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春暉博愛兒童救助公益基金會

北京春暉博愛兒童救助公益基金會

北京春暉博愛兒童救助公益基金會是2012年在北京註冊成立,於2017年取得公募資質的基金會。春暉博愛通過招募和培訓工作在一線的兒童照料者以及教育者,系統、科學、持續不斷地給予福利院孤殘兒童和鄉村留守兒童親情般的關愛和以兒童需求為中心的教育撫育。

基金會於2015年被評為5A級社會組織並榮獲2015-2017年度社會組織系統先進集體稱號。春暉博愛目前通過運營三大項目服務福利院的孤殘兒童和鄉村的留守兒童,分別是:春暉媽媽項目、春暉關愛之家項目以及春暉守望項目。

願景與使命


願景

每個孩子的生命里都有一個持續關愛他的成年人。

使命

春暉博愛為缺乏親情呵護的兒童提供持續專業的關愛和照料,通過回應式的教育撫育模式,挖掘兒童的最大潛能,助其全面發展。

服務對象


最缺乏親情呵護的孤殘兒童和鄉村留守兒童。

春暉博愛的核心項目


春暉媽媽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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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暉媽媽項目是在民政部福利機構內開展的適合0-18歲年齡段孤殘兒童的教育撫育模式,春暉博愛系統地培訓上千名“春暉媽媽”掌握和運用回應式教育撫育理念,與親情缺失的孤殘兒童建立情感依戀,持續不斷地關注孤殘兒童的需求,並給予無微不至的關懷,幫助孤殘兒童在家庭般的關愛中成長。“春暉媽媽”不僅是一個項目名稱,更是工作在春暉博愛福利院項目一線上千名女性的統一稱呼。
春暉媽媽項目下有7個子項目,分別是:
春暉嬰幼兒項目
春暉博愛聘用當地有愛心和一定專業背景的女性成為專職的‘春暉媽媽’,通過培訓使‘春暉媽媽’掌握回應式撫育的理念和方法,與孩子建立穩定的情感依戀。每一名“春暉媽媽”固定撫育幾名0-3歲的孩子,密切注意孩子們的需求和微小變化,並及時持續地給予恰當的回應,為孩子們提供對其早期健康成長至關重要的大腦刺激、關愛以及適合其發展的各種遊戲體驗,促進其身體、語言、認知、社交和情感的全面發展。
春暉學前項目
春暉博愛學前項目是在福利院為3-6歲的孩子建立的幼兒園,從環境的設置到個性化的教學安排完全以孤殘兒童的發展規律和興趣為中心,在受過培訓的幼教專業老師的陪伴下,春暉博愛學前項目不但促進兒童在身體、語言、認知、社交和情感方面的發展,也幫助福利院學齡前兒童激發學習的興趣,為進入小學或特教學校做好準備。
春暉青少年項目
該項目針對7-18歲青少年,在課餘時間,由經過培訓富有愛心的輔導員深入了解項目中每一位孩子,遵照孩子們的自身特點和興趣愛好,為孩子們提供必要的情感支持,設計個性化的學習計劃,包括課業輔導、興趣課程或者職業技能培訓等,幫助孩子認識自己,建立自信和自尊,敢於樹立理想,並為之努力。
春暉體育項目
該項目專門為福利院中因為身體原因無法進入當地學校,但有一定運動能力的孤殘兒童設計。春暉博愛通過體育運動讓孩子們走出室外,由經過專門培訓的體育老師運用適合孩子身體條件的體育課程和遊戲,增強孩子的體質,提高他們的認知能力,並最終提高其自理能力和身體素質,並讓孩子們享受運動帶來的快樂。
春暉家庭項目
家庭是孩子成長最好的環境。春暉博愛從社會上招募富有愛心的夫婦,經過培訓后組建寄養家庭,每戶家庭有 3-5 名少有機會被領養的孤殘兒童。他們共同生活在福利院提供的寓所內,媽媽全職照顧孩子,爸爸在社會上有全職工作,下班后回到家中。春暉家庭一起讓孩子們在家庭的關愛和溫暖中快樂成長。
春暉康教項目
該項目為福利院里最弱勢的重度孤殘兒童設計。春暉博愛相信,無論孩子的殘疾程度多麼嚴重,都可以接受適合自己的教育。春暉博愛與院方緊密合作,充分利用院里各類設施,力求結合康復、特教、營養、醫療以及專業護理方面的各種資源,共同給每個孩子依據其自身特點制定發展計劃,給孩子提供最大可能的發展機會,提升孩子們的身體機能、認知水平和生活質量。
春暉培訓項目
為滿足兒童福利機構在孤殘兒童撫育方面的訴求,春暉全國培訓項目為福利院管理人員、保育員、老師、寄養父母提供線上、線下和遠程互動相結合的,與孤殘兒童撫育相關的綜合培訓,讓更多的孤殘兒童受益。

春暉關愛之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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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暉關愛之家項目為來自全國各地福利院身患疑難重症的孤殘兒童提供進京就醫服務。除了全程陪同就醫,春暉博愛還提供全天候的術前、術中、術后護理。該項目與民政部“明天計劃”合作,每年為超過270名重症孤殘兒童提供服務。春暉博愛聘請培訓專職的春暉媽媽,確保孩子的就醫和情感需求得到全面的滿足,給予孩子們最渴求的關愛和呵護,幫孩子們早日康復,早日回到福利院,早日被家庭收養。

春暉守望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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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暉守望項目是為生活在農村的0-6歲留守兒童和其照料者特別設計的早期教育干預項目。春暉博愛尊重兒童發展的規律,圍繞兒童的興趣愛好和需求,整合家庭、學校和社區的力量,依託兒童活動中心,通過“育兒技能”、“學前教育”和“社區參與”三方面的內容,為留守兒童創造一個滋養型的環境,促進孩子們在身體、語言、認知、社交和情感領域的全面發展,從而讓孩子們為日後進入小學階段的學習做好準備。
育兒技能­­­
0-3歲是人類大腦發育的黃金時間。育兒技能項目通過聘請育兒顧問,以親子課和家訪的形式對留守兒童的照料者進行育兒知識和技能的普及,提高留守兒童照料者的育兒技能,促進兒童大腦的發育,並最終促進0-3歲兒童在身體、認知、語言、社交和情感等領域的發展。
學前教育
學前教育項目將國際上先進的教育理念與當地教育內容相結合,通過培訓當地幼兒園的管理者和老師,去小學化教育,尊重孩子發展的規律、興趣和個體化差異,採用符合兒童發展的一日流程進行豐富有趣的課程和學習,為3-6歲的孩子創造富於刺激的、恰當的教育環境和學習體驗,從而促進兒童在身體、認知、語言、社交和情感等領域的全面發展,為能夠更順利地適應下一階段學校教育和融入社會做好準備。
社區參與
社區參與項目旨在增強社區凝聚力和社會支持網路,通過定期組織全村居民參加豐富多樣的由專業社工設計的社區活動,為兒童發展創造良好的社區環境。這些專門設計的活動由專業受訓的社區負責人帶頭定期開展,包括村民集體活動和每月活動。社區協調員還鼓勵村民擔當志願者,為其它社區活動提供志願服務。

項目的三大核心原則

回應式撫育
成人通過觀察、解讀和回應的循環方式,關注每一位兒童的個體生長和發展需求,並及時、恰當地滿足這些需求,從而促進兒童的全面發展。
安全的情感依戀
每一位兒童的生命中都擁有一位有愛心的照料者持續、及時、恰當地回應他的需求,從而使兒童與照料者之間建立起穩固、信任的關係,即安全依戀。建立了安全依戀的兒童會有安全感,有能力與其他人建立穩固的社交情感關係,獲得身心的健康發展。
豐富的學習環境
成人根據兒童的興趣和發展需求,為其提供一個有趣的、安全的、豐富的學習環境。兒童從中獲得不同的學習經歷,促進其各個領域的發展。

培訓評估體系


培訓者/參訓者
兒童發展專家團隊→資深導師與培訓師→一線項目人員

培訓內容


科學先進的撫育教育理論與實踐,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 安全依戀
• 大腦發展
• 回應式撫育
• 回應式教學
• 學習環境
• 兒童發展
• 呼應課程
• 兒童發展的記錄與評估
• 積極的學習管理
特定領域的專題培訓。包括但不限於:
• 自閉症兒童的早期干預
• 腦癱兒童的康復
• 促進唐氏綜合症兒童的發展
• 高效培訓的設計與呈現
• 教練型指導

培訓形式


• 集中培訓工作坊
• 現場示範及指導
• 網路課堂
• 在線學習、討論、分享
• 微信學習群
• QQ學習群

評估方式


• 問卷調查
• 項目點實操練習
• 學員反饋報告
• 一家人網站分享培訓收穫
• 小組討論
內部評估
主要聚焦在項目點是否將培訓中的專業做法落到實處。同時,採用《兒童發展評估表》,密切監測孩子在身體、社交與情感、語言和認知等方面的重要發展里程碑。
跟進指導
培訓師定期到項目點跟進項目執行情況,並為一線員工提供面對面的指導。
第三方評估

組織章程


北京春暉博愛兒童救助公益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春暉博愛的名稱是­­北京春暉博愛兒童救助公益基金會(以下簡稱春暉博愛基金會)。
第二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具有公開募捐資格。
第三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的宗旨:以開展慈善活動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扶助弱勢兒童健康成長,促進慈善事業蓬勃發展。春暉博愛基金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200萬元,來源於個人自願捐贈。
第五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暫不具備單獨建立黨組織條件的,可以通過建立聯合黨組織或由上級黨組織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等方式,指導開展黨的工作。本基金會邀請黨組織負責人參加或列席本基金會管理層會議。黨組織對本基金會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收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提出意見。
春暉博愛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北京市民政局,業務主管單位是北京市民政局。春暉博愛基金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及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六條春暉博愛基金會的住所是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外秀水北街1號4-2-142。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是:
關愛、幫助孤殘、貧困、疾患兒童,支持有利於兒童健康成長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經大多數理事投票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二)具有與業務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三)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願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四)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從全部候選人中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辭職、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
(二)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參與基金會內部事務管理;
(四)積極參加和支持基金會的各項公益活動;
(五)遵守基金會章程,維護基金會合法權益;
(六)貫徹基金會宗旨,執行基金會的決議,完成基金會交辦的任務。
第十二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的主要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財務負責人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活動和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 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召集的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通過方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捐贈、重大支出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設立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監事會設監事長1名,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或罷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相關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二)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部門、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三)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春暉博愛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春暉博愛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春暉博愛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或十年。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全體成員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春暉博愛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春暉博愛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春暉博愛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規定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根據理事會授權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訂本基金會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六)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自願捐贈;
(二)利息收益;
(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的資金;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應當合理設計慈善項目,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章程的有關規定。優化實施流程,降低運行成本,提高慈善財產使用效益。
第三十一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建立健全慈善項目的決策、執行、監督機制,對慈善項目的立項、審查、執行、控制、評估、反饋等環節建立科學、規範、有效的要求,設立項目管理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行使項目管理職責。
第三十二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確定慈善受益人。本基金會管理人員的利害關係人不得作為受益人。
第三十三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應當由理事會表決通過,且同意的人數不得低於到會理事人數的2/3。
春暉博愛基金會的重大慈善項目包括:
(一)一次性支出人民幣在 200 萬元以上的公益項目資助活動;
(二)其它的重大慈善項目。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慈善項目之前,應當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報備。
第三十四條 項目資金的使用要嚴格遵守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捐贈協議專款專用。
慈善項目資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覺接受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認真履行信息公開義務,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要加強慈善項目檔案管理,保存慈善項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項目的建檔歸檔工作。
第三十六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七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八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開展春暉博愛基金會公益活動範圍內的工作
(二)春暉博愛基金會管理費用
第三十九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的重大募捐、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是指:
(一)一次性募捐超過200萬元的活動,屬於重大募捐。
(二)發生200萬元的資產變動,屬於重大資產變動。
(三)一次性超過 100 萬元的投資,屬於重大投資活動;
(四)100萬元的交易及資金往來,屬於重大交易和資金往來;
(五)其它理事會認為的重大募捐、重大資產變動、重大投資、重大交易及資金往來。
第四十條春暉博愛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一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遵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春暉博愛基金會的管理費用遵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二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三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春暉博愛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春暉博愛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春暉博愛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五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春暉博愛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春暉博愛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按照《慈善法》、《慈善組織信息公開辦法》等法律法規,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報告工作。
第五十條春暉博愛基金會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將年度工作報告和財務會計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五十二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 春暉博愛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春暉博愛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 清算后的剩餘財產,應當按照章程的規定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似的慈善組織,章程未規定的,由民政部門轉給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8年10月2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