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
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
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后,帝國主義國家軍備競賽愈演愈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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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1899年第一次海牙和平會議后,帝國主義國家軍備競賽愈演愈烈。在同盟國和協約國兩大軍事集團鬥爭日益加劇的情況下,第二次海牙和平會議於1907年6月15日至10月18日在海牙召開,包括第一次海牙會議全體參加國在內的44個國家的代表參加了會議。會議對1899年的3項公約和1項宣言進行了修訂,並新訂了10項公約,總計13項公約和1項宣言。海牙諸公約依其內容大致可分為三類:(1)和平解決國際爭端類。(2)戰爭開始和中立國權利與義務類。(3)戰爭法規類。第三類條約是海牙公約的主體部分,它從陸戰、海戰、空戰等不同方面,限制了作戰手段和方法,並進一步明確和完善了戰鬥員、戰俘和傷病員的待遇。另一項具有重要意義的條約是《禁止從汽球上或其他新的類似方法投擲投射物和爆炸物宣言》,這是關於空戰的唯一的國際公約。1899年和1907年兩次海牙會議所編纂的公約許多至今仍然有效,為嗣後戰爭法的編纂和發展奠定了基礎。海牙公約對戰爭中實行人道主義原則起了促進作用。為適應現代戰爭的需要,1949年的日內瓦四公約及1977年的《日內瓦四公約附加議定書》,對海牙公約所包括的關於戰爭的許多國際法則作了確認、修改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