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判
行政裁判
國家行政機關以行政手段裁決行政爭議。具體指行政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行政爭議和某些民事糾紛所作的司法裁決。因此,也稱為行政司法。
人民法院行政裁判文書,是指人民法院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中就案件實體問題和程序問題依法製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各種書面法律文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訴訟是解決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所引起的行政爭議的一種法律制度。
行政裁判文書的作用主要在於: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及時、合法地解決行政爭議,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並通過製作和發布行政裁判文書,進行廣泛的行政法制教育。
行政裁判文書的種類,按照裁判案件的方式,可分為行政裁定書、行政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按照審理的程序,可分為第一審行政判決書、第二審行政判決書、再審行政判決書;第一審行政裁定書、第二審行政裁定書、再審行政裁定書,以及其他有關程序性的行政裁定書。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定:“賠償訴訟可以適用調解。”行政賠償調解書在司法實踐中使用較少。
行政裁判文書具有與民事裁判文書不同的顯著特點。主要有:
(一)行政訴訟案件的被告始終是國家行政機關,原告始終是行政相對人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因為,行政爭議的焦點在於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是否侵犯了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二)行政訴訟案件原則上不能調解,即原則上沒有行政調解書
因為,行政法律關係是管理和被管理、領導和被領導的行政法律關係。行政法律關係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的主體之間的爭議是不能用調解方式來解決的。
(三)行政訴訟案件應當由被告即行政機關負舉證責任
因為,行政訴訟案件的焦點是解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問題。當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提供採取具體行政行為所使用的證據,包括案件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的證據。而不能強行要求行政相對人舉證。因此,“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並不完全適用於行政訴訟案件。當然,這也並不排除原告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向法院提供有關證據。
(四)行政訴訟案件的原告和被告在行政訴訟法律關係上是平等的
即原告和被告享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例如,原告和被告如果對一審判決或裁定不服,均可提出上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