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
票據記載事項是指作為要式有價證券,票據必須嚴格按照法律方式製成。票據上所載事項都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如欠缺某法定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該票據則無效D票據記載事項,按記載后的效力,可分以下幾類:應記載事項。法有明文規定絕對應記載的,如表明票據種類的文字,一定的支付金額,無條件支付命令,發票日等。相對應記載的,如付款人姓名或商號,受款人姓名或商號,發票地,付款地,到期日等。任意記載事項。這些事項記載與否,不影響票據的效力。如指定預備付款人,利息及利率,免除擔保承兌責任等等。現實中所用票據實際上都由一定機關規定格式並印刷妥當,簽發票據只須將空白事項填寫,再簽名蓋章即可。
票據記載事項是指依法在票據上記載票據相關內容的行為。
1、絕對記載事項。
是指《票據法》明文規定必須記載的,如不記載,票據即為無效的事項。包括票據種類的記載,票據金額的記載,票據收款人的記載和年月日的記載。
2、相對記載事項。
是指除了必須記載事項外,《票據法》規定的其他應記載的事項。相對記載事項可以記載,也可以不記載。記載的,按照記載的具體事項履行權利和義務;未記載的,適用法律的統一認定。例如,《票據法》規定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這裡的“背書日期”就屬於相對記載事項。還有付款地和出票地。
3、任意記載事項。
是不強制當事人必須記載而允許當事人自行選擇,不記載是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的事項。例如,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的不轉讓,其中的“不得轉讓”事項即為任意記載事項。
4、不產生票據法上的效力的記載事項。
是指除了據對記載事項、相對記載事項、任意記載事項外,票據上還可以記載其他一些事項,但這些事項不具有票據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