制約關係,集中反映了“共決”的主要過程和墓本特點。其實。在社會市場經濟體制中,“共決”這一組織形式從來就沒有能夠達到其預想的目標,在具體實施中至今依然步履艱難。
其四,較為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作為社會市場經濟體制的組成部分,社會保障制度有保險原則、國家立法和社會自治相結合的原則、保險種類和機構的多樣化原則和國家照顧原則。德國的社會保障在形式上是多樣化的,在體系構建上主要包括幾乎為所有人提供的“社會保險體系”和專用作扶弱濟貧的“照顧體系”。社會保險體系由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事故保險、醫療保險等構成。照顧體系分為直接照顧即包括家庭補助、住房補貼、青年和教育助學金、社會救濟等和間接照顧即主要有減免稅優惠、國家提供的住房建造貼息貸款等兩大類。
第二。法國的有計劃市場經濟體制。法國備受第二次世界大戰的創傷,經過艱難的恢復時期,在國家必須領導經濟這一基本政策導向下,形成了一系列對戰後市場經濟發展具有決定性影響的計劃。“這種計劃從1947年一直實行到現在,而且看來已經成為國家政治制度中大體不變的部分”。由於“法國是西歐主要的資本主義國家中惟一實行有明確規定的國家經濟和社會計劃綱領的國家”,因而法國的有計劃市場經濟體制引起了全世界的注意。
法國有計劃市場經濟模式具有兩大特徵:其一,有計劃市場經濟是一種“混合經濟”體制。這一方面表現在所有制結構上,即私有制在法國經濟中佔主導地位,農業、工業和服務業中的大多數公司都是私營性質的;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也佔有一定地位,能源、運輸、機器製造、銀行信貸和保險等重要部門。主要由國有經濟掌握。儘管法國曾先後出現過幾次非國有化浪潮,但是,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的重要地位並沒有根本改變。另一方面也表現在產業結構上,在各產業比重中。‘農業在全部生產中的比重下降,工業以及運輸和郵電、商業、市場性勞務在全部生產中的比重明顯上升;與此相對應。農業在國內生產總值中的比重呈下降趨勢,批發和零售業、交通運輸業及其他服務業則呈上升趨勢;農業中就業人數下降,工業和其他行業中就業人數上升。
其二。編製和實施國家計劃是協調有計劃市場經濟體制中計劃與市場關係的最主要的方法。在法國有計劃的市場經濟體制中,編製和實施國家計劃的主要原則是在保持市場機制與自由競爭的前提下,把計劃引入市場經濟。減少市場機制的消極作用,使社會經濟發展與國家計劃的總體目標相吻合。因此,法國的國家計劃只是一種表明未來一定時期內經濟發展的指導性計劃,只對各種經濟增長指標作出估計,並為這些指標的實現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方法。對其中某些經濟增長指標確定后可能產生的後果作出預測。指導法國市場經濟發展的計劃,其主要內容有:關於經濟發展的戰略方向和總體目標;國民經濟發展中一些重大的總量預測指標;重點經濟部門和區域的發展計劃;與總體目標相配套的政策措施等等。計劃和市場作為經濟手段。在有計劃的市場經濟體制運行中,對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所產生的影響和作用是不同的。在國有企業中,企業的決策權基本上由國家控制。例如,財政部管理企業資產,各工業部負責企業經營管理。為調動國有企業的積極性,政府也通過與企業簽訂計劃合同的形式,協調國家與企業的關係。在這類計劃合同中。政府一方承擔財政投資和利潤分配等義務;企業一方則承擔盈利、自籌投資、就業、技術開發等義務。政府對私營企業則很少直接干預。私營企業根據市場經濟發展的實際。
具有自主的經營決策權。政府的計劃,特別是一些關於宏觀經濟發展的計劃。對私營企業基本上沒有約束力。但政府可以通過相關的經濟政策,利用市場機制的作用,從調節和改變市場環境的角度,影響私營企業的經濟決策。例如,政府可以運用各種稅收、補貼和關稅的刺激來保證國家計劃的執行。中央銀行也可以利用分配投資貸款的辦法保證國家汁划的執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