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貨款
預付貨款
預付貨款是商業信用的一種形式。購貨方先付貨款,約定在以後一定時期收貨的一種交易方式。如在我國按政策規定向生產單位或個人發放的農副產品預購定金、付給建築安裝企業較大工程的預付工程款等等,均屬預付貨款性質。預付貨款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決供貨方資金不足的困難,但它又會提前增加社會購買力,不利於國家有計劃地分配物資和資金。故其應用範圍應嚴格控制。在商業會計中,預付貨款常用“預付貨款”、“預購定金”等帳戶進行核算。預付時增 (借)記上述帳戶,收貨后結算沖銷時記減(貸) 方。
這種做法對出口人有利而對進口人不利。進口人不僅因為先行付款而佔壓了資金,而且還要承擔出口人不交貨或遲交貨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進口人一般會壓低貨價,並在匯款上規定解付條件,例如,收款人或付款銀行提供書面擔保,保證出口人在一定時間內履行交貨義務,否則退還已收貨款,並加付利息。
預付貨款對出口商是有利的,因為對於出口商來說,貨物未發出,已經收到一筆貨款,等於利用他人的款項,或者等於得到無息貸款;收款后再發貨,預收的貨款成為貨物擔保,降低了貨物出售的風險,如果進口商毀約,出口商即可沒收預付款;出口商甚至還可以做一筆無本錢的生意,在收到貨款后再去購貨。反過來,預付貨款對進口商是不利的,因為進口商未收到貨物,已經先墊款,將來如果貨物不能收到或不能如期收到,或即使收到貨物又有問題時,將遭受損失和承擔風險;而且,貨物到手前付出貨款,資金被他人佔用,造成利息損失甚至是資金周轉困難。
貿易進口以預付貨款結算如何辦理付匯?
進口單位辦理預付貨款項下購付匯時,憑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及形式發票等相關單證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辦理。
法規依據:
《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1996年1號;
《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98)匯國函字第19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7號。
預付貨款可分為以下兩種:
出口人發貨前,進口人先行預付全部貨款。
進口人先支付相當於買賣合同總金額一定比例的訂金或在交貨錢分期分批預付貨款,以防進口人日後變卦,而對因此可能給出口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