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水利水產局
縣水利水產局
根據《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市、縣政府機構改革的意見》(鄂發〔2009〕13號)和《中共恩施州委、恩施州人民政府關於縣市政府機構改革的指導意見》(恩施州發〔2010〕4號)、《中共建始縣委、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及《建始縣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縣政府部門“三定”工作若干問題的意見(建編髮[2010]7號文件)精神,設置建始縣水利水產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掛建始縣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牌子。
一、職能調整
(二)取消已由州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一)負責《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及《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貫徹實施和監督檢查,推進全縣水利水產行業依法行政工作,研究制定全縣水利水產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實施辦法等,經批准后組織實施。
(二)負責保障全縣水資源與水產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水利水產發展及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製全縣重要河流的綜合規劃、專業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四)負責全縣生活、生產經營和生態環境用水的統籌兼顧和保障。實施水資源的統一監督管理,擬訂全縣和跨鄉鎮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水資源和水能資源調查評價工作,負責全縣重要河流與重大調水工程的水資源調度。組織實施取水許可、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水資源論證、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全縣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與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縣水資源與水產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製水資源與水產資源保護規劃,組織擬訂重要河流的水功能區劃並監督實施,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城市規劃區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