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程度

對公文傳遞和辦理速度的要求

公文行文時應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加急”;按辦理的緊急程度劃分,公文分為特急公文(特急)、緊急公文(急件)、常規公文(平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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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處理必須做到及時、準確、安全。緊急程度是對公文傳遞和辦理速度的要求。標明緊急程度,是為了引起特別注意,以保證公文的時效,確保緊急事項的及時處理。
公文行文時應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加急”;緊急電報應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緊急電報緊急程度辦結時限為“特提”1天內,“特急”3天內,“加急”5天內,“平急”10天內。在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標明“在×日×時送達”。緊急程度在公文左上角標註。公文標題內有“緊急”二字的,如“關於**緊急通知”,也應視同急件處理。
按辦理的緊急程度劃分,公文分為特急公文(特急)、緊急公文(急件)、常規公文(平件)。
特急公文,是指事關重大而又十分緊急,要求以最快的速度形成、運轉和辦理的公文。
緊急公文,一般也是涉及重要工作需要急速形成、運轉和辦理的公文。
常規公文,是指可以按正常速度形成、運轉和辦理的公文。但常規公文也要及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