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進步獎
1993年設立的獎項
科學技術進步獎是對推動科學技術進步作出重要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的一種獎勵。1984年9月國務院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規定,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均可獲獎:(1)應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屬於國內首創的、本行業先進的、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2)在推廣、轉讓、應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3)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4)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特別顯著效果的。獎金分為三個等級:一等,發給證書、獎章、獎金1.5萬元;二等,發給證書、獎章、獎金1萬元;三等,發給證書、獎章、獎金5000元,並免征獎金稅。
國家級科技進步獎,主要獎勵以下四類成果:
第一,屬於國內首創,本行業先進和經過實踐證明具有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應用於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新的科學技術成果。
第二,在推廣、轉讓、應用已有的科學技術成果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成果。
第三,在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和企業技術改造中,採用新技術,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科技成果。
第四,在科學技術管理和標準、計量、科學技術情報等工作中,做出創造性貢獻並取得特別顯著效益的工作成果。
科技進步獎於1985年設立,分為三等,除發給證書和獎章外,還分別發給獎金。對有特別貢獻的項目,經國務院批准可授予特等獎。科技進步獎按水平分為國家級和省(部、委)兩個級別,只有獲得省級二等獎以上的項目才能申報國家級獎勵。另外,申報科學技術進步獎的項目不得同時申報其它科技獎勵。
2019年8月,北京市政府印發最新修訂的《北京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其中設立科技進步獎。
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獎勵範圍涉及國民經濟的各個行業,是一項覆蓋面廣泛的科學技術獎。從候選人、候選單位所完成項目的性質來講,包括了新產品和新技術開發、新技術推廣應用、高新技術產業化、企業技術改造及技術進步、技術基礎和重大工程建設、重大設備研製中引進消化、吸收國外新技術,或自主開發創新的技術等。
(1)技術創新性突出;
(2)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
(3)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
國家科技進步獎的候選人應當是具備下列條件的項目主要完成人:(1)提出並確定項目的總體方案;(2)在解決關鍵的技術和疑難問題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和重要貢獻;(3)在成果轉化和推廣應用過程做出創造性貢獻;(4)在高技術產業化方面做出重要貢獻。候選人按貢獻大小排序,並在限額內產生。如果在項目完成中僅從事協調和組織工作的領導,或是從事輔助服務的工作人員,不能作為國家科技進步獎的候選人。
國家科技進步獎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製、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並對該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如果只是提供資金,不能作為項目的主要完成單位列為獲獎候選單位。政府部門一般不應作為國家科技進步獎的候選單位。但對於技術開發類中推廣應用先進成果和高新產業化的項目,政府部門如作為組織者、實施者又確有實質性重大作用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