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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文強
新疆吐魯番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
張文強,男,漢族,1963年5月生,山東平度人,1984年7月參加工作,1988年4月入黨,在職研究生學歷(2000年8月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管理專業畢業)。曾任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017年02月被立案審查。 2016年11月24日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2017年02月決定給予張文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 2017年3月22日提起公訴。 2017年12月8日,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
1980.09——1984.08,新疆大學物理系物理專業學習;
1984.08——1987.07,裕民縣科協幹部;
1987.07——1989.06,裕民縣人大辦公室秘書、副主任;
1989.06——1991.07,裕民縣經委副主任;
1991.07——1992.04,裕民縣人大辦公室副主任(正科級);
1992.04——1997.01,裕民縣經委主任;
1997.01——2002.10,和布克賽爾縣委副書記(其間:1998年9月至2000年8月,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管理專業學習;2001年3月至2002年1月,新疆自治區黨委黨校中青班學習);
2002.10——2004.03,和布克賽爾縣委副書記、人大黨組書記;
2004.03——2008.08,和布克賽爾縣委書記、人大黨組書記;
2008.08——2009.05,塔城地委委員、和布克賽爾縣委書記;
2009.05——2009.11,塔城地委委員;
2009.11——2011.07,塔城地委委員、行署常務副專員;
2011.07——2015.01,吐魯番地委委員、行署常務副專員;
2015.01——2015.02,吐魯番地委副書記;
2015.02——2015.07,吐魯番地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
2015.07——2016.07,吐魯番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政協主席。
2016.07——2016.09,吐魯番市政協黨組書記、主席。
2016年9月,據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紀委消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政協主席張文強涉嫌嚴重違紀,接受組織調查。
2016年11月24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吐魯番市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張文強(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2016年11月24日因涉嫌犯受賄罪被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依法逮捕。
2017年02月,經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黨委批准,自治區紀委對張文強嚴重違紀問題進行立案審查。
經查,張文強嚴重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嚴重違反組織紀律,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財物;嚴重違反廉潔紀律,收受禮金;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犯罪。
張文強身為黨的領導幹部,本應廉潔從政、遵紀守法,卻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性質惡劣,情節嚴重。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議研究並報自治區黨委常委會議審議,決定給予張文強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違法犯罪問題及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以昌州檢公刑訴[2017]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文強犯受賄罪一案,於2017年3月22日向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17年12月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張文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已繳納);
(刑期自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
二、扣繳在案的受賄所得及其孳息共計7339986.71依法予以追繳,並由扣繳單位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